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关照与员工信任:三种归因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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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论体系与研究假设

第一节 上级关照概念的提出

一 作为研究对象的“关系”

在汉语里,“关系”可以泛指一切事物之间的联系。作为具体应用,它也被用于指示人与人之间的关联。这种特指,也常常用“人际关系”这样一个特定的词语来表示。“关系”早已有之,甚至古已有之。对中国人人际关系特点的研究,学者们早在20世纪40~50年代就已深入展开,以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为代表。学者们持续对其进行了讨论,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雅各布斯(Jacobs)提出“关系”基础的概念(Jacobs & Bruce, 1980)。对于这一时期的研究,杨中芳的著作中有详细的综述(杨中芳,2001)。这些研究都是从人类学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中国人的人际关系,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人际交往模式与其他文化之间的差异。它们强调中国人是怎样、基于什么,区别对待他人。它们描述的是一个人的所有社会关系被个体怎样进行内隐的分类(如家人、外人、熟人)。这些研究并不以人际关系的目的和功能为核心,即它带来了什么,实现了什么。

“guanxi”,在西文里作为一个新词,20世纪80年代频繁出现在了西方的《福布斯》《广告时代》《商务美国》等著名商业实务杂志上(Fox, 1987; Gilbert, 1985; Griffiths, 1986)。需要注意的是,从这个时候起,“关系”受关注已不再是主要因为它的文化特殊性,好比中国人用筷子、西方人用刀叉,而是其更关键的特定功能。这些杂志上的文章集中揭示了“关系”这种独特现象的存在及其对西方商业资本投入中国市场提出的“新游戏规则”——不懂“关系”,在中国做生意将寸步难行(Su, Sirgy &James, 2003)。与此同时,在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搞关系”“找关系”“拉关系”等名词则流行起来。注意这些流行语主要不是为了说明怎样交朋友,或者怎样与他人和睦相处。在这些用语中,“关系”已经暗指了某种特定利益功能的实现。

二 “关系”的界说及其争议

尽管学者们对“关系”在中国社会的独特性和重要性没有疑问,但缺乏一个对它的公认的、统一的定义(X. P. Chen & C. C. Chen, 2004; Dunfee & Warren, 2001; Elliot, Alma & Shiquan,2002; Wong, et al., 2003; Yi, 2002)。正如学者指出,因为“关系”一词含义甚广,不同学科的关注点和出发点又不一样,对其进行界定是非常困难的(X. P. Chen & C. C. Chen, 2004;Fan, 2002a)。不仅如此,各研究关于“关系”的分歧往往还不是直接表现为定义上的差别,而是通过对“关系”的不同测量,对“关系”现象成因的不同解释,对“关系”产生的结果的不同看法等方面间接地体现出来的。这些分歧可以被概括为下述方面。

(一)基于“关系”基础的定义和测量及其批评

雅各布斯是较早对“关系”下定义的学者(Yi, 2002),他认为“关系”是一种基于特殊的标准或纽带而既定的人际关系形式。樊景立和徐淑英则表述为“关系”意指一个人和其他人之间的直接而特定的纽带的存在(refers to the exsitence of direct particularistic ties between an individual and others)(Farh, et al., 1998)。这两个定义代表了研究中比较多见的一种“关系”界定取向,它们强调的是特定的“关系”基础(guanxi base)及其关联的效应。进一步说,这些“关系”基础就是血缘关系、同学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同乡关系、家门关系(同姓)等。

这样一种“关系”的界定和测量方式似乎暗示着只要“关系”基础存在,“关系”的功能就会自动实现。这带来了很多解释上的困难。首先,它无法解释中国人在“关系”上的灵活性,比如,有时候同一个县城的人才被视为老乡,而有时候只要“东北人”这样大的范畴就可以。其次,它让人难以理解“拉关系”、“挖关系”等“关系”现象中最鲜活的术语——通过中间人,“关系”可以在两个毫无“关系”基础的人之间出现(Fan, 2002a)。正如忻榕和皮尔斯(Pearce)指出的,有如此众多的“关系”(基础),只要双方觉得有必要,总是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点(基础)的(Xin & Pearce, 1996)。言外之意是,不是因为基础而产生“关系”,而是为发展“关系”可以很容易地“开发”出“关系”基础。

可以说,以“关系”基础代替“关系”有将“关系”狭隘化之嫌,且忽视了“关系”双方的利害制约。边燕杰(Bian)认为,“关系”字面上意味着关系(relationship),但本质上是一种有助于人们之间互助互惠的人际的联系(Bian, 1997)。忻榕和皮尔斯引用杨美慧(Yang, 1994)的表述:当“关系”被用于涉及人们之间的关系时,它不仅可以指夫妻、亲戚、朋友关系,也可以指基于隐含着相互利益和好处的具有社会联系的双方关系(Xin & Pearce, 1996)。罗亚东(Luo)认为“关系”指为了在私人关系中保证好处而追求的联系(Y. Luo, 1997)。沃伦(Warren)等指出,很多研究对“关系”的实证检测没有考虑交换的实质而简单地用社会联系是否存在去推测“关系”的深层意义(Warren, et al., 2004)。陈晓萍(Chen)和陈昭全(Chen)认为在鉴别“关系”基础之外评估“关系”状态更加接近本质(X. P. Chen &C. C. Chen, 2004)。王炽森(Wong)等则明确指出通常把“关系”定义为“关系”基础是否存在的做法是非常狭隘的,而应该采取更为宽泛但指向“关系”质量的定义(Wong, et al., 2003)。

(二)“关系”的历史文化成因和社会经济成因的争议

不少研究者试图从历史和文化背景因素追寻“关系”现象的根源。他们用孔子的“五伦”作为“关系”根源的解释,认为儒家的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的伦次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义务,从而决定了一个人对他人的态度行为的特定区分和优先排序(Chun & George, 1997; Farh, et al., 1998; Y. Luo, 1997)。

也许研究者很难求证“关系”在古代和现在是否完全如出一辙。但“关系”这个词本身出现在词典中,还不到百年(Y. Luo, 1997),至于其作为一种处世方式的代名词在社会上流行,则离不开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Andrew, Markus & Barry, 2005; Fan, 2002a; Su & James, 2001)。忻榕和皮尔斯的分析是具有代表性的,他们指出中国人构建关系网的原因是中国的经济转型伴随着资本市场结构的松散产权保障的欠缺,制度的不稳定和法律的不健全(Xin & Pearce, 1996)。“即便是引进了西方法律体系之后,中国依然是一个人治而非法治的国度,许多地方当局对待人民是超法律和制度的。”(Yi, 2002)“在中国,虽然政府设立了成千上万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但是几乎无一能彻底贯彻,因为在司法解释的场合,人为因素常常占据了主导。”(Y. Luo, 1997)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普遍通过寻求关系来代替对政府和法律体系的信赖,获取资源和保护(Lee Mei & Paul, 2000; Xin & Pearce, 1996)。

虽然强调“关系”的社会经济成因的学者一般并不否认“关系”的历史文化成因,但也不是没有人从根本上质疑“关系”和中国(儒家)文化的关系。范英(Fan)认为,把“关系”看作对儒家文化的做人原则的一种历史传承的做法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儒家更强调的是刚正、仁爱和得体,这些和通过拉帮结派追逐仕途或者商业利益并无关系(Fan, 2002a),把儒家文化强加在“关系”的头上也许只是一种便利的做法。作为一个佐证,学者指出在别的国家也不乏类似“关系”的社会现象,比如俄罗斯的blat(Chris, 2008)。历史文化说和社会经济说舍谁取谁暂时恐怕还很难下结论,但这也不是说简单的“兼收并蓄”就可以回避二者深层次的相互排斥性——它对别的问题有明显的暗示。其中一个问题是“关系”到底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如果“关系”是一种文化现象,恐怕研究者就很难追究它的道德性质。另一个问题是“关系”将何去何从。一些学者认为“关系”有着强烈的社会根源,它不会改变,但另一些学者认为,随着社会法制体系的健全和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关系”的重要性正在下降并将最终消失,有研究者甚至认为,当前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关系”的重要性相比西部内地正在下降(Gold, Guthrie, &Wank, 2002; Lo, 2007)。

(三)“关系”是交换的、功利的,还是情感的、义务的

交换、功利、情感、义务是文献中探讨“关系”时常涉及的词汇。显而易见,这又构成了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几个性质不能在“关系”身上共存,实际上,很多研究者是同时指出这些属性的。只是不同研究者的侧重面往往区别很大。

“关系”中的义务性主要表现在父母对子女或者长兄对后辈的不期望任何回报的付出,包含了中国的长对幼的慈爱和幼对长的孝顺等传统行为(Chenting & James, 2001)。随着血缘关系的疏离,“关系”的义务性随之削弱。这种义务性从中国古代一人犯罪可能招致株连九族的特殊刑罚里可以找到佐证(Chun &George, 1997)。在范英的研究中,她将“关系”分为家庭关系、帮忙关系和生意关系(family guanxi, helper guanxi, business guanxi),只有家庭关系的核心价值成分里才包含义务(Fan, 2002a)。熟人关系的关系原则则是相互回报(Chenting &James, 2001),没有相互利益交换的“关系”是脆弱的(Y. Luo, 1997)。正如邓菲(Dunfee)和沃伦指出的,人们必须交往,交换好处,通过长期的活动建立和保持“关系”(Dunfee& Warren, 2001)。“礼尚往来”是“关系”交换性的直接写照。

但是其他一些学者对非血缘关系也使用了义务一词,不过他们进一步借用了“人情”“面子”来解释这种义务性(Andrew, et al., 2005; C. C. Chen, et al., 2004; Chun & George, 1997;Nancy Yi-feng&Dean, 2007)。这些学者在使用“人情”和“面子”时专指“关系”的情感成分(C. Chen & Lynn, 2001;X. P. Chen & C. C. Chen, 2004; Eric, 1998)。讨论“关系”的情感成分时也在讨论“关系”的机制(Chenting & James,2001)——关系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要求(帮忙),另一方出于对方在过去与自己交往过程中给予过自己的好处和帮助而觉得如不提供帮助就很歉疚时,“人情”就发生了作用(Hwang, 1987)。有研究者认为,为了给对方“留面子”和因长期受惠于对方而“欠人情”,是“关系”的关键推动力(Lee Mei & Paul, 2000)。酒席、送礼是研究者谈及“关系”时最容易想到的现象。这些都明显带有交换性质,承载了“关系”的功利性。“关系”的功利性决定了关系包含的感情因素的程度和性质:“关系”中的感情有可能更多的指交情,可以按照互惠利益的量、历史、范围对交情进行多少、深浅的度量(X. P. Chen & C. C. Chen, 2004)。深层次的感情是一种情感的理解、共鸣,一种苦与乐的分担和分享。对于“关系”是情感的还是功利的问题,很少有像罗亚东一样的明确回答——“关系”在本质上更是功利的而不是情感的(guanxi is essentially utilitarian rather than emotional)。但是研究者并不能排除“关系”双方因长期的交往和在交往中进行情感的交流而使情感因素在“关系”行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关系”双方的情感卷入依双方的交往历史和内容而定。因此“关系”双方既有可能是,却也不必是朋友关系。

(四)“关系”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前已提及,最初对“关系”的应用研究是因为西方资本在中国难以打开市场,因此告诫商家要重视“关系”和学会利用“关系”。研究集中指出了“关系”带来的三方面好处:信息资源——主要是指市场趋势、政府政策、进口条令等;原料资源——主要是指土地批准、电力提供、原材料购置等;还有就是贸易顺畅——主要是指缩简繁复的政府批复或者检查过程,避免政府官员找麻烦,以及交通运输的便利安排等(Chenting & James, 2001; Warren, et al., 2004; Xin & Pearce, 1996)。这些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关系”和商业业绩之间是正相关关系。基于这种认识,在管理实践中,一些组织在关键岗位上明确招聘那些有“关系”资源(强有力的关系网)的员工(Warren, et al., 2004)。相应地,一些学者把“关系”抬到一种战略资源的高度(Dunfee& Warren, 2001),视其为公司的持续竞争力的关键资源(Eric, 1998),甚至称它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Fan, 2002a)。这样在很多学术文献中,“关系”被简单地看作一种积极事物(Fan, 2002a)。

但是无论是官方、民间,还是口头、书面,抑或是学术、非学术,在谈及那些贪腐案件时,“关系”都是频繁被提到的词汇,这让学者们不得不反思“关系”的另一面。范英指出,“关系”的阴暗面被过于忽视了,利用“关系”也许能帮助某一个公司获取关键资源,取得商业机会,但是这些利益是建立在别的个体和公司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的基础上的(Fan, 2002a)。它是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来换取少数人的好处,对整个社会财富造成损失(Dunfee & Warren, 2001; Fan, 2002a)。

其实在生活中,“关系”是一个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贿赂和“走后门”这些消极现象的词(Lee Mei & Paul, 2000),之所以很多研究没有看到它的负面影响,也许因为很多研究仅仅是从个体利益的角度出发(Lee Mei & Paul, 2000),它们回答的仅是“关系”起不起作用的问题(Dunfee & Warren, 2001)。

仅从“关系”卷入者的利益上看,过去人们总认为关系降低了贸易成本,减少了时间消耗,最近这也遭到了强烈的质疑:发展和保持“关系”是极为消耗时间和精力的,香港廉政公署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做生意单单为搞“关系”就要花掉公司总支出的5%(Fan, 2002a)。

不过,不管是大众媒体还是学术界,为“关系”辩护的呼声都很高(Dunfee & Warren, 2001)。有学者认为“关系”不等于贿赂:贿赂是直截了当的,但“关系”总是包含了错综复杂的互惠交往过程,需要先“搞好关系”,从而包含了贿赂中不存在的义气、感情和人情等因素,再则“关系”一般表现为请客送礼或者帮忙,而贿赂则是直接的金钱交易(Buttery & Wong, 1999;Leung & Wong, 2001; Lo, 2007)。还有很多学者强调“关系”的积极效应:他们认为“关系”带来了信任和依赖,“关系”各方有着清楚的角色义务,保持着高水平的信任、忠诚和利他主义(Chun & George, 1997; Leung & Wong, 2001)。但是这些也面临着与其针锋相对的反驳:现实生活中“关系”各方之间的信任和承诺并没有什么可靠的保障,利用他方对“关系”的信任投机耍滑、背信弃义倒是时有所见(Chenting & James, 2001; Fan, 2002a; Warren, et al., 2004)。邓菲和沃伦有很多详细深入的分析:很多商人正是利用“关系”将劣质产品高价卖与他人;“关系”中所谓的义务和人情其实往往是一种隐蔽的威胁,“如果你不按我说的做,我就会把一些事情抖出去”;送礼和提供各种“休闲”娱乐也只不过是为了增加“安全性”,从而让人难以拒绝(Dunfee & Warren, 2001)。“老乡老乡,背后一枪”,这句新时代产生的俗语也许正是对“关系”这些负面效应的讽刺性总结。

如上文提及,“关系”的积极性和消极性常常被以“关系”是否道德来讨论(Alan & Danny, 2000; Andrew, et al., 2005;Chenting & James, 2001; Chenting, Sirgy & James, 2003; Doreen& Robin Stanley, 2002; Dunfee & Warren, 2001; Leung & Wong, 2001)。这带来了另一个问题:是否因“关系”在中国太流行,中国人变得更易接受“关系”的道德问题?沃伦和邓菲等的实验研究证明中国人能够判断“关系”对当事人有利但对整个社会产生危害(Warren, et al., 2004)。而另一项调查研究的结果证明香港人比内地人对“关系”导致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以及涉嫌受贿有更加强烈的反感情绪(Lee Mei & Paul, 2000)。

三 上下级间“关系”的操作化——上级关照

(一)“关系”必须和人际关系相区分

从以上被提及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研究的初衷来看,“关系”是一种特指,从相关定义中所用的“特殊”(special)(Alston, 1989; Fan, 2002a)、“特定”(particularistic)(C. C. Chen, et al., 2004; Farh, et al., 1998)等词汇就可以看出(Fan, 2002b)。但当对“关系”进行展开讨论时,研究者又易于不自觉地将其当作一个泛指的术语(Fan, 2002b)。本研究认为,缺乏限定会使研究者任意地用人际关系在某些场合之下的特点去排斥其在另一些情境下可能表现出来的不同的属性。

目前,已经有不少学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积极呼吁将“关系”从总的人际关系中分离出来。韩巍和席酉民指出,如果不能将“关系”和总的人际关系进行区分,那么所谓“关系”就没有什么新意可言(韩巍&席酉民,2001)。为避免混淆,学者们主要通过对“关系”的分类来实现这一目的。前面已提到范英的家人关系、帮忙关系和生意关系的分类,其中生意关系是由当前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以克服官僚梗阻、获得特殊待遇和保护为动机的纯功利的关系(Fan, 2002a)。苏晨汀(Su)和詹姆斯(James)将亲戚、同学、师生、同事、同乡关系合起来称为亲友关系,而将裙带关系、保护关系、小集团关系、后门关系和酒肉关系合起来称为权力关系(Su & James, 2001)。亲友关系是一种帮助寻求(favor -seeking)的关系,而权力关系是一种租赁寻求(rent - seeking)的关系(Su & James, 2001)。韩巍和席酉民区分出超关系和一般关系,超关系是“为了寻求一些超越于通常的规范、准则甚至法律的特殊利益,所建立和发展的人际关系”(韩巍 &席酉民,2001)。显而易见,上述生意关系、权力关系和超关系都在努力指向一个区别于泛指的人际关系的特殊人际关系。

(二)一种狭义的“关系”观

诚然,从一个总的角度来分析中国人人际交往模式特殊性的研究必不可少,而且这些研究是研究者理解当下社会中特殊的“关系”现象的基础。但是本研究认为,如果将“关系”当作人际关系的同义词,是无法捕捉和解释“关系”引发的独特社会现象的。在刚刚提到的数项研究中,研究者力图将其与泛指的人际关系相分离的那种“关系”,它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呢?权力关系、超关系、生意关系的共性是什么?

本研究认为,在这些人际关系中,本质的要素是非私有资源的卷入。亦即,“关系”是一种在涉及非私有资源分配的场合,由有权对非私有资源的分配进行支配和干预的人对另一方提供私人偏袒而表现出来的人际关系。

苏晨汀和詹姆斯在提出租赁寻求“关系”概念时总结指出,以往研究中指出的所有“关系”带来的好处都非常清楚地和权力或者当权者有关(Su & James, 2001)。这种和权力有关的好处,显然涉及非私有资源的分配。苏晨汀等明确指出,租赁寻求“关系”中的租赁的含义就是控制了国有资源的官员拿这些国有资源来换取私人利益(Su, Mitchell & Sirgy, 2007)。范英提出的生意“关系”概念认为,生意“关系”在根源上涉及法律制度,在核心价值上涉及权力,在功能上主要是克服官僚梗阻,获得特殊待遇和保护,显然都与非私有资源的操纵紧紧相连。在忻榕和皮尔斯的研究中,研究对象承认“关系”的功能就是代替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和保护(Xin & Pearce, 1996)。“关系”和其他如裙带现象(nepotism)等共有的特征就是涉及官方人员能够左右事态的情形(Lee Mei&Paul, 2000; Yeung&Tung, 1996)。韩巍和席酉民的超关系概念中“超越于通常的规范、准则甚至法律的特殊利益”也明显指向非私有资源的意思。

本研究对“关系”的限定与黄光国(Hwang)的关系模型有着良好的继承性。黄光国使用资源分配(resources allocation)这一术语来描述“关系”(Hwang, 1987)。在他的关系模型中,“关系”双方就是资源分配者(resources allocator, RA)和诉求者(petitioner, P)的一种社会交换。虽然黄光国的框架是为整个中国人的人际关系提供一个解释模型,但是他已提到:“在很多情况下,RA并不是资源的拥有者而只是有分配的权力而已”(Hwang, 1987)。他所指出的这种情形,在本研究看来恰巧是“关系”现象的实质。

本研究的提法与权力关系、生意关系和超关系之间的区别在于,其他三种概念都限定“关系”的主体于行政部门,暗指政府中的官员,而按本研究的界定,这并不必要。当“关系”涉及诸如分房、医疗、找工作等事件的时候(Bian, 1997; Wang, 2000),也明显吻合“非私有资源分配”的特征,但不一定涉及政府官员。只要资源带有集体性质,资源分配者并非资源所有者,“关系”就可以成立。这样,任何组织中的集体资源,无论是在组织外还是在组织内被进行分配,都有可能出现“关系”。例如,组织里负责采购的人员总是惠顾某一家供应商,即便这家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是最好的,这种专门的青睐往往就没有规则的约束,也和政府部门没有关系。一项专门针对英国在华公司对采购供销人员收受礼物等行为的态度的研究指出,这些公司都力求通过换岗、采购分离和加强高层的监控来杜绝这些行为(Andrew, et al., 2005)。“关系”的违法性似乎存在一个连续的梯度,有的“关系”行为往往远远达不到触及法律的水平,但有的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总的来说,“官员”“法律”等是“关系”的相关事物而非必要条件,而资源的属性和分配的性质才是关键。

本研究强调“关系”体现的是一种偏袒,所以它带有明显的主动性。这样,就排除了因职责导致的分配倾斜,或者受强迫、胁迫所采取的行为。范英指出,“关系”最为本质的一点是对关系圈外的人的另眼相待(discriminate treatment)(Fan, 2002a)。另有学者认为“关系”意味着在获取有限资源和被控制的信息时对交换伙伴的偏爱对待(preferential treatment),这种偏爱包含提供信贷,在有外部竞争者时提供保护等(Gao, 2006)。

正因为“关系”一方面涉及非私有资源的介入,另一方面又涉及个人主观的偏袒,其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人的利益,天然存在不公平性的因素。因此,在讨论“关系”时,不仅要考虑“关系”双方,而且要考虑利益受损的一方。这也是“关系”和其他二人关系的区别所在。注意失利者绝不是“关系”的第三方,他们也是“关系”当事人。只有那些脱离于“关系”利益制约的旁观者才能被称为第三方。本研究始终强调得利者和失利者与资源分配者之间“关系”的相互制约性,而不是将其完全割裂开来,独立看待。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当研究者明确指出“关系”双方的资源交换卷入了非私有资源时,一种特殊的现象将会出现:作为“关系”的一方在交换过程中,从经济的角度看,可以不必付出个人代价。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关系”可以被用来累积个人财富。当然,在这里研究者并不先断定“关系”当事人的动机,以及这种交换的合法性。

进一步讲,本研究对“关系”的限定并不先入为主地包含对以上研究者讨论的“关系”性质争议的任何暗示。“关系”可能因为历史文化因素而存在和盛行,也可能是当前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使然;“关系”可能因血缘关系派生的义务感而发生,也有可能是双方在交往中产生感情的结果,当然也有可能包含了很多利益交换的因素。也就是说因亲情关系照顾自己的家人,因感情关系照顾自己的朋友,或者因利益关系照顾给自己好处的人都能够被纳入“关系”之中。如果像范英的生意关系那样,把“关系”看作完全的权钱交易,认为“关系”就是一种伎俩、利用工具,双方没有信用和承诺可言,则把问题简单化了。

本研究对“关系”的限定只是提出一种主张,并无排斥其他研究对关系的界定之意。由于本研究的主要目的不是探讨“关系”的定义,因此对它的讨论也就不再深入。

(三)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的操作定义及测量

“关系”在被应用到组织内的研究,尤其是涉及上下级间“关系”时,仍缺乏一个统一的界定。关系基础是最早的对上下级“关系”的操作化。通过检测同学、亲戚、同乡等关系的存在与否,“关系”由关系基础的有无指示。对关系基础的各种质疑已在上文提及。虽然关系基础抓住了中国人社会认同的独特之处(Farh, et al., 1998),但单独以这些社会联系的存在与否展开讨论似乎难以充分体现“关系”的实质,尤其是“关系”的动态特征(Y. Chen, et al., 2009; Law, Wong, Wang & Wang, 2000)。事实上,在所有研究者检测的8种关系基础中,只有亲戚和邻居关系对上级信任有显著效应,而存在这些关系的上下级只各自占了所有被试的3.2%和2.5%(Farh, et al., 1998),使得关系基础的解释力显得相当的微弱。

罗胜强等(2000)最先将上下级“关系”当作连续变量测量。他们认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能够通过检测下级愿意为上级做的或者和上级一起做的活动而得到很好的指示。然而,他们对这些活动背后潜在的属性是什么却没有解释,也就是说这些活动缺乏一个概念的支撑。这就难怪后来陈英等(2009)指出这一测量缺乏理论基础。

陈英等最近开发了一个三维度的上下级“关系”测量工具,包含情感依恋(affective attachment)、私人生活(personal-life)、服从(deference to supervisor)三个方面(Y. Chen, et al.,2009)。在本研究看来,这一新工具特别强调了上下级在工作之外的交往接触,并力图融入更多中国社会传统的因素。然而,他们的研究主张“关系”完全是情感导向的,象征着下级的真实感情,“关系”的功利性被彻底革除(Y. Chen, et al., 2009)。以本研究的观念来看,该研究不仅将很多中国社会成员通常视为“关系”的现象拒之门外,并且忽视了上下级“关系”的特殊性的一面:双方交换的资源的性质。如沃伦等(2004)曾告诫的那样:“很多研究推断特定的意义和感情于(关系)……而不考虑真正交换的(资源)是什么。”为何下级对经营与上级的“关系”更加热心?对于这样的问题,仅仅将这种“关系”视为一种自然发展而来的亲情恐怕是难以解释的。当然,该研究本身已经将“关系”限定为关系质量,只是在本研究看来,一来,将“关系”用关系质量来看待,则正如上文指出的,是将“关系”当作了人际关系的同义词;二来,按这种取向,起码上下级间的关系和同事关系等就没有什么区分性可言。

无论如何,本研究力图将上下级“关系”所交换的资源的实质和上下级“关系”的情境特殊性当作首要的考虑因素。贯彻上文研究者对“关系”所进行的限定,本研究认为,在上下级“关系”这种特殊情境中,由于上级或多或少控制着很多有形和无形的组织资源(非私有资源),当这种资源被用于一种私人的特殊关照时,上下级“关系”就彰显出来。

简单地说,下级努力和上级营建“关系”的动力,就是为了获取这种关照。由于“关系”社会的存在,研究者假定这种动力是普遍的。实际上已经有实证研究的证据表明,在中国,上级非常易于依据其和下级的“关系”来做决定,如资金分配和提拔晋升(Law, et al., 2000)。由此,本研究提出“上级关照”这一概念,用以上下级“关系”可操作化。

本研究定义上级(对下级的)关照为:上级在工作任务分派、员工晋升、分配奖金、提供培训机会、评奖等组织资源分配的场合私人地倾向于某个下级的程度。本研究认为上级关照这一概念体现了上下级间人际关系和一般人际关系之间的区分性,并且它提示了上下级“关系”将对管理与领导效率产生重要的影响。

本研究将焦点放在上级在分配相关利益时的行为和实践,与前人关于“关系”实践的概念保持了一致性(C. C. Chen, et al., 2004),虽然陈昭全等是在组织水平上讨论相关现象而本研究则直接在当事人水平上讨论问题。此外,上级关照意指一种倾向而不是某次孤立事件本身。这种给予和接收好处指示的是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不同寻常性。

在领导-成员交换研究中,给予和收到更多的报酬象征着一种圈内的、高质量的领导-成员关系(Graen & Uhl-Bien, 1995;Schriesheim, Castro & Cogliser, 1999; Wayne, Shore, Bommer &Tetrick, 2002)。在以上提及的研究者们对于上下级“关系”的操作测量中,也涉及上下级间的交换活动和结果(Y. Chen, et al., 2009; Law, et al., 2000; Xin & Pearce, 1996)。虽然本研究同意更多有利的结果意味着更好或者更强的关系质量,但它们在社会交换和关系文献中仍然是相互区别的概念——社会交换和人际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Burgess&Huston, 1979; M. Yang, 1994)。在本研究中,关系质量最终由信任来度量,而上级关照是这种关系质量的前因变量。

上级关照的性质也许对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研究者甚至既定文化背景中对上下级“关系”有不同的先期假定的研究者都有不同的含义。在北美国家,领导成员交换研究将上级对下级的报酬倾斜视为为了换取他们的绩效努力。因此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关照一词直接带有消极意义。而在中国,关照听起来并不那么不可接受。无论如何,如有研究者(Igram & Zou, 2008)指出的那样,私人关系和职业关系总是不同程度地交织在一起,尽管韦伯(Weber)等(M. Weber, Roth, & Wittich, 1968)早就告诫要将职业关系和私人关系分清楚。特别是,在任何文化的组织中,报酬分配都是既受工作绩效、品质的影响又受制于私人关系。本研究认为有差别性的分配是基于纯粹的私人关系还是基于对绩效的认可,抑或是两者的混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主观的判断,即不同的归因。

总的来说,通过假定上级关照是一种社会交换实践而非关系质量本身并且对其先持一种中立的态度,本研究力求检测下级感知到的上级关照,对上级关照的归因,以及对上级的信任水平之间的理论联系。

海德曾指出,人际关系包含了一个人怎样看待另一个人,怎样知觉那个人和那个人对自己所做或将做的事情(Heider,1958)。上级关照正好体现了下级对上级所做或将做的事情的社会知觉,这就为研究者通过自我报告的方式进行上级关照的测量,并由此指示上下级间“关系”的程度提供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