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情景再现
2014年9月,杨小姐和同学张某一起应聘到某公司,并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因杨小姐表现一直很好,2015年9月合同到期时,公司打算与杨小姐续签1年的合同,但其在外地出差暂时回不来。为了尽快让签订合同一事顺利结束,张某替杨小姐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杨小姐出差回来后,张某把此事详细告诉了杨小姐,杨小姐听后未作任何表示。
6个月后,杨小姐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她支付违约金。杨小姐认为劳动合同不是自己签的,是无效合同。那么,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依法解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此,《劳动合同法》设立了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拒绝或怠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但是,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虽然杨小姐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而由同事张某代签,但张某将代签劳动合同事宜告诉杨小姐后,其并没有提出异议,说明杨小姐知晓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杨小姐知晓了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后,并未表示否认,其后又工作了一段时间,应视为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杨小姐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总结提示
法律规定本人因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或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作否认表示的,应视为本人对该行为的承认或者同意,这说明该行为是在被代理人的同意下实施的,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的人擅自实施的民事行为,则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