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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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买卖的分类

(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而邀请招标,则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招标方式的不同。前者是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进行招标,后者则是以向特定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作出招标。第二,参与投标的主体不同。公开招标所采用的招标公告具有公开性,任何主体只要符合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条件,均可参加招标,因此参与投标的主体是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邀请招标中,参与投标的主体则限于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范围,因此参与邀请投标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适用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的公开性较强,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招投标过程的公开性、竞争性和公正性(注:参见孙应征主编:《买卖合同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第460页。),所以,公开招标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相对而言,邀请招标的竞争范围仅限于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特定主体,竞争性相对较弱,因此,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如果采用邀请招标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例如,《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因此,这就决定了邀请投标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公开招标应为一般形式,而邀请招标则需要经批准之后才可进行。

(二)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所谓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相关事宜。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招标则是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在实践中,因招标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性、规范性和专业性,所以,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此类事宜,有利于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注:参见孙应征主编:《买卖合同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第461页。)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招标的具体事宜由招标人自行办理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另外,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例如,某些政府机构不宜亲自办理有关招标的具体事宜,就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