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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律体系的若干基本问题
曹漫之 苏惠渔 朱华荣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中国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共性,都是由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建立和谐的法体系”。[1]这清楚地说明,“和谐的法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合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法律体系自身也有自己的逻辑,前后、左右不能自相矛盾。这种和谐的法律体系自身的特殊规律性,其基本内容应该是:整个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一个完善的根本法——宪法基础上,所有的法律都应该同宪法规定的原则保持一致,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为数众多、内容不同、形式各异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应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科学分类,划分成被不同法律规范调整的、与不同社会关系相适应的各种部门法,并按照一定原则将各种部门法合乎逻辑、有层次地组织成一个相互联系的和谐的整体。本文试图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探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存在的若干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