法学教育改革探索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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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法学教育的嬗变与科学发展【1】

吴斌【2】 缪锌

摘要:经济全球化、服务国际化和人才国际竞争的冲击,给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带来了巨大挑战。伴随国家治理模式变化导致的“治理技术”调整,法律人才的需求被提到了重要位置。法学教育伴同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而展开,在此过程中,法学教育的满负荷、超常规的发展却又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这对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有力而顺利的推进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发展的梳理,反思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我国法学教育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对待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实际问题,改善既有的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回顾;反思;科学发展

自1158年名为“波伦亚”的第一所法科大学在意大利诞生以来,法学教育已伴随人类度过了850多个春秋。从1180年作为大学基本学科和主要基石的法学教育相伴的第一所真正意义上的综合大学——巴黎大学诞生以来,法学教育走过了830余年轮。八百多年的法学教育不但为大学的繁荣和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为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规范与保障支持,不但促进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而且促使法学教育模式与特色的渐进形成,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私塾性质的法学教育,到汉唐时期有了相当的发展,直至清末民初开启了正规的、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其发展道路充满着曲折和不断探索的过程。为此,理性地认识我们已经走过的道路,总结我们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正视我们面临的挑战,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科学地规划中国未来高等法学教育,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历史任务。

一、法学教育的回顾

我国法学教育经历的历程大致有以下四个阶段。

(一)引进初创阶段(1949—1957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设和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政府一方面专门设立了一批政法学院,另一方面在一些综合性大学开办了法律学系,同时从苏联引进法学教材,聘请了一批苏联法学教师任教,使我国的法学教育一开始就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但是,好景不长,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受“左”倾思潮影响,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思想蔓延在大江南北,法制建设处于停滞和倒退状态,法学教育遭遇了新中国第一个“严冬”,法学教育急剧萎缩和衰败。

(二)遭受挫折阶段(1958—1977年)

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极“左”思潮促推下,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的“文化大革命”,致使全国仅有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两所大学的法律系存在,法学教育遭到了全面的破坏。

(三)恢复重建阶段(1978—1991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在深刻分析了当前中国面临的严峻形势与迫切任务后,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治国理政思路。随着日益发展的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随着恢复高考和高校招生,法学教育迎来了科学的春天,在一些高校得以迅速地恢复和发展起来,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四)改革发展阶段(1992年至今)

1992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使“法治经济”在学界兴起并获得社会广泛认同。1997年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需要,使法学人才的培养显得日益迫切和必要,助推了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从而使我国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发展迅速、规模扩大、缺点和问题并存、不断改革、逐渐提高的新阶段。

二、法学教育的反思

通过对中国法学教育历程的简单梳理可以看出,我国法学教育无时无刻不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深刻影响与制约。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三十多年的恢复性发展,完成了教育规模的扩展,初步设置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取得了相当成就。然而,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法学教育内在的缺点和弊端也日益凸显:人才培养模式僵化;专业设置过于狭窄;课程体系从科学性上看相当零乱,从内容上看却又庞杂无边;教学内容陈旧,特别是理论课的内容严重落后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占主导地位,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则微乎其微;教师队伍结构失衡,而且水平参差不齐,不少院校的法律系仅靠几个教师支撑,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薄弱,学生难以确立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良知和素质;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相互脱节,以致出现法学基本理论上的矛盾[1]。纵观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的观点在法学教育领域得到了印证。飞速发展的法学教育赶上中国社会转型,造成了矛盾迭出的局面。

(一)重理论讲授,轻社会实践

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纸上谈兵”长期占据着课堂、占据着学生的学习时间,培养方案的设置、教师的教学毫无例外地重视纯理论知识的系统讲解,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进行详尽的解释传授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特色。尽管理论传授和法条解释对于学生系统地学习、理解、掌握和提高其知识水平与能力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尽管许多法律院系领导和教师也认识到了社会实践的重要性,也开展了如实证调查、法庭观摩、实习等活动,但是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其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以至于有学者提出要“选择适当时机取消法律本科生的实习”[2]。相关调查问卷表明:33%的法律院系安排学生进行实习的时间为两个月,44%的院系为3个月;44%的院系表示只有少数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安排法律实习,不到32%的院系表示大多数学生会自己利用课外时间安排法律实习。在这种情况下,让大多数的学生较全面地顾及各种法律技能、熟悉庭审程序、掌握庭审技巧,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也使我国法科学生与国外法学院的学生相比,其实践能力显得很差就不足为奇了[3]。

(二)重法律知识传授,轻相关知识的摄取

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通常重视对法律学科内容的精讲、细讲、深讲,重视单科部门法学自身内部结构和体系的完整,重视建构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结构,忽视了部门法学之间、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忽视了边缘学科和其他学科的联系,忽视了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关系,忽视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技能和法律技巧的训练。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4]。又如苏力在研究交叉学科时指出,“刑法中的某些犯罪和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之间其实并不具有截然的区别,某些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区别也并不截然,这种区分只是法律上的专断的区分,但目前这些领域的区分变成了一种框框条条”[5]。再如梁治平指出,“在中国,法律问题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须先了解和解决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6]。

(三)重思想政治教育,轻职业道德训导

随着我国党和政府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高度重视,高等学校都普遍加强了思想政治教育,不但使大学生的政治觉悟和精神面貌得到了较大改善,而且对坚定其理想信念、激发其爱国热情、增强学习积极性都产生了极大影响。然而,对于大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却不够,从法科学生的培养方案和现实所开课程来看,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即使有也是浅尝辄止[7],离从事法律职业和社会的要求相差甚远。

(四)重规模效应,轻质量提高

从前面对法学教育嬗变的回顾,我们可以知道,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尤其在实行改革开放短短的30多年间,法学教育从几所学校开设迅速扩大到600多所,培养层次多,培养方式多,学生人数呈几何级数的增长,出现了速度型规模性发展态势[8]。而且对于法学教育,与西方国家相比,没有统一的教育总体规划和质量要求,普遍存在着重视规模效应而轻视培养质量,于是,速度与效益、质量之间的矛盾便日益突出。

(五)重素质教育,轻职业教育

从高校的法学培养理念、方案和课程体系设计来看,普遍存在着定位上的偏差,不管有没有师资、有没有条件,一概都要求培养法科学生精深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精神,系统而全面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为未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对于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职业知识、执业技能、执业技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与培养却显得欠缺,重视不够,从事这方面教育的师资短缺,教材建设整体水平不高,实践教学走形式的多,真正发挥实践效能的比较少,从而导致法科学生毕业后虽怀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却难以迅速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尴尬现象。

三、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逐步推进,面对上述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法学教育工作,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法学教育,提升法学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在我们看来,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加强法学教育工作,促进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

(一)与时俱进的观念更新是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前提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不断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体就法学教育而言,就是要加大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的力度,促进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面对我们所处的时代,依法治国、走向法治社会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和外延,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在这一项系统工程中,法律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彰显出独特的地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法学教育加强法律人才过程中,必须紧密地对接现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教育规律,解放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在稳定法学教育基本制度的前提下,逐步调整法学教育的定位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计,以促进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

(二)以人为本是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核心

教学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教师为主体。这“双主体”决定了教育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学生和教师,而教师在教育中占据着主要的作用。反观我国法学教育的师资队伍,并不令人乐观。许多教师都没有受过严格的法学学术训练,学术传统不够,学术竞争和学术批判几乎没有;许多教师的知识和知识结构老化,又缺乏自我更新的学术能力;许多教师从学校到学校,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实务训练,缺乏法律程序、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部分教师受法律服务市场的诱惑和吸引而分散了学术关注和教学努力;相当一部分教师的综合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欠缺和学术素养不高,但由于社会的尊重,高校教师又自视甚高;在高校强调科研工作的问题上,部分教师不能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如此等等。“教师问题”制约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因此,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促进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核心,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加强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观念的转变,培育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师资队伍;二是加强师资队伍培训,优化学历结构,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学术交流,强化学术修养,提升学术水平;四是大力实施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建设,聘请司法实务界专家参与法科学生培养,满足法科学生职业化培养要求,提高法科学生职业化培养水平。

(三)人才培养的合理定位是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关键

法学教育承载着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二是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三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各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为此,要促进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必须要合理地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即定位在培养“法律人”上。所谓法律人,即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法律执业活动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的职业者。“法律人”必须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资质,一是具备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素质等四个方面统一的基本资质;二是必须掌握法律学科基本的知识体系;三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四是必须掌握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概括而言,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首先要解决好做人的问题,即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具有现代理性精神和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次就是解决好做事的问题,即满足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需要,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再次就是要加强思维方法训练问题,即应当培养学生掌握一种多维度的科学的思维方法、分析方法、学习方法和学术研究方法,以新的教育理念培养新型人才,调动学生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使之具有宽广的胸怀、未来的眼光、丰富的想象力、获取新知识的渴望以及创造的欲望[9]。

(四)社会需求的适时应对是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力量

人才需求与国家和社会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在国家创立时期,需要的是民族英雄和远见卓识的政治大家;在国家建设时期,需要的是技术官员和技术精英;而在国家管理时期,则需要法治精英。就我国而言,伴随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与管理人才、经济人才共同构成社会急需的主干人才。不同的时代决定了时代对主干人才的需求。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与时代需求相一致才有生存基础和发展的动力。当下,法治社会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应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必须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必须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法律应力求社会价值的平衡与互补,力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法治社会,法学教育应与法治社会所需求的“法律人”相一致,即培养的“法律人”应当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应当成为尊重和遵守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的模范,成为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捍卫法律尊严和神圣的英雄[10]。面向21世纪,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依法治国”需要的人才,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可以说,法学教育不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需要合拍,注定会走向死胡同,法治建设也不可能实现。当然,法治社会建设在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的同时,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五)教学模式的和谐建构是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基础

教学模式的和谐建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培养方案的科学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教育部对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的统一部署,遵循法学教育规律和学生认识规律,按照着力构建完整的法学体系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好法科学生的“素质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三大平台课程”的理论课以及法学实践课。二是教学内容的科学性与合法性。教师是我国法治教育的主要力量,其培养的是将来为国家法治建设建功立业的接班人,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培养学生的爱国精神,激发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因此不但必须熟知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报有起码的尊重和敬畏之心。在课程内容的讲授上,就必须以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为基本框架,以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为讲授的重点,以外国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为必要的背景、补充和参照,用理性的态度、冷静的思考、平和的口吻指出和讨论我国法律和法律制度设计中的缺点和不足。三是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和谐构建。在教学方法上,综合运用诊所式、案例式、讨论式、辩论式、讲授式、模拟式、观摩式等方法实施法学教学。在教学手段上,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实施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的结合。在教学艺术上,教师摆正自己的位置,当好“导演”,让学生成为“演员”,成为教学的主体。四是专业知识与人文社科知识、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达到既教书又育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课题组.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讨论稿)[R]//2001年9月北京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学术研讨会资料.2.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12.

[3]周一平,周郴保.论新时期法学教育的改革[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5):81-88.

[4][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32-534.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03-304.

[6]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6.

[7]甑贞.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4.

[8]张文显.中国法学教育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教育通讯,2007.

[9]霍宪丹.法学教育的重新定位[N].检察日报·法学院,2008-11-25(24).

[10]张文显.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N].检察日报·法学院,2008-11-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