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新宪法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基础
新宪法对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起着指导作用和核心作用,而且还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基础。斯大林同志曾指出:“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3]这一论断,指出了宪法和日常立法的关系,也指示了宪法和建设法律体系的关系。以新宪法的制定和通过为准,中国的立法按历史发展可以分三个部分。一是新宪法通过以前制定的大量的立法文件。这些立法文件是否继续有效,需要以新宪法为基础加以审定,决定其废止、修改或补充。二是根据新宪法的规定,重新修订或做修改的法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三是根据新宪法即将制定的法律。这三部分法律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重大的作用。新宪法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新宪法的各项条文规定,预定要制定大量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我们制定立法总体规划的基础。新宪法为日常立法提供宪法依据,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在新宪法的条文中,概括地表明了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新宪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5条第3、4款,第5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33条第2、3款);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第76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和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18条第2款、第32条第1款)等。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表明了国家要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大量的法律,以便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在新宪法条文中直接地、明确地规定了要制定有关法律。例如新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这意味着需要制定特别行政区法。以同样的形式,新宪法在其他有关条文中规定了要制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第59条第3款,第97条第2款);全国人大组织法(第78条)、国务院组织法(第86条)、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95条第2款)、民族区域自治法(第95条第3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30条)。由于这些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新宪法对其制定专门做了规定。国外有的宪法学者把这类法律称为宪法性法律,以表明其重要性。
第三,新宪法明确规定需要制定有关法律,但未明确规定如何具体制定法律。这有待立法者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制定一个或一系列法律,或在某一个法律中结合加以规定。这些规定,有以下一些表述:①“依照法律规定”,这样的表述共有16处。例如新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意味着除了已经制定的法律外,还将根据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以保证公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有5处。例如第72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③“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有5处。例如第99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应依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3处。例如,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⑤“除法律规定外”,类似的表述有4处。例如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⑥“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⑦“受法律的保护”。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⑧“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有8处。例如第4条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意味着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⑨“禁止非法”的活动。类似的规定有3处。例如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意味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四,新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制定有关法律,但从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来使之具体化。例如,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障公民正确地行使这些政治自由,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
以上充分表明新宪法对完善中国的立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立法的基础。
其次,新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它们的法律效力,从而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即立法文件的体系)提供了基础,这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宪法确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以及它们制定的机关和法律效力如下。
(1)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分为两种:①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②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中国1954年宪法参照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制定法令,不能制定法律。新宪法根据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新时期发展的需要,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这在立法体系上反映了中国的特色。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指示。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5)规章。同上。
(6)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7)决议。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做出(参看第71条),或者由地方各级人大通过和发布(参看第99条第1款)。其法律效力是多层次的,根据制定机关的地位来确定。
(8)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看第62条第11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看第99条第2款)通过;也由国务院(参看第89条第1项)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发布(参看第108条)。其法律效力是多层次的。
(9)命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80条),国务院(第89条第1项),各部、各委员会(第90条第2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107条第1款)发布,其法律效力是多层次的。
(10)自治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通过。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其法律效力也是多层次的。
(11)单行条例。同上。
新宪法对以上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明确规定,对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十分重要。我们只有严格援用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才有利于使中国法规名称标准化,有利于维护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原则。同时,在宪法规定的这些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基础上,努力使中国实际存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做到规范化。这对于完善中国的立法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新宪法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也体现在现行法律的各项规定中。现行法律以新宪法为依据,把新宪法的各项规定具体化,以保证新宪法从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到具体条文的贯彻实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它是以新宪法为依据制定的。例如,国务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选举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
(2)法律以新宪法的各项原则规定为主要的立法原则。例如新宪法中关于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办法,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原则规定,都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规定在选举法的总则中。
(3)在法律中仅规定依照新宪法有关规定和条文,而不规定具体内容。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依照宪法有关规定召集(第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第22条)。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行使宪法第89条规定的职权(第3条)。做这样的规定,主要还不是为了避免重复,而是为了强调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必须作为宪法规范而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4)直接援用新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内容。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40条)。这些规定直接援用了新宪法的条文,这是因为宪法本身已经相当具体。
(5)对新宪法的条文规定进行补充。例如,新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做了以下补充规定:“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的职务。”新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豁免权,全国人大组织法做了如下补充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如果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使新宪法的条文规定具体化。例如,新宪法对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则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各项工作做了具体规定。新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做了原则性规定,选举法则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
总的说来,新宪法在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为建设中国法律体系提供了指导原则,而且是建设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我们只有在新宪法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系统地、科学地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从中国新时期的需要出发,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出发,才能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第29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83页。
[3] 《斯大林文选》(1934—1952),人民出版社,1962,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