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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史序》
唐虞无得丧。殷周之得丧,迫于伐罪也。无罪而伐者,秦得于周,二世丧于汉。魏得于汉,四十年丧于晋。晋不丧于聪,勒而何丧于刘也。唐得于隋,丧于后梁。宋得于陈桥,不丧于辽金而丧于厓泽也,惧夫!
(本段摘录于《周氏遗书》卷五,《遗书》一辑一,第256页)
解读:此文可表现周太谷的历史观与政治观。
曰帝武乙不孝于天,为偶人,囊血而射之,曰射天。弗三旬,震死。帝受辛不弟于民,焚铜柱而刑人,弗再期,自焚死。
於戏!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斯语也,亦可铭诸盘。
(本段摘录于《周氏遗书》卷五,《遗书》一辑一,第258页)
解读:周太谷赞同太史公所言,认为统治者不行孝弟,不尊天命,是会遭天谴的。而恭行孝弟并张扬于天下,是统治之道的根本。
○曰平水土,祚四百。
明人伦,祚六百。
兴稼穑,祚八百。
知刑者,弗祚。
知军旅者,亦弗祚。
(本段摘录于《周氏遗书》卷五,《遗书》一辑一,第262页)
解读:周太谷以为治国以农业、人伦为首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