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在宪法基础上形成的、各种部门法齐全并相互联系的和谐的整体。各部门法在原则上应以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为标准进行划分。因此,部门法和法规不是一个概念,不能颁布一个法规就形成一个部门法。一个部门法应是包括许多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领域的法规的组合体,每个部门法的存在,都必须有一个基本的法规为主体,加上其他单行法规、法令,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文件,以及其他部门法中规定的与本部门法相同的规范。例如,刑法这个部门法,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基本法,另外还有单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并配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刑事程序法,如劳动改造条例等,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刑法部门法。
至于中国法律体系中应具备哪几个部门法,到目前为止尚有不少争议,但大体说来,可以肯定的有以下几个部门:1.根本法——宪法。附属组织法与选举法,组成国家法部门法。2.一般法,下分(1)刑法;(2)民法;(3)行政法;(4)劳动法;(5)人民公社法;(6)婚姻法。
环境保护法是否成为一个部门法,这是应注意的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业的大规模发展,出现了大规模改变自然界、污染环境、破坏和干扰生态平衡的现象,并已引起全世界的重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均制定法律予以调整。据说美国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就有120多件。日本有200多件,联邦德国有160多件,苏联及东欧国家,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都有一套环境保护法规,已出现形成独立的部门法的趋势。
中国充分重视和吸收国外工业化过程中环境污染的教训,在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建设的同时,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在周恩来同志亲自关怀下,积极开展起来,确定了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单行条例和环境保护法规。新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中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应包括对大气、水域、土壤、水产资源、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物和植物、名胜古迹、旅游区、温泉、疗养所、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方面的保护。包括对工业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如对工业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生活垃圾污染、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粉尘、地面下沉等公害的防治。因此,环境保护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将成为一个大法,它是否可独立成为一个部门法,的确应予考虑。
近来在划分部门法时,多肯定“军事法”应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其中包括适用于军人或有关军事方面(特别是战争时期)的法律,如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等。
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问题,早在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就已提出,这种法律的划分法,使程序法能明确地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实现。这是法律制度上的一个进步,也已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肯定。我们认为程序法不应该单独划分为一个与其他实体法分离而平行并列的部门法。这样会人为地割裂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不能正确地反映也不利于我们认识两者间的密切关系。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应该作为实体法的下一层次,附属于相应的实体法。例如刑事诉讼法附属于刑法,民事诉讼法附属于民法。而且,每个实体法部门法下边,都应有相应的程序法,这样才能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实现。目前中国有些部门法,缺乏明确的程序法,如行政法、劳动法……因此在这些方面常发生纠纷。如何解决,如何确定权利与义务的问题,还存在困难。
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应是国内各个法律部门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不应包括国际法。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其渊源来自主权国家之间订立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其实现方法是靠国家或国家集团之间的保证,这与国内法有原则上的区别。但是,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出现了国内法的国际化倾向,很多国际条例或国际惯例成了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因而出现了“国际刑法”、“国际民法”、“国际经济法”等名目。有人认为这是国际法的扩大范围,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从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原则出发,根据这些法律规范的效力和实现的方法来看,它们都是经过中国权力机关批准认可而生效的(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3月5日关于加入《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的决定和关于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从而成为中国刑法的渊源之一。其实施方法也靠中国国家强制力保证,并不受他国的干涉,故应认为是国内法为宜。
此外,我们在建立中国法律体系时,除了注意各个法律部门的划分、层次及其相互关系等横向的问题之外,也应该注意纵向的问题,如全国性法律与地方性法律体系问题,虽然这个问题在中国单一国家内显得较为简单,但也不容忽视。我们在建立法律体系时,应该注意条条与块块相结合,纵横联系,立体交叉,组织成一个三维空间的网络体系,做到繁简恰当,疏而不漏,充分发挥法律体系的社会系统工程的效用。
总之,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所具有的规律性来看,它具有丰富的内容和特点,显示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优越性。但是,它还存在着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解决和完善。我们和大家一样,相信通过充分的研究和讨论,提出一些有科学根据和有价值的意见,一定会为建立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开创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局面做出贡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83~4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