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究竟是个什么样子呢?要了解它的基本特点,从中借鉴,还得研究凝聚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精神原则的中华法系。诚然,在中国过去行文中,法系和法律体系是有区别的。但是,两者密不可分,法律体系是法系的基础,法系是法律体系精神原则的集中体现,人们通常就是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为基本依据来判断其法系的归宿的。因此,割裂法系和体系的联系,甚至对法系抱虚无主义的态度,是不科学的。纵观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最早一部封建成文法《法经》开始,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为止,其发展沿革一脉相承,十分清楚,表现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的紧密内在联系。而从中华法系中表现出来的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一方面,在中国古代颁行的法典中,基本上是刑法典,有关田土、户籍、婚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较少,条文也较为简单。作为成文法始祖的《法经》,所属6篇全是刑事法规。以后,汉代《九章律》,也只是在户律和杂律里有少数民事法规。到了唐代,成为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12篇,属于民事法规的仅户婚、杂律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编纂工作,但从未正式颁布过一部按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划分的独立民法典。少量民事法规都包含在刑事法典里面,不自成体系。因而形成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结构。上述情况和罗马法系、英美法系中民法始终占突出地位的情况相比较,更显出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重刑轻民的倾向。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从确立到发展,经过了近千年的漫长历史过程,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特点则与之相始终。这是为什么呢?探索这一现象的社会根源,从中吸取教训,应该是我们“鉴古”的着力处。
(1)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所采取的重刑轻民、诸法合体的保守性结构形式,从根本上说,是由封建土地占有制下的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封建自然经济所决定的。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发展缓慢的历史条件,使中国古代法律这种保守性结构陈陈相因,从未间断,而自成体系。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制度,总是要竭力维护它的经济基础的,以商品经济为调整对象的民事法规的发展,不但要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前提,而且必然会因为它自身所具有的能动性而对商品经济起推动作用,这就会危及封建专制制度所赖以建立的自然经济的基础。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中国古代历朝封建统治者,都实行“重本抑末”的基本国策。并推行一整套由这种基本国策派生出来的法律制度,来限制、摧残商品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民法相应落后,“轻民”作为古代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现象,就必不可免了。
(2)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礼的调整代替了民事法律而起作用。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自西周创建礼制以来,礼一直成为历代统治者的重要统治工具。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儒家的纲常伦理思想不断法典化,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婚姻、继承、亲属和尊卑等广泛的民事关系起直接的调整作用。而在“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的思想指导下,封建社会历来十分注意强化家长的特权,作为族权化身的家长实际上拥有调整、裁决家庭成员之间民事纠纷的权力,并形成一套相当完整的家族法,在整个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样,对于封建社会来说,独立的民法典的存在就没有必要和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