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税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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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澳门税法的历史沿革

现代国家的管理方法与古代或近代国家的管理方法存在着颇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的一个重大表现在于,政府不再以维护“绝对自由之经济活动”为己任,也不再以“不干预经济事务”“不介入私人财富的分配状况”为最高信条。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随着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得到普遍的认同,“福利国家”的口号在发达国家高奏入云。政府不仅要为传统的国家机关如警察、法院、军队、立法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运作筹措巨额的资金,而且还必须为诸如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公共工程、市政建设、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的保护、社会保障、社会救济以及庞大的公务员队伍等活动征集经费,以满足日益膨胀的公共需求等。上述的种种需求,迫使现代国家不得不逐步改革原有的税收体制,以便从私有性的商品与服务的生产、交换与占有之部门与环节获取足够的资金。

与澳门本身的发展历史相一致,本地的税收制度自1535年开埠以来至今,也已发生了数次根本性的变革。20世纪90年代初,有葡萄牙的学者倾向于将澳门税法的发展历史分为两个阶段,即以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60年代为本地税制从属于葡萄牙税制之阶段,以及1974年后澳门税制之相对独立的阶段〔葡〕黎溢年:《对澳门税制之检讨:发展及前景》, 《行政》1992年第1期,总第15期。。从当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现状来看,这种划分有其合理与客观的一面,因此,一些本地与内地的学者也予以了赞同与附和米健等:《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第255~257页;刘华:《税法比较研究》,澳门基金会,1997,第5~7页。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本地社会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革——自1999年12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回了对澳门领土的主权与管治权。虽然澳门的《基本法》强调:“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条之规定。然而,上述规定所针对的,只是我们社会生活之基本面,即强调的是我们生活之根本方式的保留与继承。换言之,所谓的“50年不变”,并不影响本地区在具体之法律制度与法律方法上对以前的体制与规定做出修改与变革。

由于回归之前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具有浓厚高权色彩之税法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过多地考虑了葡萄牙统治者的需要,因此,必然从形式到内容上都难以满足当今变化了的澳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现状之需要。也正因为如此,对回归之前的税法作形式与内容双方面的修改,以适应与配合这场历史性的变革,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事实上,回归后的本地区税制已经在一个较广泛的层面做出了修改、完善与补充,这些修改、完善与补充涉及从职业税、所得补充税、房屋税、印花税、营业税、旅游税、消费税以至于博彩税等本地之绝大部分的税种。因此,在讨论税制之历史沿革时,有必要将回归以来至现阶段之税法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予以确认。如果忽略了回归后特区政府对税法制度变革与完善所作的努力,那么,这种有关税制沿革的讨论不仅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客观且不准确的。

此外,笔者还以为,鉴于澳门与中国内地在政治体制上之内在的关联性,因此,不宜简单地、孤立地探讨澳门税制的发展,而应将澳门税制的变化,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错综复杂、割裂不断的关系结合在一起进行观察、比较与分析。只有这样,才可能对澳门税制变更的基础与原因有一个全方位的、立体的与深层次的认识与了解;只有这样,才可以较准确地观察与把握澳门现行税制之优势与弊端,以及现行税制对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与人们生活实际有可能造成的影响;也只有这样,才可能对澳门税制的未来发展趋势作较客观的、清醒的估计与预测。基于上述理由,本书尝试以澳门开埠之历史为起点,来划分本地税制之历史发展阶段。也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倾向于将本地区税制发展之历史分成四个既相互关联、又各具特质之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