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司法理念

人是社会性动物,必须通过相互间的合作,才能获得生存所需的必要资源,也只有合作才能不断扩大人的自由度。然而要实现合作就必须首先解决相关利益的分配与责任的分担问题。因不能妥善的处理这一问题,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发生了无数的冲突与战争。为了摆脱这种霍布斯所谓的狼对狼的战争状态,人类在长期的社会进化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控制机制,以尽可能地减少冲突,促成合作,实现社会和谐。这些机制包括:通过个人良心予以执行的主要是道德与伦理、通过神的惩罚来执行的主要是宗教、通过第三方组织体来执行的主要是各种社会组织团体规范、通过国家权力予以执行的主要是法律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尽管法律对形成社会秩序、促成合作具有重要价值,然而法律主要由国家权力来执行,国家权力却又极有可能成为掌权者用以掠夺财富的工具,最终成为破坏性的力量。到了近代,部分地区逐渐发展出法治制度,既保障法律有足够强制力来实现社会秩序,同时又能约束自身的执行者,使其为善时无所不能,为恶时却处处掣肘。现代法治制度的基石乃是独立之司法权,司法运作的好坏决定着一国法治发达的程度。在探讨和谐社会中的司法理念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和谐社会中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