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理论研究课题集2017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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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综述

长期以来,宪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公共管理等不同领域的理论学者从不同视角,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通过收集查阅相关学术文献,笔者以人大实际运行情况为切入点,从人大机关定位、人大职权行使、人大自身建设、选举制度、人大与改革等方面作简要归纳。

关于人大自身定位,学界主要从宪法规范、人大地位和功能等视角进行研究,分析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民意代表机关、宪法修改机关、宪法监督机关、宪法解释机关等不同角色下的定位。参见刘茂林:《人大制度与宪法发展的新课题》,载《中国宪法年刊》2004年第10卷;刘淑君、杨平:《中国人大制度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5页。关于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正确认识两者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是前提,而将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则是发展方向。参见张建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正确处理的若干重大关系》,载《岭南学刊》1999年第4期;张鹏、陈建智:《博弈的均衡:人大和“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探析》,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9期。

关于人大职权行使的问题,是学界关注度较高的命题。特别是人大立法权行使是研究较为深入、成果较丰富的部分,相关研究涉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权限划分、人大主导立法、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地方立法权扩张等热点。参见秦前红、周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回顾与宪政思考——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50周年之际》,载《人大研究》2004年第10期;秦前红:《人大主导立法不能过于理想化》,载《人大研究》2017年第2期;李克杰:《“人大主导立法”原则下的立法体制机制重塑》,载《北方法学》2017年第1期;谢桂山、白利寅:《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制度逻辑、现实困境与法治完善路径》,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其次,学界关于人大监督权的研究则是一个常讲常新的话题。特别是2006年《监督法》出台以来,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开展、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方式的不断创新,使得人大监督权研究日趋规范化。参见任宝玉:《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制及其完善》,载《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4期;韩大元:《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合理界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龙开祥、刘宏成:《人大监督司法的正当性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1期。党的十九大提出“合宪性审查”,以及《监察法》的出台,都使人大监督权研究在可预见的将来前景更加广阔。而对于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虽然实践上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各类决定、决议等形式频频行使,但是在理论研究中却较为薄弱,学界对于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的概念、范围、程序等内容的认识有待明晰化。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5页;潘国红:《地方人大“重大事项”确定中的制度设计》,载《人大研究》2014年第5期。相较而言,有关人大人事任免权的研究较少,相关论文主要是以总结各地的探索经验为主,原因可能是基于党管干部原则。

学界关于人大的自身建设的研究,涉及人大代表队伍建设、人大代表履职建设、人大常委会组织建设、人大常委会成员专职化建设等问题。文献成果大多为地方人大工作者的实践经验总结,理论性研究稍显薄弱。在人大组织制度中,关于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建设、人大机关内部组织建设等是学界研究的主要方面,学界的共识是要实现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参见褚宸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职能之商榷》,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周联合:《论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载《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郑铭:《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建议》,载《人大建设》2013年第10期。在人大代表履职中,实务工作者对履职方式以及代表履职时处理的各类关系研究颇多;参见王爱群:《人大代表履职须处理好的十个关系》,载《人民之声》2014年第6期。理论界则重视对代表履职的属性分析以及代表履职对人大制度的价值研究。参见胡弘弘:《论人大代表提案权的有效行使》,载《法学》2012年第5期。

关于选举制度的研究,学界一向十分重视,特别是在2013年衡阳破坏选举案、2016年辽宁拉票贿选案发生以来,掀起了研究选举制度的又一高潮。其中,尤为关注选举程序的研究,例如,代表候选人产生机制、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等,以期通过选举程序的细化和完善,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参见邹平学:《完善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机制的若干思考——为纪念人大制度50周年而作》,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杨杰、庞鹏:《形式理性视角下的人大选举提名制度研究——以辽宁贿选案为例》,载《领导科学》2017年第3期;董和平:《中国宪政建设三十年:成就与问题》,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此外,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人大与改革的关系问题也成为近来学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例如,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措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问题、国家机构的产生和监督问题等,许多专家学者发表了一批优质的学术论文,表达了把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希冀。参见王广辉:《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以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为视角》,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杨高臣、杨解君:《司法改革如何从“法律之门”迈入“宪法之门”? 》,载《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马怀德、张瑜:《通过修法完善国家监察体制》,载《学习时报》2016年7月14日;童之伟:《将监察体制改革全程纳入法治轨道之方略》,载《法学》2016年第12期;秦前红:《困境、改革与出路:从“三驾马车”到国家监察——我国监察体系的宪制思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韩大元:《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若干宪法问题》,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

综上,学界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具有积极作用。这些研究成果大致有几个特点:从阐释发展历程到研究问题和改进,从研究设计原理到关注制度创新,从研究制度本身到关注实际运行,从研究与相关政治制度的关系到关注人大和执政党、政府、改革的关系等。总体来说,研究方向越来越广,研究程度越来越深,研究内容越来越细。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近发展,亟待进行整体性的宏观制度总结和具体环节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