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6章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5】
凃强
摘要:我国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培养目标错位、培养模式相对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教师普遍缺乏实践经验、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等症结,导致法律教育与法律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结合地方高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际,比较北美、欧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更新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方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培养合格的西部基层法律职业人才。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律教育;法律实践;培养模式;路径选择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强调法律精英人才的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以及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趋势不相适应,受到社会的广泛批评,承担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知识创新以及法治精神传承的法律教育面临严峻挑战。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文《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律教育改革的最紧迫任务,旨在改变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加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本文以西部地方高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背景,按照法律人才培养类型化的要求,将培养西部基层法律职业人才为着力点,结合西部地方高校法律教育的实际展开讨论,以期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症结
近年以来,大学的扩招和法学作为朝阳专业使法科毕业生人数剧增,而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市场需求脱节,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多为社会所诟。检讨我国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存在以下症结。
(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错位
我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系统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能够胜任法律事务的专门合格人才。该培养目标无法回答究竟是培养法律通识人才还是法律精英人才?我国正规法律教育长期发育不良,通过法律教育要培养什么人,应当确立什么样的培养模式,这些问题并没有搞清楚[1]。在此目标指引下,法律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的灌输,注重课堂教学,忽视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和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致使法律市场需求与人才培养脱节。
(二)培养模式相对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人才培养重理论知识、轻应用能力,重基础知识积累、轻实践能力的培养,各学校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大同小异,缺乏必要的法律技能训练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学生知识结构局限于法学专业课程理论层面,缺乏“活法”过程,与法律服务需求不能对接,与现代社会对既通法律,又懂经济,会外语的复合型法律职业人的需求不适应。但是法学本科阶段毕竟学时有限,不可能在四年之内完成知识结构的完善,这就预示着未来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将以研究生教育为主,这也向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三)法学教师普遍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教学与实务脱节
多数院校的法学教师都是“从大学到大学”,接受纯理论灌输,停留在书斋闭门造车,普遍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当然,法学教师中也不乏兼职律师,这些教师要么案源少,从兼职律师成为了挂职律师,要么案源多,兼职律师成为了主业律师,无暇顾及教学研究。在目前的师资条件、教材体系、教学模式和考试框架下,学生难以接触到具体案例和社会实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社会问题能力的锻炼。有的学校尝试进行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型授课等教学方法的推广和运用,但只是局部的尝试,并没有形成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流教学方法。
(四)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
长期以来,兹因缺乏法律职业的引导和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我国法律教育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分离。法学从哲学分离出来,法学更多的是法律注释学,而未作为职业科学引入。法律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训练、法律技能培养和法律职业伦理的熏陶,学生的实习亦多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职业素养。自2001年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对接的有益尝试,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实。
二、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本质上是法律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既不是评优,也不是评估,是促进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创新形式,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也不是法律教育改革的唯一方案,它所代表的只是一种改革方式,而且法律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将每个学生都必须培养成为卓越法律人才,也不是所有的院校都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范围,但法律教育的专业特点决定了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法律人必须以坚实的法律知识为基础,以法律实践为桥梁,以法律信仰为引导,以法律操守为保障,用法律思维分析社会问题,用法言法语解说法律现象,用法律方法探究法律事实真相,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将学生培养成通法律,懂经济,会外语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
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西部地方高校按照分类培养的要求,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的需要,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应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基层法律职业人才作为价值取向,以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为要义。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社会科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法律不是纯粹来自理论的阐释,而是地方性知识和对社会的深刻体认。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是实践,法学不能仅仅是从文本到文本,而是从理论到实践,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法学才有生命力。法律教育和研究必须高度关注法律现实,旨在使学生能够利用,善于利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改革、创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科学设计法律职业人才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强化法律共同体职业的伦理与社会责任,逐步将法律教育模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和政法部门的职业化培养衔接起来,渐次建立健全以硕士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学位体系,完善法律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实现法律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笔者认为,法律人才培养应立足于学校的实际,实施类型化、差别化的培养模式,对具有良好法律教育资源的高校应注重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国际化高端人才,而地方高校则注重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确立法律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并重、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兼顾的培养目标。
三、北美、欧陆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国外法律人才培养相对成熟,因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迥异,法律人才的培养教育模式和课程体系的设置也表现不同。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北美和欧陆模式为代表。
(一)北美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美国法律教育是本科后教育,以律师作为培养目标,致力于培养律师职业所必备的职业知识与技能,学生须取得学士学位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相当于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美国法学院一般设有法律职业博士学位(JD)、法学硕士(LLM)和法学科学博士(JSD)三种学位,其中法学硕士学制1年,通常是对某一领域法律知识的深化和加强,可以看作专门化或特色培养,只有部分院校开展这种教育和培养法学科学博士,以纯理论研究人员为培养方向,法律职业博士是美国法律教育的绝对主体[2]。
(二)欧陆模式
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的法律教育属高中后教育,法律教育包含基础知识学习和司法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融合了本科层次的基础教育和相当于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两种形式,法律教育主要集中在本科层次,但司法研修一般需经过二至三年的时间,法律从业者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该模式是本科教育与司法研修的复合,既是精英法律教育的渠道,也是高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平台。日本的法律教育也是本科层次教育为主,亦是本科基础教育和本科后的职业训练的培养模式,但与德国不同,倾向于通才教育,在完成本科学士教育基础上,经过司法考试后,再到日本最高法院举办的进修所进修两年,并通过考试方能真正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证[3]。
无论是北美模式还是欧陆模式,均将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既注重法学理论教育,又注重法律训练,确保法律教育与司法实践的有效对接,可资借鉴。但因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类型化要求,我国部分重点院校法律高端人才的培养,可借鉴北美模式。我国法律传统秉承大陆法系,法律教育有欧陆风格,针对法律职业培训和法律实践训练的不足,地方高校可借鉴欧陆模式。我国法律教育模式也是高中后本科教育为主,通过入学考试进入法学硕士阶段培养,同时对非法学专业的招收法律硕士,相当于美国的法学院培养模式,主要培养高级复合型法律人才。在此基础上,通过考试进行法学博士的培养,主要培养法律教育和研究人员。
另外,澳大利亚的法律教育也独具特色,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经过六年左右获得双学位。四川理工学院和其他高校一样,也在积极开展法学专业双学位课程班,探索培养复合型人才,并为法律硕士培养申请提供平台。
四、卓越法律人才模式的培养路径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可以通过矩阵分析方法,探索教学改革路径。卓越法律人才矩阵的纵坐标是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伦理以及社会经验的体认。横坐标是教学环节的科学设置,纵坐标是通过横坐标实现的,在此矩阵中,纵横交错,师生互动,教学相彰,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紧密结合。围绕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的纵坐标,对地方高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横坐标路径,作如下探索。
(一)更新教学理念,突出法律实践能力培养
教学理念上,以融通识教育、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应用能力培养于一体,突出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为主。改革既有法学精英人才培养模式下重法律知识的培养、轻法律经验的培养,重理性知识的养成、轻实践能力的养成,重抽象思维的训练、轻实务操作训练的定位,向重视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培养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转变,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4],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二)创新课堂教学方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正确处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明确课堂教学是实践教学的基础,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能力的提高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导。创新课堂教学方式,加大实践教学比例和法学实践环节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融为一体。地方高校还应利用现有条件,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
(三)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从理论走向实践,从学校走向社会,积极开展与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实务部门的交流合作,争取实务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共同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标准,共同设计法律实践的课程体系,共同开发法律实践教材,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作风正派、经验丰富,有相当法学理论素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共同组织教学团队,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建立学校与实务部门的交流平台,共同建设实践基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
(四)实施法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推进法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工程,不断提高教师法学素养和实践能力,要求法学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对法学前沿问题开坛讲座,使学术成果得到共享和推广;鼓励教师攻读在职博士或进入博士后工作站深造,或到国内高校或国外的大学作访问学者;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学术创新团队,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同时安排教师从学术走向实务,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或参加人民陪审员的遴选,建立法律共同体,促进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黄中显.适应性法律人才开放式培养理念与路径选择——以中国-东盟法律人才培养为视角[J].东南亚纵横,2009(9):65-69:
[2]杜志淳,丁笑梅.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述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157-160.
[3]陈铁水.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评析与启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1):104-111.
[4]于维同,周绍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究[A]//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C].201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