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藏经总目提要·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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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乘律传译部

总叙

“律藏”是佛教戒律类典籍的汇编,佛教经典体系“经”、“律、“论”三藏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佛入灭以后佛说教法的“结集”中,“第一次结集”因戒律而起,结集时最初诵出的是“律藏”;“第二次结集”所讨论的也是戒律问题。在古老的巴利文“三藏”中,“律藏”排列第一,“经藏”、“论藏”则位于其后,在所有佛典中具有殊胜的地位。“律藏”依教乘可以分为“小乘律藏”和“大乘律藏”。“小乘律藏”形成于原始佛教时期,传承于部派佛教时期,是研究原始佛教和部派佛教最直接、最可信的文献资料;“大乘律藏”形成于大乘佛教兴起以后,是由“大乘经”和“大乘论”派生的。佛教戒律也是一门深邃的学问,有着独特的理论体系、名词术语和修行方法,若无一定的基础知识,很难深入堂奥。本篇《总叙》将系统而扼要地叙述佛教戒律和律典的渊源与历史,以作阅读《律藏》的导引。

一、戒律的起源

戒律是佛教的禁戒和制度,内容涵盖佛教信众必须受持的各种止恶行善的戒法条文、僧尼日常生活的行仪规范,以及僧团的组织、制度和行事等。它是佛门的纲纪,入道的基阶,在佛教“戒”、“定”、“慧”三学中,位居第一。如同三秦失译《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六所说:“戒是佛法之平地,万善由之生。又戒一切佛弟子皆依而住,若无戒者,则无所依,一切众生由戒而有。又戒入佛法之初门,若无戒者,则无由入泥洹(又称“涅槃”)城也。又戒是佛法之璎珞,庄严佛法。”(《大正藏》第二十三卷,第543页上、中)

(一)戒律的语义

“戒律”是“戒”和“律”的合称。“戒”,音译“尸罗”,意译“清凉”、“防止”、“止得”(指“止恶得善”)等,它是针对佛弟子个人制定的行为规范,主旨为“诸恶莫作”,强调不应当做什么,在广律(指《四分律》、《十诵律》等大律)中属于“止恶”的“波罗提木叉”(又称“别解脱戒”、“别解脱律仪”)部分;“律”,音译“毗尼”、“毗奈耶”等,意译“善治”、“调伏”、“灭恶”等,是针对僧团大众制定的规章制度,主旨为“众善奉行”,强调应当做什么,在广律中属于“修善”的犍度部。

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说,“戒”、“律”是有区别的。“律”的含义较广,它能够包摄“戒”;“戒”的含义较狭,它不能替代“律”。但在非限定情况下,“戒”、“律”二字又是可以通用的。唐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五十九说:“戒亦律之别义也,梵言三婆罗(指律仪),此译云禁戒者,亦禁义也。”(《大正藏》第五十四卷,第698页下)

汉地律宗对“戒”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将“戒”分为四科:“一者戒法,二者戒体,三者戒行,四者戒相。”(卷上之一《标宗显德篇》,《大正藏》第四十卷,第4页中)“戒法”,指佛为出家五众、在家二众制立的各类戒法;“戒体”,指受戒时在内心产生的防非止恶的体性;“戒行”,指受戒后随顺戒体发起的修行;“戒相”,指戒法的相状,即戒法条文。又将“戒”分为“止持戒”和“作持戒”两大类。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之四《持犯方轨篇》说:

言止持者,方便正念,护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曰止。止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持由止成,号止持戒。……二明作持。恶既已离,事须修善,必以策勤三业,修习戒行,有善起护,名之为作。持如前解。(卷中之四《持犯方轨篇》,《大正藏》第四十卷,第91页上)

这里说的“止持戒”,指的是制止身、口、意作恶的戒法,也就是“诸恶莫作”,它是名副其实的“戒”;“作持戒”指的是策励身、口、意修善的戒法,也就是“众善奉行”,它实质上是“律”。

(二)戒律的受众

佛在世时,经常将自己的言教,称为“法律”,但此“法律”实际上是指“法、律”二类教说。“法”的教说,指的是佛所作的“通于道俗”的道德教化,它既对佛教信众说,也对社会一般人士说,也就是经藏、论藏上所说的定慧法门,律宗称之为“化教”;“律”的教说,指的是佛制立的“局于内众”的行为规范,它的多数条文是针对出家的佛弟子说的,少数条文是针对在家的佛弟子说的,也就是律藏上所说的戒学法门,律宗称之为“制教”(又称“行教”)。

佛教的信众(又称“信徒”、“徒众”),分为“出家五众”和“在家二众”,合称“七众”。佛教戒律也是针对“七众”弟子分别予以制立的,因而又称“七众别解脱戒”(又称“别解脱律仪”)。

所说的“出家五众”,指的是:(1)比丘。音译又作“苾刍”,意译“乞士”,指年满二十岁、受持“具足戒”(《四分律》作“二百五十戒”)的出家男子。(2)比丘尼。音译又作“苾刍尼”,意译“乞士女”,指年满二十岁、受持“具足戒”(《四分律》作“三百四十八戒”)的出家女子。(3)式叉摩那。音译又作“式叉摩那尼”,意译“学法女”、“正学女”,指受具足戒前二年受持“六法”的沙弥尼。(4)沙弥。音译又作“室利摩拏路迦”,意译“息慈”、“勤策男”、“求寂”,指未满二十岁、受持“十戒”的出家男子。其中,七岁至十三岁称“驱乌沙弥”,十四岁至十九岁称“应法沙弥”,二十岁以上、未受具足戒者称“名字沙弥”。(5)沙弥尼。音译又作“室利摩拏理迦”,意译“勤策女”、“求寂女”,指未满二十岁、受持“十戒”的出家女子。

所说的“在家二众”,指的是:(1)优婆塞。音译又作“邬波索迦”,意译“清信士”、“近事男”、“男居士”,指受持“三归依”(又称“三归戒”)、“五戒”(终身受持)的在家男子。其中,受持“八戒”(又称“八关斋戒,于每月“六斋日”中的一日一夜受持)的在家男子,别称“近住男”。(2)优婆夷。音译又作“邬波斯迦”,意译“近事女”、“女居士”,指受持“三归依”、“五戒”的在家女子。其中,受持“八戒”的在家女子,别称“近住女”(以上参见南宋法云《翻译名义集》卷一《七众弟子篇》等)。从广义上说,虽未履行任何“归依”、“受戒”的仪式,但在思想上信奉佛教,并以自己的知识、财富和活动,支持和帮助佛教的在家的男女信众,都可以称为“优婆塞”和“优婆夷”。故北凉昙无谶译《优婆塞戒经》卷五说,只要受过“三归依”,即使未受“五戒”、“八戒”,也可称之为“优婆塞”。

佛教“七众”,并不是同时出现的,而是在佛陀创立佛教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不断发展的。针对“七众”弟子的不同情况,而制立的“别解脱戒”,也是佛陀从无到有,从简至繁,陆续制立的,又不断修正、整合和完善的。

据南传巴利文《律藏·大品·大犍度》记载,佛在摩竭国(又称“摩揭陀国”)优楼频螺村(又称“郁鞞罗村”)尼连禅河边的菩提树下,结跏趺坐,通过顺逆思惟“十二因缘”,觉悟成道后,最初六年的传教活动大致是这样的:

(1)佛接受路过此地的商人多富沙、婆梨迦供献的炒熟的米麦粉和蜜,使二人成为最初“受二归依”(指“归依佛、归依法”,当时尚无“僧”)的优婆塞(姚秦佛陀耶舍等译《四分律》卷三十一《受戒犍度》在此事之后,还记有入郁鞞罗村,接受婆罗门苏阇罗大将之女的施食,使她成为最初“受二归依”的优婆夷的故事)。

(2)前往波罗奈(又称“波罗奈斯”)国鹿野苑,对曾陪伴他出家求道的释迦族侍者阿若憍陈如等五人“初转法轮”,开示“八正道”、“四谛”等道理,使他们成为最初“出家得具足戒”的“五比丘”(当时的受戒方式为“善来受具”,即佛对求出家者称呼“善来比丘”,对方便即刻得受具足戒),并由此形成最初的佛教僧团(其后,“五比丘”通过聆听佛所说“五蕴无我”之理,断尽“见惑”和“修惑”,证得了小乘佛教修行的最高果位“阿罗汉”,故书中称“其时世间有六阿罗汉”)。

(3)在波罗奈国,先度婆罗门长者之子耶舍出家,接着对耶舍父母说法开示,使他们成为最初“受三归依”(指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的“优婆塞”、“优婆夷”,尔后又度耶舍在城内外的朋友五十四人出家。

(4)在去优楼频螺村的路上,度三十位随带夫人(其中有一人因无夫人,而带妓女)出游的“贤众友”出家。

(5)在优楼频螺村,度原为“螺髻梵志”(指“事火外道”)迦叶三兄弟(指优楼频螺迦叶、那提迦叶、伽耶迦叶)及弟子一千人出家。

(6)在王舍城(又称“罗阅城”)杖林园善住灵庙,对摩竭国洗尼瓶沙王(又称“频婆娑罗王”)说法开示,使之归依,成为优婆塞,并接受了瓶沙王施与的竹园(汉译“四阿含”中作“迦兰陀竹园”,称由迦兰陀长者奉献竹林,频婆娑罗王建造精舍而成),从此,佛教僧团有了第一个固定的居所。

(7)在王舍城竹园,度原先师事“删若梵志”(“六师外道”之一)舍利弗、目犍连及弟子二百五十人出家等。佛在度化舍利弗、目犍连及其弟子以后,“即夜行筹数,得千二百五十人”(见后汉昙果等译《中本起经》卷上《舍利弗大目揵连来学品》)。原始佛经的初首语常说的佛“与大比丘众千二百五十人俱”,就是据此演化而来的。

据隋阇那崛多译《佛本行集经》卷五十至卷六十记载,佛在度化舍利弗、目犍连及其弟子以后,于成道后七年,从摩竭国王舍城返回本生地(指出生地)迦毗罗城。父王净饭王(又称“输头檀王”)见佛周围的大弟子大多是婆罗门种姓出身,于是以佛既是“刹利释种王子”,理应由“刹利释种(弟子)围绕”作号召,要求有男孩的释迦族家庭,除独子以外,都要有人随佛出家(若兄弟五人,令三人出家;若四人,令二人出家;若三人,令二人出家;若二人,令一人出家)。当时,有释迦族童子五百人身解璎珞,依佛出家。其中有王族之子难陀(佛的姨母之子)、阿难(佛的叔父斛饭王之子)、阿那律(佛的叔父甘露饭王之子)、提婆达多(阿难之兄,后为僧团的最早分裂者)等,也有出身于首陀罗种姓、为王宫理发师的优婆离。佛出家时,儿子罗睺罗已经二岁,佛苦行六年、成道后传教六年,待他首次返回家乡时,罗睺罗已十五岁(此据《佛本行集经》五十五引迦叶遗部等所说“其罗睺罗,生二年后,菩萨尔时方始出家,苦行六年,然后成道。成道七岁,方始来向迦毗罗城,如是次第,数罗睺罗出家之日,正年十五”;而摩诃僧祇部则说“其罗睺罗,如来出家六年已后,始出母胎,如来还其父家之日,其罗睺罗,年始六岁”),还不到佛先前规定的二十岁方可受具足戒的年龄。佛命舍利弗度罗睺罗出家,作沙弥。僧团之有沙弥,自此而始。

佛从迦毗罗卫城,回到王舍城竹园后不久,舍卫国给孤独(原名“须达多”)长者,以金钱铺地的价格,购买祇陀王子的花园,祇陀王子则奉施金钱未铺到的少量余地,两人共建祇树给孤独园,施与佛(以上见《中本起经》卷下《须达品》)。祇树给孤独园与迦兰陀竹园,并称佛教最早的两大精舍。它们归属佛教后,改变了僧团建立之初,僧人以阿兰若、树下、空房、窟中、露地、草堆、林间、冢间、水边为住处,草、叶为卧具,石、砖、木、衣为枕头的居住方式,对佛教僧团生活制度的变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佛成道后十四年(此据三秦失译《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所说“佛遣阿难,与大爱道八法受戒,十四年后,听白四羯磨受戒”),再次回到家乡。此时净饭王已去世,姨母大爱道(又称“摩诃波阇波提”、“瞿昙弥”)三次请求出家,佛均未允许。佛离开迦毗罗卫城后,大爱道率领释迦族女子五百人,剃发被袈裟,一路随行至舍卫国祇洹精舍,步涉破脚,尘土坌身。经阿难一再请求,佛终于同意在接受“八敬法”(又称“八不可过法”)的前提下允许女子出家。大爱道顶受“八敬法”,成为比丘尼第一人。随同大爱道出家的释迦族女子五百人,包括佛出家前的妻子、罗睺罗之母耶输陀罗,都成了比丘尼僧团的最早成员。至此,佛教僧团具足“出家五众”(以上见《四分律》卷四十八《比丘尼犍度》等)。

(三)戒律的制立

在佛陀创立僧团的初期,出家者的动机比较纯正。他们中的很多人,原先就是“外道”出家者(时称“梵志”),对“苦行”般的生活,习以为常,对自己的行为能够严格约束。为了获取人生的真谛,求得精神上的解脱,他们弃“外道”而投奔佛陀,在自愿、平等的受学传道的过程中,没有出现过什么坏事或恶行。因此,最初,佛并没有制立具有强制性的戒法条文。僧团每半月一次的说戒,通常是由佛宣诵“略说教诫偈”(又称“教授波罗提木叉”、“偈布萨”),其偈为:“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见《四分僧戒本》)概括起来说,就是“诸恶莫作”、“众善奉行”。

以后,随着佛教的影响不断扩大,参加僧团的人数迅速增加,逃避兵役的,躲避债务的,谋求衣食的也混迹其中,成员变得复杂起来。即便是原已出家的人,也有人因社会环境的影响和信仰的淡薄,而退失精进,变得放逸起来。特别是由难陀(与佛的异母弟非为同一人)、跋难陀、迦留陀夷、阐陀、马师、满宿组成的“六群比丘”(指结群行恶的六个比丘),身为释迦族子弟,但放荡不羁,在僧俗中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佛教如若不制立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禁戒,来规范和约束僧尼个人的行为,僧团就无法健康地生存和发展。

佛在毗兰若(拘萨罗国的都市)时,借喻“过去六佛”的故事,对舍利弗讲述了制戒的必要性。佛说,“过去六佛”中,有的佛“说经”、“结戒”、“说戒”,以“经法”善摄弟子,因而使“佛法久住”;有的佛“不说经”、“不结戒”、“不说戒”,不以“经法”善摄弟子,因而使“佛法不久住”。不以“经法”善摄弟子,犹如将各种花朵散置在桌案上,风吹则散;而以“经法”善摄弟子,犹如用线将花众贯穿在一起,即使风吹也不会分散(见《四分律》卷一)。制戒的目的,是实现僧团的十种利益(又称“十事利益”),即“摄取于僧”、“令僧欢喜”、“令僧安乐”、“令未信者信”、“已信者令增长”、“难调者令调顺”、“惭愧者得安乐”、“断现在有漏”、“断未来有漏”、“正法得久住”。此后,佛本着“随犯随制”、“无犯不制”的原则,相继制立了一批以制止恶行为主旨、重轻不等的禁戒条文。每一条戒律都是由于某一僧人犯了罪过,遭到外人的讥嫌,佛陀在听到弟子们的禀告之后才制立的。在僧人没有犯过失之前,事先就构设一套戒法,公布于众,是没有的。

依照通行的说法,佛是先制重戒,后制轻戒的。但据说一切有部律典《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十所说,佛是先制轻戒,后制重戒的。最早制立的“五篇戒”(指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中的轻戒“众学法”,后来才制立重戒“波罗夷法”(后详)等。只是到了结集律藏时,以戒条的重轻为序编次,才将“波罗夷法”排在最前,将“众学法”列于最末。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说:“结五篇戒,此(指“众学法”)最在初,后结集法藏者,诠次在后。”(《大正藏》第二十三卷,第561页下)例如“众学法”初首有关不得“极高”、“极下”、“参差”著泥洹僧(指穿内衣)等戒条,都是针对佛成道后七年首次回家乡,度释迦族人出家所出现的新情况制立的。“如释种比丘,本出豪族,以先习故,下著泥洹僧;诸婆罗门外道,在佛法中出家,高著泥洹僧;诸六群比丘,参差著泥洹僧。”(同上)换而言之,“众学法”在佛成道后七年就陆续制立了。

由于“众学法”所涉及的是“应当学”的“威仪”,即便有所违犯,也是轻微的过失,不足以从根本上整顿僧团的纲纪。而当时印度的其他宗教,都有各自的大戒,如婆罗门教有“不杀生”、“不妄语”、“不偷盗”、“不非梵行”(指“不淫”)、“不贪瞋”五戒,耆那教有“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语”、“不淫”、“离欲”(又称“无所得”)五戒(又称“五大誓”)等。在这种情况下,佛又针对个别僧人的严重罪过,先后制立了“淫戒”、“盗戒”、“杀戒”、“大妄语戒”,并将它们确立为僧众的四条根本大戒,合称“四波罗夷法”。《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说:“佛十二年中,常在众说戒。十二年后有恶法出,佛止不说,令弟子说。”(《大正藏》第二十三卷,第516页上)认为,佛成道十二年后,才首次针对“恶法”(个别僧人的犯罪行为),制立了以“波罗夷法”为标志的禁戒,并不再亲自说戒,僧团每半月一次的说戒,也由佛宣诵“略说教诫偈”,改为由佛弟子诵说佛制立的戒法条文(又称“威德波罗提木叉”)。法藏部的《四分僧戒本》也认为,佛在成道十二年前,说的是“略教”,成道十二年后,才说“广教”,而“广教”的标志,就是“波罗夷法”四大戒,所以说:

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此是释迦牟尼如来、无所著、等正觉,于十二年中,为无事僧(指无恶事的僧人)说是戒经。从是已后,广分别说。(《大正藏》第二十二卷,第1030页中)

上述说法具有可信性。因为藏传佛教也认为,在原始戒律的形成过程中,是先有“众学法”,后有“波罗夷法”的。如元代布顿《佛教史大宝藏论》说:戒律中的“第一律事”,是在“婆罗尼斯”(又称“波罗奈斯”)的鹿野苑,“为五比丘制”,“说应穿着圆相僧裙”;“第二律事”,也是“为五比丘制”,“说应穿着圆相法衣等”;“第三律事”,是在“嘎论达嘎城”,“对僧人善施(指“须提那”)非梵行,犯波罗夷而制定”,此后相继制立了其他各种“律事”(见民族出版社1986年3月版郭和卿汉译本)。

而据大众部《僧祇律》所传,“波罗夷法”四大戒的制立时间,是在佛在成道后五、六年之间。《僧祇律》卷一至卷四说,佛在成道后五年冬天(“成佛五年冬分第五半月”),于毗舍离城,针对“长老耶舍迦兰陀子”(又称“须提那”)的罪过而制立“淫戒”;在成道后六年冬天(“成佛六年冬分第二半月”),于王舍城,针对“长老达腻伽”(又称“檀尼迦”)的罪过制立“盗戒”;同年冬天(“成佛六年冬分第三半月”),于毗舍离城,针对“众多看病比丘”(《四分律》作“勿力伽难提比丘”)的罪过而制立“杀戒”;同年冬天(“成佛六年冬分第四半月”),于舍卫城(《四分律》作“毗舍离城”),针对“聚落中众多比丘”(《四分律》作“婆裘河边诸比丘”)的罪过而制立“大妄语戒”。《僧祇律》的上述传说,仅是独家之言,因为至今为止乃没有发现可作佐证的同类记载。

南传上座部所传的“波罗夷法”四大戒的制立时间,比上述各部所传更晚。《善见律毗婆沙》卷六说:“佛成道十二年后须提那出家,须提那在他国八年。学道八年后,还迦兰陀村,佛成道已二十年。”(《大正藏》第二十四卷,第712页中)认为,作为根本大戒的第一条“淫戒”,是在佛成道后二十年制立的。综上所说,可以大致推断,佛制立“波罗夷法”四大戒的时间,当在成道十二年以后。

二、比丘戒、比丘尼戒的构成

佛教戒律,按其性质可以分为“止持戒”和“作持戒”两大类。“止持戒”是“止恶戒”,它是用来制止身、口、意作恶的;“作持戒”是“作善戒”,它是用来策励身、口、意修善的。前者构成《律藏》中比丘的具足戒(“比丘戒”)和比丘尼的具足戒(“比丘尼戒”);后者构成《律藏》中的“犍度”,即僧团的日常制度和行事。

(一)“波罗提木叉”的分类

佛教僧团的主体是比丘和比丘尼,因此,佛在世所制的各种禁戒,也是主要针对比丘和比丘尼制立的。僧尼受持的“止持戒”,在汉译律典中称之“比丘波罗提木叉”、“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合称“二部波罗提木叉”,又称“二部大戒”。“波罗提木叉”的原始条文,是佛因时因地、因人因事,随机制立的,是零散无序的;而“波罗提木叉”的诵本,则是佛弟子后来为了便于记诵和受持,重新整理编集的,它是分类有序的。“波罗提木叉”最初的分类是“五篇”,以后又派生出“六聚”、“七聚”,最后定型于僧戒“八篇”(又称“八段”)和尼戒“七篇”(又称“七段”)。

“五篇”,指的是禁止作犯的“波罗夷”、“僧残”、“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五种罪(或称“五类罪”,“罪”指罪过),它是统摄佛教戒律所禁犯的一切罪的。《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说:

总五篇罪名,一切是罪。五篇戒外,亦有种种罪。今佛结戒,示罪轻重,故云,此是波罗夷罪,此是僧残,此是波逸提,此是波罗提提舍尼,此是突吉罗。(《大正藏》第二十三卷,第516页下)

所有的部派律典都有“五篇”的记载,但译语不一,有译作“五篇”(《僧祇律》)的,也有译作“五篇波罗提木叉”(《善见律毗婆沙》)、“五篇罪”(《僧祇律》)、“五篇戒”(《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五犯聚”(《四分律》)、“五种罪”(《十诵律》)、“五部罪”(《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律二十二明了论》)、“五种罪聚”(《瑜伽师地论》),等等。“五篇”的构成是:

(1)波罗夷。音译又作“波罗市迦”,意译“极恶”、“重禁”、“断头”、“堕落”、“弃”等,指极恶罪、不可治罪,为戒律中的最重罪。犯者犹如犯死罪被砍头,不能复生,将受到最严厉的“灭摈”(从僧团中除名并驱逐)处罚。只有初犯淫戒,又及时发露忏悔者,才允许以终身为沙弥的身份留在僧团中。如三秦失译《毗尼母经》卷七所说:

波罗夷者,如人为他斫头,更不还活,为恶所灭,不成比丘,名波罗夷。尊者迦叶惟(饮光部部主)说曰:犯最重恶,于比丘法中更无所成,名波罗夷。又波罗夷者,如人犯罪,施其死罚,更无生路,犯波罗夷,永无忏悔之路,于比丘法中,更不可修,名波罗夷。(《大正藏》第二十四卷,第842页中、下)

(2)僧残。音译“僧伽婆尸沙”、“僧伽伐尸沙”,意译又作“众余”、“众决断”、“僧初残”等,指仅次于“波罗夷”的重罪、尚可治罪。犯者犹如被人砍伤,尚存残命,须依法救治,方能延命,将受到“别住”(音译“波利婆沙”,指不得与僧众同处同宿,须别住一处)、“摩那埵”(意译“悦众意”、“遍净”,指为僧众作劳务,如清扫僧房、浴厕等,比丘犯者须“行六夜摩那埵”,即六日六夜为僧众作劳务;比丘尼犯者须“半月行摩那埵”,即半月为僧众作劳务)的处罚。受罚期间,犯者被剥夺原来享有的权利;期满后,须经僧众作“羯磨”(指僧团议决僧事的活动)同意,才能“出罪”,恢复其僧尼的资格(比丘犯者须在比丘二十人中出罪;比丘尼犯者须在比丘、比丘尼各二十人中出罪)。如《毗尼母经》卷七所说:

僧残者,所犯僧中应忏悔,不应一人边,乃至二三人边不得忏悔,众中忏悔,名为僧残。……又言僧残者,残有少在不灭,名为僧残。……若得好医良药,可得除差,若无者,不可差也。……教令别住、行六日行摩那埵、行阿浮呵那(指出罪),行阿浮呵那得清净竟,于所犯处得解脱。”(《大正藏》第二十四卷,第842页下)

(3)波逸提。音译又作“波夜提”,包括“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二类。其中,“尼萨耆波逸提”,音译又作“尼萨耆波夜提”、“尼萨耆”、“泥萨祇波逸底迦”,意译“舍堕”、“弃堕”,指超过规定蓄存财物(如衣、钵、药、卧具、钱宝等)的轻罪,犯者须先舍财(又称“净施”),将多积的财物当众施与同住比丘,然后在二、三位清净比丘面前作忏悔,“舍堕”之物,由同住比丘受施(又称“受净”)后,“经宿”(隔夜)归还原比丘(唐道宣《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下《忏六聚法篇》说,若是“非五长”物,即不是“一月衣”、“急施衣过后畜”、“长钵”、“残药”、“长衣”,则由同住比丘经手后,当场归还原比丘);“波逸提”,音译又作“波夜提”、“波逸底迦”,意译“堕”、“单堕”,指一般性的轻罪,犯者须向一位清净比丘作忏悔。如《毗尼母经》卷七所说:

波逸提者,所犯罪微故,名波逸提。又复波逸提者,非断灭善根罪枝条罪,名波逸提。(《大正藏》第二十四卷,第842页下—第843页上)

(4)波罗提提舍尼。音译又作“波罗底提舍尼”、“提舍尼”,意译“对他说”、“向彼悔”、“悔过”,指饮食方面的轻罪,犯者只要向一位清净比丘作忏悔即可。如《毗尼母经》卷七所说:

波罗提提舍尼者,犯即忏悔,数犯数悔故,名波罗提提舍尼。又复名波罗提提舍尼者,忘误作,非故心作故,名波罗提提舍尼。(《大正藏》第二十四卷,第843页上)

(5)突吉罗。意译“恶作”、“轻垢”,又称“越法罪”、“越毗尼罪”,包括身业所犯的“恶作”、口业所犯的“恶说”(又称“恶语”)二种,均为言行举止(“威仪”)方面的轻微过失,犯者将受到呵责。其中,故意犯者,须向一位大德比丘作忏悔;若无心犯者,则于内心作忏悔,便可除罪。如《毗尼母经》卷七所说:

突吉罗者,名为恶作。犯身口律仪,名为恶作。恶语二种:一者妄语、二者非时语。(《大正藏》第二十四卷,第843页上)

“五篇”本身说的是“罪”,为何又称“戒”呢?这是对同一件恶事,从“作”(做)与“不作”(不做)两个方面所作的分别。如作某件恶事,就是“罪”,又称“犯罪”、“得罪”;不作某件恶事,就是“戒”、“禁止”。以“偷盗”为例,若作偷盗事,便是“盗罪”;如若不作偷盗事,便是“盗戒”(两者的联系和分别,参见隋智顗《法界次第观门》卷上之下)。

原始佛教的后期,至部派佛教时期,戒律的传持者又以“五篇”为基础,将戒法细分为“六聚”、“七聚”。

“六聚”,又称“六犯聚”,指的是禁止作犯的“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六种罪,它是由“五篇”和“波罗夷”、“僧残”派生的“偷兰遮”构成的。“偷兰遮”,意译“大障善道”、“大罪”、“粗罪”等,分为“根本偷兰遮”、“从生偷兰遮”二类,前者指“五篇”以外的一切粗罪,后者指波罗夷、僧残的未遂罪。两者各分上、中、下三品,重者须在四人以上僧众面前作忏悔,轻者只需向一位清净比丘作忏悔。如《毗尼母经》卷七所说:

偷兰遮者,于粗恶罪边生故,名偷兰遮。又复偷兰遮者,欲起大事不成,名为偷兰遮。又复偷兰遮者,于突吉罗、恶语重故,名为偷兰遮。(《大正藏》第二十四卷,第843页上)

“七聚”,又称“七犯聚”(《四分律》)、“七罪聚”(《律二十二明了论》)、“七篇”(《毗尼母经》、《南海寄归内法传》),指的是“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恶说”(又称“恶语”)七种罪。它是由“六聚”和“突吉罗”派生的“恶说”构成的。

人们通常将佛教戒律称之为“五篇七聚”,意谓五种罪过七种罪名(也有人称之为“五等罪行七项罪名”),就是由此而来的。但实际上,“五篇七聚”只是针对“止持戒”而言的,并不包括“作持戒”,因而它不能作为“戒律”的代名词。通过对《大藏经》作电子检索发现,在汉译千百种经律论中,“五篇七聚”一词,仅有萧齐僧伽跋陀罗译《善见律毗婆沙》、梁代失译《佛说佛名经》、《现在贤劫千佛名经》三种译籍,累计出现过五次,其余的汉译佛经均未见使用;倒是汉地撰作的各种佛教著作,广泛使用“五篇七聚”,使之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这也折射出印度佛教和中国佛教在概念理解和使用上的差异。

就汉译律典而言,部派广律、戒经普遍将比丘戒分为八类,习称“八篇”或“八段”(《优波离问佛经》例外);将比丘尼戒的分为七类,习称“七篇”(无“不定法”篇)或“七段”。

“八篇”指的是禁止作犯的“波罗夷法”、“僧残法”、“不定法”、“尼萨耆波逸提法”、“波逸提法”、“波罗提提舍尼法”、“众学法”、“灭诤法”。它是将“五篇”中的“波逸提”拆分为“尼萨耆波逸提法”、“波逸提法”;增立“不定法”、“灭诤法”;将“突吉罗”改为“众学法”而构成的。

“八篇”中的“不定法”,指尚不能确定其性质的罪过,即其行为让人生疑,但究竟是犯“波罗夷法”、“僧残法”、“波逸提法”中的哪一戒,尚需最后根据可信人的举发和被怀疑者的坦白而定;“众学法”,音译“式叉迦罗尼”、“尸叉罽赖尼”、“尸沙迦罗尼”,意译又作“众多学法”、“众学戒法”,指僧众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特别是穿着、行走、坐、食、说法等方面的威仪作法(《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十四将“众学法”的内容分为“著衣服事”、“入村事”、“坐起事”、“食啖事”、“护钵事”、“说法事”、“便利事”、“观望事”八事,《四分律》别增“礼塔事”,分为九事),此类戒法的表述特点是,每一戒条的末尾都以“应当学”结句,这与先前几类戒法各以罪名结句(如“波罗夷不共住”、“僧伽婆尸沙”等),有着明显的不同;“灭诤法”,指除灭僧团内部“四诤”,即“言诤”(指对教理起诤)、“觅诤”(指对举罪起诤)、“犯诤”(指对判罪起诤)、“事诤”(指对羯磨作法起诤)的七种方法(“灭诤法”的每一条均称“毗尼”,若严格区分的话,它是“律”,而不是“戒”)。

“八篇”是由“五篇”开出的戒法分类法的终极形式,它与“六聚”、“七聚”存在着对应关系,但并不是派生关系。戒经中所称的与“略教”(指“七佛略说戒经偈”)相对的“广教”(指释迦牟尼广说的戒法条文),指的就是“八篇”。唐道宣《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说:“始从四重(指“四波罗夷法”),终此七灭诤(指“七灭诤法”)八篇之文,广教正宗也。”(《大正藏》第四十卷,第462页上)

佛教不同部派所传的僧戒“八篇”和尼戒“七篇”,其分类是基本一致的,但每类戒法所收戒条(又称“学处”)的数目、排列顺序和文句(戒文)是有同有异的。特别是戒条的数目,由于各部派所传的比丘戒“波逸提法”略有出入,而“众学法”出入较大;比丘尼戒“僧残法”、“尼萨耆波逸提法”、“波罗提提舍尼法”略有出入,而“波逸提法”、“众学法”出入较大,从而造成“二部波罗提木叉”的总数多少不一。

就传今的六部广律而论,南传上座部巴利文《律藏》,比丘戒为二百二十七条,比丘尼戒为三百十一条;法藏部《四分律》,比丘戒为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为三百四十八条;化地部《五分律》,比丘戒为二百五十一条,比丘尼戒为三百八十条;大众部《摩诃僧祇律》,比丘戒为二百十八条,比丘尼戒为二百七十七条;早期说一切有部《十诵律》》,比丘戒为二百五十七条,比丘尼戒为三百五十五条;后期说一切有部《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比丘戒为一百九十三条(若将“众多学法”中的综合性戒条分拆计算,则作二百四十五条),比丘尼戒为三百二条(若将“众多学法”中的综合性戒条分拆计算,则作三百五十四条)。《长阿含经》、《杂阿含经》、《增一阿含经》等小乘经;《四分律》、《五分律》、《萨婆多毗尼毗婆沙》、《毗尼母经》、《鼻奈耶》等小乘律;《分别功德论》、《阿毗昙毗婆沙论》、《鞞婆沙论》等小乘论;《大般涅槃经》等大乘经;《佛藏经》等大乘律;《大智度论》等大乘论,在叙说中,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二百五十戒”由此判断看,原始佛教时期的比丘戒,应当是二百五十条。

各部派所传的二部僧戒中的戒条,最初都是用一句话或一段话来表述的,并无戒条的名称,很难记诵和受持。在汉译小乘律中,只有后期说一切有部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略称《根有律》)、《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略称《根尼律》)全面标立了戒名;《摩诃僧祇律》只标立了“四波罗夷法”四条的戒名;其余如《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等均无戒名。为了弥补这一缺失,汉地《四分律》传习者,从隋唐开始,就在《四分律》注疏中拟立了戒名,建立了各自的戒条命名法和戒名体系,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唐法砺《四分律疏》、道宣《四分比丘含注戒本》、怀素《四分律开宗记》、明智旭《重治毗尼事义集要》、清弘赞《四分戒本如释》、读体《毗尼止持会集》、德基《毗尼关要》等。这对于提纲挈领地把握戒条的要点,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以下仅以六部广律为例,对二部僧戒的基本内容作一概述。叙述时所使用的戒名,为共通性的戒名,由笔者参照《四分律》注疏和《根有律》、《根尼律》中的戒名体系,并对比其他广律中的戒条文句,折衷取舍,予以标立;戒条的排列顺序(某类戒法下的第几条),以较为古老的巴利文《律藏》为序;戒条的内容,以概括戒条文句的大意为主,并综合有关制戒因缘和文句解释的资料,加以扼述。为避免过于繁琐,对各戒的“犯缘”(犯戒的构成条件)和“开缘”(不作为犯戒的开许条件),不一一阑入。

(二)比丘戒的条文

(1)波罗夷法。《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僧祇律》、《十诵律》作“四波罗夷法”,《根有律》作“四波罗市迦法”,均为四条(又称“四戒”)。戒条的内容和排列顺序均相同(详见表1)。

这四条戒是:“淫戒”,指不得与人或畜生“行淫”(又称“犯不净行”);“盗戒”,指不得以“盗心”获取他人的财物,价值五钱或五钱以上(又称“满五钱”、“五钱以上”);“杀戒”,指不得故意杀人(又称“自手断人命”),或教人行杀和自杀;“大妄语戒”,指比丘不得未得言得,未证谓证,妄称已得“上人法”(又称“过人法”,指超凡入圣的解脱法),欺诳牟利。

(2)僧残法。《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僧祇律》、《十诵律》作“十三僧残法”,《根有律》作“十三僧伽伐尸沙法”,均为十三条。戒条的内容相同;戒条的排序,前十一条相同,末二条(“恶性拒僧违谏戒”、“污家摈谤违谏戒”)则有出入(详见表2)。

这十三条戒是:“故出不净戒”,指不得故意弄阴出精(指手淫),梦遗者除外;“摩触女人戒”,指不得有“淫欲意”,与女人的身体相摩触;“与女人粗恶语戒”,指不得有“淫欲意”,对女人说粗鄙淫秽的话语;“向女人索淫欲供养戒”,指不得在女人面前赞叹自己,引诱对方与之行淫;“媒人戒”,指不得为男女双方传语作媒;“无主造小房过量戒”,指自求物料造小房时,不得不征求僧众的意见,不得在“难处”(指有野兽虫蚁的地方)、“妨处”(指妨碍人车往来的地方)盖房,或超出规定盖大房;“有主造大房不求指授戒”,指施主供给物料造大房时,不得不征求僧众的意见,不得在“难处”、“妨处”盖房;“无根波罗夷谤戒”,指不得心怀瞋恚,无根据地诬谤他人犯波罗夷罪;“假根波罗夷谤戒”,指不得心怀瞋恚,假借相似的情形,诬谤他人犯波罗夷罪;“破僧违谏戒”,指不得破坏“和合僧”(指和合的僧团),并在僧众作三次劝谏时,仍不悔改;“助破僧违谏戒”,指不得帮助破坏“和合僧”的比丘,并在僧众作三次劝谏时,仍不悔改;“恶性拒僧违谏戒”,指不得恃己凌物,恶性拒谏,并在僧众作三次劝谏时,仍不悔改;“污家摈谤违谏戒”,指在城邑、聚落居住时,不得“污他家”(指污损居士的净信,如将一家的布施转送给另一家等)、“行恶行”(指与妇女同器饮食、言语戏笑等),并在僧众作三次劝谏时,仍不悔改。

(3)不定法。《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僧祇律》、《十诵律》、《根有律》均作“二不定法”,为二条。戒条的内容和排序均相同(详见表3)。

这二条戒是:“屏处不定戒”,指不得单独与一女人同坐在隐蔽处、可作淫处,说“非法语”(指淫秽的话语);“露处不定戒”,指不得单独与一女人同坐在显露处、不可作淫处,说“粗恶语”(指粗鄙淫秽的话语)。

(4)尼萨耆波逸提法。《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作“三十舍堕法”,《僧祇律》作“三十尼萨耆波夜提法”,《十诵律》作“三十尼萨耆法”,《根有律》作“三十泥萨祇波逸底迦法”,均为三十条。戒条的内容相同;戒条的排序,除第一条(“畜长衣过限戒”)至第三条(“月望衣过限戒”)、第六条(“从非亲俗人乞衣戒”)至第十条(“过分急索衣戒”)相同以外,其余均不同(详见表4)。

主要戒条有:“畜(蓄)长衣过限戒”(律典中“蓄”均作“畜”,下同),指随施而得“长衣”(指“三衣”以外的多余的衣服),不得超过十日不作“净施”而蓄存(所说的“净施”分为二种,一是“真实净施”,指将多余的衣服,真实地施与同住比丘;二是“展转净施”,先将多余的衣服施与同住比丘,然后由对方返还给自己);“离衣宿戒”,指不得离三衣而过宿(僧众允许者除外);“月望衣过限戒”,指蓄积布料做衣服,不得超过一个月;“过分乞衣戒”,指“三衣”被抢夺或损失后,不得向非亲里的居士过分求取衣服(一次只能求取上下二衣,余衣外求);“杂野蚕绵作卧具戒”,指不得用蚕绵作卧具;“未满六年作卧具戒”,指不得未满六年便作新卧具(僧众允许者除外);“畜金银戒”,指不得捉取并蓄持金银钱宝;“贸金银戒”,指不得买卖金银钱宝;“贩卖戒”,指不得贩卖物品;“畜长钵过限戒”,指随施而得“长钵”(指一钵以外的多余的食钵),不得超过十日不作“净施”而蓄存;“未满五缀更求新钵戒”,指补缀未满五处的旧钵,不得舍弃而求新钵;“畜七日药过限戒”,指因病食用“七日药”(指“酥、油、生酥、蜜、石蜜”)不得超过七日;“回僧物入己戒”,指不得明知是僧众的物品,而据为己有。

(5)波逸提法。《巴利律》作“九十二波逸提法”、《四分律》作“九十单提法”、《五分律》作“九十一堕法”、《僧祇律》作“单提九十二事法”、《十诵律》作“九十波夜提法”、《根有律》作“九十波逸底迦法”,戒条数目在九十条至九十二条之间。就内容而言,各律均有的戒条为九十条(《巴利律》比《四分律》多“辄入尼处教授戒”、“回僧物与人戒”二条);就排序而言,除第一条(“小妄语戒”)至第三条(“两舌语戒”)、第十一条(“伐草木戒”)、第十四条(“露地敷僧物不举戒”)、第十五条(“房内敷僧物不举戒”)、第十八条(“坐脱脚床戒”)、第二十一条(“僧不差而教授尼戒”)、第二十二条(“为尼说法至暮戒”)相同以外,其余则有出入(详见表5)。

主要戒条有:“小妄语戒”,指不得故意说虚妄不实的言语(此戒与“波罗夷法”中的“大妄语戒”的区别在于,说已得“上人法”以外的其他妄语);“毁呰语戒”,指不得毁谤侮辱他人;“两舌语戒”,指不得挑拨离间;“掘地戒”,指不得挖掘或教人挖掘土地;“伐草木戒”,指不得砍伐或教人砍伐草木;“独与尼屏处坐戒”,指不得单独与一个比丘尼同坐在隐蔽处;“足食戒”,指不得在正食饱足离座后,不作“余食法”而再受食;“非时食戒”,指不得在“非时”(指每日正午之后至次日黎明之前)内受用正食;“索美食戒”,指不得为自己乞索美食;“饮酒戒”,指不得饮酒;“轻慢不受谏戒”,指不得轻慢比丘,拒不受谏;“著不坏色衣戒”,指不得穿着未染成青、黑、木兰三种“坏色”的新衣;“故杀畜生戒”,指不得故意杀害畜生;“覆他粗罪戒”,指不得明知比丘犯有“粗恶罪”(指波罗夷罪或僧残罪),而作“覆藏”(隐瞒);“与未满二十岁受具戒”,指不得为未满二十岁的人授具足戒;“随顺被举人戒”,指不得明知比丘被僧众举罪摈出住地,仍与之共语、共食、共宿、共事;“拒劝学戒”,指不得拒绝习学戒法的劝谏;“毁毗尼戒”,指不得毁谤“杂碎戒”(又称“微细戒”,此处指“波罗夷法”、“僧残法”以外的其他戒法);“不与欲戒”,指不得在僧众“断事”(议决僧事)时,不“与欲”(指委托他人表示自己赞同僧众所作事的意愿,亦即请假),就离去;“捉金银戒”,指不得捉取遗落在寺院和住处之外的宝物等。

(6)波罗提提舍尼法。《巴利律》作“四波罗提提舍尼法”、《四分律》作“四提舍尼法”、《五分律》作“四悔过法”、《僧祇律》作“四提舍尼法”、《十诵律》作“四波罗提提舍尼法”、《根有律》作“四波罗底提舍尼法”,均为四条。戒条的内容相同;戒条的排序,除《僧祇律》以外,其余均相同(详见表6)。

这四条戒是:“从非亲尼受食戒”,指不得在街巷或俗家从“非亲里”(没有亲戚和乡里关系)的比丘尼手里接受食物并食用;“受尼指授食戒”,指不得在俗家受用比丘尼偏心指授的食物;“学家受食戒”,指不得违反僧众的约定,不受请而到家境贫困的某居士家受食;“恐怖兰若受食戒”,指不得在偏僻恐怖的兰若(指山寺)安坐受食(即不得让施主冒险送食)。

(7)众学法。《巴利律》作“七十五众学法”,《四分律》、《五分律》作“百众学法”(二律条数相同,而内容不同,《四分律》有关于礼敬佛塔的戒法二十六条,为其他各律所无),《僧祇律》作“六十六众学法”,《十诵律》作“一百七众学法”,《根有律》作“四十三众学法”(此据每一戒条之末必有的“应当学”,出现一次作一条统计,其中有些是综合性的戒条,若分拆单列,则有九十五条),戒条数目在四十三条至一百七条之间。就内容而言,各律均有的戒条为“不齐整著内衣戒”等三十七条,其余则有出入;就排序而言,只有第一条是相同的,其余均不同(详见表7)。

主要戒条有:“不齐整著内衣戒”,指不得不齐整穿着内衣(又称“涅槃僧”、“裙”);“不齐整著三衣戒”,指不得不齐整穿着“三衣”(指僧伽梨、郁多罗僧、安陀会);“不覆身入白衣舍戒”,指不得衣服不覆身前往俗家(又称“白衣舍”);“不覆身白衣舍坐戒”,指不得衣服不覆身在俗家坐;“顾视入白衣舍戒”,指不得左右顾视前往俗家;“顾视白衣舍坐戒”,指不得左右顾视在俗家坐;“高声入白衣舍戒”,指不得高声大唤前往俗家;“高声白衣舍坐戒”,指不得高声大唤在俗家坐;“摇身入白衣舍戒”,指不得摇晃身体前往俗家;“摇身白衣舍坐戒”,指不得摇晃身体在俗家坐;“叉腰入白衣舍戒”,指不得以手叉腰前往俗家;“叉腰白衣舍坐戒”,指不得以手叉腰在俗家坐;“不用意受食戒”,指不得不专意受食;“溢钵受饭戒”,指不得溢钵受食;“挑钵中食戒”,指不得挑刳钵中的食物;“大抟食戒”,指不得大口吞食;“含食语戒”,指不得含饭说话;“遗落饭食戒”,指不得遗落饭食;“嚼饭作声戒”,指不得嚼饭出声;“污手捉食器戒”,指不得用脏手拿食器;“为持盖人说法戒”,指不得为持伞人说法;“为持刀人说法戒”,指不得为持刀人说法;“为骑乘人说法戒”,指不得为骑乘人说法;“为裹头人说法戒”,指不得为裹头人说法;“人在高座己在下座说法戒”,指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说法;“人坐己立说法戒”,指人坐己立不得说法;“立大小便戒”,指不得站立大小便;“生草上大小便戒”,指不得在生草上大小便;“水中大小便戒”,指不得在净水中大小便等。

(8)灭诤法。《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僧祇律》、《十诵律》、《根有律》均作“七灭诤法”,为七条。戒条的内容相同;戒条的排序,《巴利律》、《四分律》、《四分律》三部相同,其余三部则不同(详见表8)。

这七条戒是:“现前毗尼”,指当事人到场,以教法和戒律为依据,当面作出裁决;“忆念毗尼”,指允许被举罪比丘忆述事情的经过;“不痴毗尼”,指对比丘在精神失常时的行为不予追究(这与各戒共同的“开缘”,即不作为犯戒的开许条件所说的“最初未制戒,痴狂心乱、痛恼所缠,无犯”,是相同的);“自言治毗尼”,指允许被举罪比丘自言过失或作申辩;“多觅罪相毗尼”,指用投筹(“行舍罗”)表决的方式,少数服从多数;“觅罪相毗尼”,指如实地举发比丘的犯罪情况;“如草覆地毗尼”,指争论双方各自忏悔谦让,达成和解。

(三)比丘尼戒的条文

(1)波罗夷法。《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僧祇律》、《十诵律》作“八波罗夷法”,《根尼律》作“八波罗市迦法”,均为八条。戒条的内容相同,而排列顺序则有出入。其中,前五条(“淫戒”至“摩触男子戒”)的顺序相同,末三条(“覆藏比丘尼重罪戒”至“八事成犯戒”)则不同(详见表9)。八条中,前四条是与比丘相同的“共戒”(仅对戒条文句中的主体和男女称谓作相应的改动,如“比丘”改为“比丘尼”等),后四条是比丘尼独有的“不共戒”。

所说的“共戒”有:“淫戒”、“盗戒”、“杀戒”、“大妄语戒”。“不共戒”有:“摩触男子戒”,指不得有“染心”(又称“染污心”、“漏心”,指淫欲心),与有“染心”男子的身体,摩触受乐;“覆藏比丘尼重罪戒”,指不得明知比丘尼犯波罗夷罪,而作“覆藏”(指隐瞒);“随顺被举比丘戒”,指不得明知比丘被僧众举罪摈出住地,仍作“随顺”(指提供资具),并在尼众作三次劝谏时,仍不悔改;“八事成犯戒”,指不得有“染心”,与有“染心”男子行“捉手、捉衣、入屏处、共立、共语、共行、或身相倚、或共期”八事。

(2)僧残法。《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作“十七僧残法”,《僧祇律》作“十九僧残法”,《根有律》作“二十僧伽伐尸沙法”,戒条数目在十七条至二十条之间(均因戒条的分合不同所致)。各律都有的戒条,为十七条。其中,有七条为“共戒”(《僧祇律》没有“污家摈谤违谏戒”,作六条),其余则为“不共戒”。“共戒”的排序,除《僧祇律》是分作三处以外,其他各律都是分作二处,与“不共戒”穿插着编排的;“不共戒”的排序,各律均不同(详见表10)。

所说的“共戒”有:“媒人戒”、“无根波罗夷谤戒”、“假根波罗夷谤戒”、“破僧违谏戒”、“助破僧违谏戒”、“污家摈谤违谏戒”、“恶性拒僧违谏戒”。“不共戒”有:“诣官相讼戒”,指不得出面到官府,与俗人或出家人行诉讼;“度贼女出家戒”,指不得明知对方是犯罪者(“贼女”、“有罪女”),仍然度她出家;“四独戒”,指不得独渡水、独入村、独宿、独行;“界外为被举尼解摈戒”,指不得明知比丘尼被僧众举罪驱摈,而在界外为她解罪;“受染心男子食戒”,指不得有“染心”(指淫欲心),从明知有“染心”的男子手里接受食物;“劝受染心男子食戒”,指不得劝说从有“染心”男子手里接受食物;“瞋舍三宝违谏戒”,指不得因诤怀恨而舍“三宝”(指佛、法、僧),并在僧众作三次劝谏时,仍不悔改;“发诤谤僧违谏戒”,指不得因诤怀恨而谤僧,并在僧众作三次劝谏时,仍不悔改;“同住行恶违谏戒”,指不得二尼同住共作恶行,并在僧众作三次劝谏时,仍不悔改;“助同住行恶违谏戒”,指不得帮助二尼同住共作恶行,并在僧众作三次劝谏时,仍不悔改。

(3)尼萨耆波逸提法。《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作“三十舍堕法”,《僧祇律》作“三十尼萨耆波夜提法”(又作“三十事”),《根尼律》作“三十三泥萨祇波逸底迦法”,除《根尼律》以外,戒条均为三十条。这些戒条中的“共戒”,除《僧祇律》、《根尼律》作十九条以外,其余均作十八条。“共戒”的排序,除《僧祇律》是分作三处,与“不共戒”穿插着编排以外,其他各律都是编在一处的;“不共戒”中,各律均有的戒条,仅有“畜长钵戒”、“乞贵价重衣戒”、“乞贵价轻衣戒”三条,其余戒条无论是内容,还是排序,均出入较大(详见表11)。

所说的“不共戒”主要有:“乞此物更索他物戒”,指不得乞得此物后,要求更换成他物;“为营寺乞作他用戒”,指不得将居士施与造寺堂的资财,改作他用;“为僧食乞作他用戒”,指不得将居士施与的僧食,改作他用;“畜长钵戒”,指不得超过一日不作“净施”而蓄存“长钵”(此戒与比丘戒“畜长钵过限戒”的区别在于“过限”的时间为一日,而比丘戒为十日);“多畜器物戒”,指不得蓄存多余的器物(允许蓄存的是“十六枚器”,即大釜、大瓫、小釜、小瓫、水瓶、洗瓶、盖、杓等十六种器物);“非时衣戒”,指不得将“非时衣”当作“时衣”来分(又称“非时摄施戒”,“时衣”指“无迦絺那衣者”于安居结束日“自恣”后一个月内受施的衣物,“有迦絺那衣者”于“自恣”后五个月内受施的衣物;“非时衣”指除上述以外的时间受施的衣物);“乞贵价重衣戒”,指不得乞索贵价的“重衣”(指“障寒衣”);“乞贵价轻衣戒”,指不得乞索贵价的“轻衣”(指“障热衣”)等。

(4)波逸提法。《巴利律》作“一百六十六波逸提法”,《四分律》作“一百七十八单提法”,《五分律》作“二百十堕法”,《僧祇律》作“一百四十一波逸提法”,《十诵律》作“一百七十八波夜提法”,《根尼律》作“一百八十波逸底迦法”。戒条数目在一百四十一条至二百十条之间。这些戒条中的“共戒”,《四分律》、《五分律》作六十九条;《巴利律》、《僧祇律》作七十条;《十诵律》作七十一条;《根尼律》作七十二条。其余则为“不共戒”。“共戒”的排序,都是集中编在一起的,除《巴利律》是放在此类戒法的末尾以外,其他各律都是放在初首的。“不共戒”中,各律均有的戒条,仅有“啖蒜戒”等二十八条,其余戒条无论是内容,还是排序,均出入较大(详见表12)。

所说的“不共戒”主要有:“啖蒜戒”,指不得食用大蒜;“生草上大小便戒”,指不得在生草上大小便;“往观歌舞伎乐戒”,指不得往观歌舞伎乐;“独与男子屏处立语戒”,指不得单独与一男子在隐蔽处并立说话;“独与男子耳语戒”,指不得遣去同伴,单独与一男子并立耳语;“不察辄诘戒”,指不得不审察实情就嫌责他人;“因诤咒他戒”,指不得因诤结恨而诅咒他人;“因诤捶胸啼哭戒”,指不得因诤而捶胸哭泣;“遮止出迦絺那衣戒”,指不得阻止舍出迦絺那衣(又称“功德衣”,“出迦絺那衣”表示不再享有受功德衣的五种利益);“同住有病不瞻视戒”,指不得不瞻视同住的患病比丘尼;“不往僧中受教诫戒”,指不得不往比丘僧中求教诫;“为未满二十岁童女授具戒”,指不得为未满二十岁的出家女子授具足戒;“为未学戒二年童女授具戒”,指不得为未经学戒(学“式叉摩那六法”)二年的出家女子授具足戒;“未满十二年戒腊辄度人授具戒”,指戒腊未满十二年的比丘尼,不得度人授具足戒;“满十二年戒腊僧未许辄度人授具戒”,指戒腊满十二年的比丘尼,未经僧众许可,不得度人授具足戒;“畜白衣妇女装饰物戒”,指不得使用俗家妇女的装饰物;“以香涂摩身戒”,指不得用香油涂抹身体;“不著僧祇支入村戒”,指不得不穿“僧祇支”(指掩腋衣)便入村落等。

(5)波罗提提舍尼法。《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僧祇律》、《十诵律》作“八波罗提提舍尼法”,《根尼律》作“十一波罗底提舍尼法”,除《根尼律》以外,戒条均为八条。各律均有的戒条为“无病乞酥戒”等七条,但排序则有出入。所收戒条的主题,虽然和僧戒“波罗提提舍尼法”一样,也是有关饮食方面的,但戒条的具体内容则无一相同,全是比丘尼独有的“不共戒”(详见表13)。

主要戒条有:“无病乞酥戒”,指无病不得乞酥(从酪而出,包括生酥、熟酥)而食;“无病乞油戒”,指无病不得乞油(指植物油和油脂)而食;“无病乞蜜戒”,指无病不得乞蜜(指蜂蜜)而食;“无病乞鱼戒”,指无病不得乞鱼而食;“无病乞肉戒”,指无病不得乞肉(此指“三种净肉”,即“不见”、“不闻”、“不疑”是为我故杀之肉)而食;“无病乞乳戒”,指无病不得乞乳(从牛而出)而食;“无病乞酪戒”,指无病不得乞酪(从乳而出)而食等。

(6)众学法。尼戒“众学法”,《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僧祇律》、《十诵律》、《根尼律》均作“共戒”。除一二条例外,其他戒条的内容与排序,均与各律的僧戒“众学法”相同。其中,《僧祇律》僧戒“众学法”中的“生草上大小便戒”、“水中大小便戒”二条,因已被编入尼戒“波逸提法”中,律典是将它们从尼戒“众学法”中去除的(僧戒“众学法”作六十六条,而尼戒“众学法”则作六十四条);《四分律》、《五分律》僧戒“众学法”中的“生草上大小便戒”,也被编入尼戒“波逸提法”中,但律典未将此戒从尼戒“众学法”中去除(为保持原貌,今只作说明,不作删改)。

(7)灭诤法。尼戒“灭诤法”,《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僧祇律》、《十诵律》、《根尼律》,均作“共戒”。其内容和排序,全与各律的僧戒“灭诤法”相同。

三、僧团的制度和行事

佛教的“止持戒”,主要是针对佛弟子的个人行为制立的,而佛教的“作持戒”,主要是针对僧团大众的集体行为制立的。僧团是出家佛弟子的团体,而出家是一种“功德”、“善举”,故“作持戒”所制立的僧团制度和行事,性质上属于“作善”的“律”,凡是僧团成员,也必须像“止持戒”那样,加以受持。有关“作持戒”的内容,主要见载于广律中的“犍度”。其内容之丰富,可以说,每项僧团制度都足以写成长篇专论。限于篇幅,以下将先总述有关僧团制度和行事的资料(“毗尼摩得勒伽”和“犍度”),然后别叙受戒制度、布萨制度、安居与自恣制度、羯磨制度、衣食制度等重要的僧团制度。

(一)“毗尼摩得勒伽”和“犍度”

佛制立的僧团的各项制度和行事,最初的类集,被称为“毗尼摩得勒伽”,意为律的“本母”,指僧团制度和行事的纲目(实为纲目的解释)。“摩得勒伽”是“论义”的别称,它既可用于诠释“经”(又称“法”),也可用于诠释“律”,故“经”和“律”各有“摩得勒伽”。从今传的律典来看,“毗尼摩得勒伽”的叙述形式,有先列“本母”总目(又称“标目”),然后逐一解释事项的,例如《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有未列“本母”总目,但行文所释事项,实际上是以“本母”为序展开的,例如《十诵律·比尼诵》、《毗尼母经》;也有先逐一解释事项,然后以“摄颂”的形式给出“本母”的,例如《摩诃僧祇律》。

在“毗尼摩得勒伽”的基础上,渐次集成,便形成了广律中的“犍度”。“犍度”,意为“篇”、“聚”、“品”等,是律典和论典均使用的术语,从唐义净将根本说一切有部的单篇“犍度”,均译作某“事”,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安居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随意事》等来看,律典中的“犍度”又称“律事”,指僧团的制度和行事的分类编集。“毗尼摩得勒伽”是律事的细项,而“犍度”则是包纳细项的大类。

今传的六部广律中,《巴利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的“律事”,对“作持戒”的叙述,均采用“犍度”形式;而《僧祇律》则采用“毗尼摩得勒伽”形式;《十诵律》在“犍度”(书中称之为“法”)之外,仍保存了“毗尼摩得勒伽”的内容。采用“犍度”形式的,所叙的律事相对集中,各律“犍度”之间的对应关系,也较为明显;采用“摩得勒伽”形式的,所叙的律事相对分散,它与“犍度”的对应关系,较为复杂。其中,南传巴利文《律藏》中的“犍度”,分为“二十二犍度”,类目较为齐整。故以下以巴利文《律藏》为例,将各“犍度”的大致内容,作一概述,其他各律“犍度”或“摩得勒伽”的内容,可根据对应关系加以推知(详见表14):

1.《大品》。下分十犍度。(1)《大犍度》(又称《受戒犍度》),叙述佛早期的教化事迹、出家受戒方面的制度和行事。(2)《布萨犍度》(又称《说戒犍度》),叙述僧众每半月一次“说戒”方面的制度和行事。(3)《入雨安居犍度》(又称《安居犍度》),叙述“夏安居”方面的制度和行事。(4)《自恣犍度》,叙述“自恣”方面的制度和行事。(5)《皮革犍度》,叙述僧众使用皮革制品方面的制度和行事。(6)《药犍度》,叙述僧众饮食医药方面的制度和行事。(7)《迦絺那衣犍度》,叙述僧众受舍“迦絺那衣”(又称“受功德衣”,指受领赏与结夏僧众、象征五项权利的法衣)方面的制度和行事。(8)《衣犍度》。叙述僧众衣服方面的制度和行事。(9)《瞻波犍度》,叙述佛在瞻波国时,因迦尸国婆沙婆村“旧比丘”(指当地比丘)迦叶姓(又称“姓迦叶”)被“客比丘”(指外来比丘)作羯磨非法举罪之事,而制立的有关如何作“如法和合羯磨”方面的制度和行事。(10)《憍赏弥犍度》(又称《拘睒弥犍度》),叙述佛在憍赏弥(又称“拘睒弥”)国时,因该国僧众争论某比丘是否犯罪分裂成两派之事,而制立的有关“举罪比丘”(指举发他人犯罪者)和“被举比丘”(指被举发犯有罪者)及“随被举比丘”(指随顺被举人者)各自“应作”或“不应作”方面的制度和行事。

2.《小品》。下分十二犍度。(1)《羯磨犍度》(又称《呵责犍度》),叙述佛因舍卫国比丘盘那、卢醯那挑动僧众斗诤等事,而制立的有关治罚恶行的七种羯磨(指“呵责羯磨”等)方面的制度和行事。(2)《别住犍度》(又称《覆藏犍度》),叙述犯“僧残罪”的覆藏者,在受处罚的“别住”(指犯罪者须离众别住一处)期间不得享有的权利(又称“夺三十五事”,即剥夺三十五项权利)方面的制度和行事。(3)《集犍度》(又称《人犍度》),叙述对犯“僧残罪”者作处罚方面的制度和行事。(4)《灭诤犍度》,叙述“七灭诤”方面的制度和行事。(5)《小事犍度》(又称《杂犍度》),叙述僧众日常生活资具、杂事方面的制度和行事。(6)《卧坐具犍度》(又称《房舍犍度》),叙述僧众房舍和卧具的造作、分配、使用、管理、修治等方面的制度和行事。(7)《破僧犍度》,叙述佛就提婆达多(又称“调达”,佛的叔父斛饭王之子、阿难的兄长)“破僧”(指破坏和合的僧团)事而制立的相关制度。(8)《仪法犍度》(又称《法犍度》),叙述僧众日常生活中行仪规范(又称“威仪”)方面的制度和行事。(9)《遮说戒犍度》(又称《遮犍度》),叙述遮止(指制止)犯罪比丘参与布萨日说戒活动方面的制度和行事。(10)《比丘尼犍度》,叙述比丘尼方面的制度和行事。(11)《五百犍度》(又称《集法毗尼五百人》),叙述佛入灭后的当年雨安居期间,在王舍城举行的由摩诃迦叶(又称“大迦叶”)主持、五百比丘参加的“第一次结集”(又称“王舍城结集”)的情况。(12)《七百犍度》(又称《七百集法毗尼》),叙述佛入灭后一百年时,在毗舍离城举行的由耶舍发起、七百比丘参加,旨在解决戒律争端的“第二次结集”(又称“毗舍离城结集”)的情况。

有关佛教的僧团制度,除见载于上述部派广律的“毗尼摩得勒伽”和“犍度”以外,也见载于羯磨法、威仪法、律论等单本律典。

(二)受戒制度

“受戒”,指的是通过一定的仪式,接受佛制立的戒法。受戒有“渐受戒”(又称“渐次戒”)和“顿受戒”(又称“顿立戒”)之分,小乘佛教的“七众别解脱戒”都是依信众的层次逐步、分级受持的戒法,性质上属于“渐受戒”;只有大乘佛教的“菩萨戒”,是不依信众的层次而直接受持的戒法,性质上属于“顿受戒”。其中,“三归依”(又称“三归戒”)是一切佛教信众,不论在家或出家,都要首先受持的最基本的戒法。在此基础上,出家众可以分别受持“十戒”(如沙弥、沙弥尼)、“六法”(如式叉摩尼)、“具足戒”(如比丘、比丘尼);在家众(优婆塞、优婆夷)可以受持“五戒”、“八戒”。此外,有些汉译律典(如《十诵律》、《萨婆多毗尼毗婆沙》、《毗尼母经》、《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佛阿毗昙经》、《沙弥十戒法并威仪》等)还规定,沙弥、沙弥尼在受“十戒”之前,也须受持属于在家戒的“五戒”。这样,“五戒”也成了“道俗共戒”(见北宋道诚《释氏要览》卷上)。

由于在“七众别解脱戒”中,比丘、比丘尼受持的“具足戒”层次最高,因此,在律典中,无论是“毗尼摩得勒伽”,还是“犍度”,都是将“受具足戒法”,作为僧团制度的首项,加以叙述的。《十诵律》卷五十六列举了佛教史上“十种受具足戒”的方法,说:

佛在王舍城,语诸比丘:十种明具足戒。何等十?佛世尊自然无师,得具足戒;五比丘得道,即得具足戒;长老摩诃迦叶自誓,即得具足戒;苏陀随顺答佛论故,得具足戒;边地持律第五(指五人授具中,须有一人为羯磨师),得受具足戒;摩诃波阇波提比丘尼受八重法,即得具足戒;半迦尸尼遣使,得受具足戒;佛命善来比丘,得具足戒;归命三宝已,三唱我随佛出家,即得具足戒;白四羯磨得具足戒,是名十种具足戒。(《大正藏》第二十三卷,第410页上)

这里说的“十种受具足戒”,归纳起来,就是:(1)“无师受具”。指佛无师而得具足戒。(2)“得道受具”。指阿若憍陈如等五比丘体悟“四谛”之理而得具足戒。(3)“自誓受具”。指摩诃迦叶自誓而得具足戒。(4)“问答受具”。指苏陀通过回答问题而得具足戒。(5)“五众受具”。指边远地区由僧众五人,即“三师二证”作“白四羯磨”而得具足戒。(6)“八重受具”。指佛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领受“八敬法”而得具足戒。(7)“遣使受具”。指半迦尸尼遣使求受而得具足戒。(8)“善来受具”。指由佛呼唤“善来比丘”而得具足戒。(9)“三唱受具”。指作“三归依”后,三唱“我随佛出家”而得具足戒。(10)“十众受具”。指“十众受具”,即非边远地区由僧众十人,即“三师七证”作“白四羯磨”而得具足戒。

上述十种受具足戒法中,“无师”、“得道”、“自誓”、“问答”、“八重”、“遣使”、“善来”、“三唱”八种受具足戒的方法,是佛在世时才有的事例;只有“十众”、“五众”两种受具足戒的方法,是佛在世时制立并为后世沿用的,即非边远地区用“十众受具”,边远地区用“五众受具”,授戒时须作“白四羯磨”(指羯磨师将事情向僧众报告一次,再征询意见三次,若僧众同意则默然,不同意则说,三次征询意见皆默然,即为决议),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白四羯磨受具足戒法”。

授具足戒,包括授者和受者两个方面(汉译律典中“授”、“受”不分,均作“受”),两者都有相应的资格要求。对授具足戒者来说,必须具备“三师七证”。“三师”指的是:(1)“戒和尚”(“和尚”又作“和上”)。又称“得戒和尚”、“具足戒和尚”,指求受具足戒者的“亲教师”,须具备十年以上戒腊和相应的德行(出家女子的戒和尚须具备十二年以上戒腊和相应的德行)。(2)“羯磨师”。又称“羯磨阿阇梨”、“受戒阿阇梨”,指授戒时作羯磨的“轨范师”。(3)“教授师”。又称“教授阿阇梨”、“屏教阿阇梨”,指授戒时教授威仪的“轨范师”。“羯磨师”、“教授师”须具备五年以上戒腊和相应的德行。“七证”,指七位“尊证师”,又称“尊证阿阇梨”、“证明师”,即七位充任授具足戒见证人的大德。

对受具足戒者来说,须年满二十岁,没有不得受具足戒的各种情况。这些情况分为两类:一类因自性之恶而造成的不得受具足戒的情况,称为“难事”,据《四分律》卷三十五所列有十三种,称为“十三难”(又称“十三重难”);另一类是因非自性之恶而造成的不得受具足戒的情况,称为“遮事”,据《四分律》所列有十种,称为“十遮”(又称“十轻遮”,细分作“十六轻遮”)。在授具足戒之前,僧团须以“问遮难”的方式,逐一询问这些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受具足戒的条件。

“问十三难”,询问的是下列情况:(1)有无“犯边罪”(指犯不可治罪,即“四波罗夷罪”)。(2)有无“犯比丘尼”(指侵犯比丘尼)。(3)是否“贼心入道”(指为利养或盗法而出家)。(4)有无“坏二道”(指破坏外道和内道)。(5)是否“黄门”(指男根有缺陷者)。(6)是否“杀父”(指杀父亲)。(7)是否“杀母”(指杀母亲)。(8)是否“杀阿罗汉”(指杀得道高僧)。(9)是否“破僧”(指破坏和合的僧团)。(10)是否“恶心出佛身血”(指损伤佛身)。(11)是否“非人”(指鬼神)。(12)是否“畜生”(指龙王等)。(13)是否“有二形”(指同具男女二根,即两性人)。

“十遮”,询问的是下列情况:(1)“汝字何等”(指名字叫什么)。(2)“和尚字谁”(指戒和尚是谁)。(3)“汝年满二十未”(指是否年满二十岁)。(4)“三衣、钵具不”(指是否具备衣钵)。(5)“父、母听汝不”(指父母是否同意出家)。(6)“汝不负债不”(指是否负债)。(7)“汝非奴不”(指是否为奴仆)。(8)“汝非官人不”(指是否为官员)。(9)“汝是丈夫不”(指是否为男子)。(10)“有癞、痈疽、白癞、干痟、颠狂病不”(指有无五种病。后来,律宗人士又将“十遮”中“三衣、钵具不”、“父、母听汝不”各拆为二条、又将“有癞、痈疽、白癞、干痟、颠狂病不”拆为五条,作十六条,称之为“十六轻遮”,见后唐景霄《四分律钞简正记》卷七下《受戒篇》)。

“白四羯磨”授具足戒是一件隆重的大事,它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仪式。据唐怀素《僧羯磨》卷上《授戒篇》记载,比丘戒的授戒次第是:(1)《受具戒请和上法》,指出家男子请求某大德作“和上”(指“戒和尚”)。(2)《请戒师法》,指出家男子请求某大德作“羯磨阿阇梨”(又称“羯磨师”、“戒师”,须具备五年以上戒腊和相应的德行,下同)。(3)《请教授师法》,指出家男子请求某大德作“教授阿阇梨”。(4)《安受戒人处所法》,指将出家男子安置在“眼见耳不闻处”检问。(5)《差教授师法》,指僧众推选某大德作出家男子的“教授师”。(6)《往彼问遮难法》,指教授师向出家男子“问遮难”(指询问有无“十三重难”、“十六轻遮”所列的不得受具足戒的各种情况,此为预审)。(7)《问已白僧法》,指教授师向僧众报告“问遮难”情况。(8)《从僧乞戒法》,指出家男子请求僧众授与具足戒。(9)《戒师白法》,指戒师(指“羯磨师”)在“问遮难”之前向僧众作告白。(10)《戒师问法》,指戒师向出家男子“问遮难”(此为复审)。(11)《正授戒法》,指戒师作“白四羯磨”向出家男子授具足戒。(12)《授戒相法》,指戒师向已受具戒的比丘说“四波罗夷法”。(13)《授四依法》,指戒师向已受具戒的比丘说“四依法”。

另外,比丘在受具足戒后的五年内,须依止戒和尚。和尚对弟子(“新受戒比丘”)当行“和尚法”(指和尚如何教护弟子的规制),弟子对和尚当行“弟子法”(指弟子如何承事和尚的规制)。其间,和尚若命终,弟子应另请阿阇梨作依止,阿阇梨对弟子当行“阿阇梨法”(内容与“和尚法”相同),弟子对阿阇梨当行“弟子法”等(以上见《四分律》卷三十三)。

(三)布萨制度

“布萨”,音译又作“逋沙他”、“褒洒陀”、“布萨陀婆”等,意译“净住”、“长养”、“长养清净”、“斋”、“说戒”等,指佛教僧团每半月一次(农历每月十五日、二十九日或三十日)的集会说戒活动,以及在家信众在“六斋日”(农历每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受持“八关斋戒”的活动。

“布萨”原是古印度婆罗门修行者的斋日。据《四分律》卷三十五《说戒犍度》说,佛在罗阅城(又称“王舍城”)时,“外道梵志”(指佛教以外的“沙门”、“婆罗门”修行者)于每月三次(八日、十四日、十五日)集会说法,社会人士纷纷前往,进而成为他们的信徒。摩竭国瓶沙王见后,前往佛所,希望佛教也能定期集会说法。佛采纳了这一建议,决定也实行“月三时集(会),八日、十四日、十五日”,由僧众轮流说法。说法的内容为“契经”,以“说义”为主,“不具说文句”,最简略的说法也要说一偈。“极少下至说一偈。一偈者:诸恶莫作,诸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以上见《四分律》卷三十五《说戒犍度》)以后又决定“月八日、十四日说法,十五日布萨”(见《五分律》卷十八《布萨法》)。从而形成了僧团每半月一次集会说戒的制度。说戒的时间,通常定为“黑月十四日”(或“黑月十五日”)、“白月十五日”(见《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这三天也称为“布萨日”。这里说的“黑月”(又称“黑分”)、“白月”(又称“白分”),并非是两个月,而是一个月的上半月和下半月。古印度历法以满月的翌日为一个月的开始,将每月的上半月称为“黑月”(与我国农历有半个月的错位,相当于农历当月十六日至三十日),将每月的下半月称为“白月”(相当于农历次月初一至十五日)。“黑月”、“白月”各有十五日。

最初的说戒,通常是由佛宣诵“略说教诫偈”(又称“教授波罗提木叉”、“偈布萨”),其偈文为:“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见《四分僧戒本》)佛成道十二年以后,随着“淫戒”等根本大戒的制立,佛不再亲自说戒,改由佛弟子自行说戒,其内容为诵说佛制立的戒法条文(又称“威德波罗提木叉”)。以后又演化为诵说由说戒仪轨(指程序和仪式)与戒法条文组合而成的“戒经”。

“布萨”是僧团定期的集体活动,因此须有一套指导如何运作的规制。据《四分律》卷三十五、卷三十六所载,大致包括:说戒前,僧众应随住处,共集一处,根据自己所在的村邑、地理环境“结界”(指依羯磨划定作法的区域),结作“同一住处、同一说戒”的”大界”,唱告这一区域的四方标志物;“结界”的区域可根据情况作或大或小的变更,其方法是作羯磨,先舍旧界(即“解界”,解除原先划定的区域),再作新界(即重新“结界”;有关布萨结界所涉及的结解“大界”、“戒场”、“小界”的作法,详见曹魏昙谛译《羯磨》);布萨日,若同一住处有比丘四人或四人以上时,应依“众僧说戒法”,广说戒经;若有比丘三人或二人时,应依“对首说戒法”,各共面对将表示自己行为清净的告白说三遍;若仅有比丘一人时,应依“心念说戒法”,独自将表示自己行为清净的告白口说或心念三遍;不得作“非法别众羯磨说戒”、“非法和合众羯磨说戒”、“法别众羯磨说戒”,应当作“法和合众羯磨说戒”;因病不能参加说戒的比丘,须“与欲”(委托他人表示自己赞同僧众所作事的意愿,亦即请假)、“与清净”(委托他人表示自己行为的清净);说戒时,若遇到“王、贼、火、水、病、人、非人、恶虫”八难(八种意外情况),可以“略说戒”(指只说戒经的一部分);说戒前,比丘若忆念有罪或对是否犯罪尚有疑问,应前诣清净比丘所,发露忏悔;说戒时,比丘若忆念有罪或对是否犯罪尚有疑问,应对邻座说,或作“心念”,待说戒结束后,如法忏悔等。此外,律中规定,犯罪比丘不得参加布萨日说戒等(见《四分律》卷四十六)。

(四)安居、自恣制度

“安居”,意译又作“夏安居”、“雨安居”、“坐夏”、“结夏”、“坐腊”等,指每年雨季四个月中的三个月,佛教僧众须定居一处、摄心修行,以免因雨季外出行游,而踩杀虫蚁草木。

印度一年分为“三时”(即三季,每季四个月),但对“三时”的划分,说法不同。唐玄奘《大唐西域记》卷二说,“正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为“热时”;“五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为“雨时”;“九月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为“寒时”;而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三《受戒缘集篇》则说:“十二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为“春”;“四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为“夏”;“八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为“冬”。两种说法,相差一个月。

每年夏季作三个月的“安居”,原是古印度婆罗门修行者的行事。有一次,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时,“六群比丘”不分季节,到处行游,因夏季暴雨,河水上涨,连衣钵、坐具、针筒等随身物品,都被水漂走了。此事受到当地居士的讥讽,说“沙门释子”还不如“外道”,“外道”尚且知道“三月安居”,而“沙门释子,一切时春夏冬人间游行”,“蹈杀生草木,断他命根”。佛得知这一情况后,召集僧众,当众呵责了“六群比丘”,并宣布,“从今已去,听诸比丘三月夏安居”(见《四分律》卷三十七)。

“夏安居”有“二种安居”、“三种安居”之分。

(1)“二种安居”。指“前安居”、“后安居”。由于对印度“三时”的划分不同,有关前、后安居的时间也形成两说。《四分律》、《五分律》、《僧祇律》、《十诵律》同用一说,如《僧祇律》卷二十七说:“前安居,从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后安居,从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大正藏》第二十二卷,第451页中)《善见律毗婆沙》、《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安居事》同用一说,如《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七说:“梵本律,五月十六日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后安居。”(《大正藏》第二十四卷,第793页中)

(2)“三种安居”。指“前安居”、“中安居”、“后安居”。《四分律》卷五十八说:“有三种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后安居。”(《大正藏》第二十二卷,第998页中)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三《受戒缘集篇》解释说:“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后安居。……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后安居者,住后三月;虽不云中(指“中安居”)三月,然文中具明前后日数,中间不辨,于理自明。”(《大正藏》第四十卷,第38页中)

“夏安居”虽有“前”、“后”之别,但律典上一般要求结“前安居”。《五分律》卷十九说:“若无事,应前安居;有事,听后安居。”(《大正藏》第二十二卷,第129页中)《善见律毗婆沙》卷十八说:“前安居人,得受迦絺那衣;破安居人、后安居人不得。”(《大正藏》第二十四卷,第795页下)也就是说,只有结“前安居”的人,才能在安居结束后,享有“受迦絺那衣”(又称“受功德衣”)的权利,结“后安居”的人是没有此项权利的。

安居期间,僧众应定居一处,读诵经律,不得出界行游;若因“佛、法、僧”等事情需外出,须“受日”(指请假)。如在七日之内返回住地的,须向长老请求“受七日法”(指请假七日);如超过七日的,须向僧众请求“受过七日法”(指请假“十五日”或“一月”),并经同意,方可成行。安居中,若因“留难”(指影响性命和修行的险难)而无法安居的,可移住他处,不作“破安居”处理等(以上见《四分律》卷三十七)。

“夏安居”结束之日为“自恣日”(“前安居”为农历七月十五日,“后安居”为农历八月十五日),僧众要举行“自恣”活动。“自恣”,意译“满足”、“喜悦”、“随意”,指请他人根据所见、所闻、所疑,任意举发自己所犯之罪,亦即请求他人批评举罪。自恣时,若同一住处有比丘五人或五人以上时,应作“僧法自恣”(即“众僧法”自恣),即先推选“受自恣人”,然后在“受自恣人”的主持下,从上座开始,僧众依次“三说自恣”(指将自恣告白说三遍),若有罪,应当如法忏悔;若有比丘二人至四人时,应作“对首自恣”(指各共面对作自恣);若仅有比丘一人时,应作“心念自恣”;有比丘有病不能参加自恣活动的,应“与自恣”,委托他人表达自恣意愿;自恣时,如遭遇“八难”(指“王难、贼难、火难、水难、病难、人难、非人难、毒虫难”)等危难之事,允许“略说自恣”,即将自恣告白说二遍或一遍等(以上见《四分律》卷三十七、卷三十八)。

“自恣日”的次日(农历七月十六日)或一个月之内,僧众要举行“受迦絺那衣”活动。“迦絺那衣”,音译又作“羯耻那衣”,意译“功德衣”、“赏善罚恶衣”、“坚实衣”,指赏与坐夏僧众、象征五项权利的法衣。“受迦絺那衣”时,僧众须先推选“持功德衣人”,由他代表僧众集体受领“功德衣”,然后由“持功德衣人”持衣,让僧众依次扪摸,各自表示已受功德衣。僧众因结夏功德而“受迦絺那衣”,可以在此后的五个月(七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之内享有五项权利(指开许做“五事”而不作为犯戒)。(1)“畜(蓄)长衣”。指蓄存“三衣”以外的多余的衣服。(2)“离衣宿”。指离三衣而过宿。(3)“别众食”。指比丘四人或四人以上别聚一处受正食。(4)“展转食”。指受正食以后,又到别处再食。(5)“食前食后不嘱比丘入聚落”。指正食前后,不告知同住比丘便入聚落。但这五种权利并非是一直可享有的,过了上述时间段,就要“舍迦絺那衣”,宣告权利的中止。此外,若本人持律谨严,也可提前作“心念”舍衣,自愿放弃原可享有的权利(以上见《四分律》卷四十三、《五分律》卷二十二)。

(五)羯磨制度

“羯磨”,意译“业”、“办事”、“作法办事”等,指僧团议决僧事的活动(也有人称之为“僧伽会议”)。“羯磨法”,又译“羯磨仪范”,指僧团议决僧事的作法,是贯通各项僧团制度的基础性法规。如唐慧苑撰《一切经音义》卷二十二说:“羯磨,此云办事,谓诸法事,由兹成办。”(《大正藏》第五十四卷,第441页中)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十说:“羯磨者,其义何也?佛言:所由之事,谓即是因为彼作法,名为羯磨。”(《大正藏》第二十四卷,第499页下)

佛制立的羯磨法适用于僧团的各种行事,如“结界”(指划定作法的区域)、“解界”(指解除作法的区域)、“受戒”、“说戒”、“安居”、“自恣”、“受衣”、“受药”、“分房舍”、“忏罪”、“说净”(指将“长物”即超出规定蓄存的物品作净施),以及其他杂事(见曹魏昙谛译《羯磨》、康僧铠译《昙无德律部杂羯磨》等)。每一种羯磨的举行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符合者为“如法羯磨”,不符合者为“非法羯磨”。如《毗尼母经》卷二说:

羯磨者,有四因缘,羯磨得成。一如法;二僧齐集;三如法白一(指白一羯磨)处白一,乃至白四(指白四羯磨)处白四,白四处不白三二一;四者众僧不来者与欲,众中无说难者。此四法成就,是名如法羯磨。(《大正藏》第二十四卷,第810页中)

意思是说,作羯磨须具备四种条件,方能成就:一是符合羯磨法的要求;二是同一界内的僧众全都聚集与会;三是针对不同的事情作不同的羯磨;四是因故不能参加羯磨者必须请假。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一《通辨羯磨篇》则进而提出:

一切羯磨,必须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大正藏》第四十卷,第11页中)

意思是说,一切羯磨必须具备“法”、“事”、“人”、“界”四种条件,才能成立。(1)“法”。指羯磨的作法(略称“羯磨法”),即作羯磨时使用的文词和仪法,有“众僧法”、“对首法”、“心念法”三种。(2)“事”。指羯磨所要处理的事情,有“受戒”、“忏罪”、“说戒”、“自恣”、“结界”等。(3)“人”。指参加羯磨的人员,不同羯磨所要求的与会者的人数是不同的,有“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僧”等的区别。(4)“界”。指羯磨的场所,分为“作法界”、“自然界”二种。道宣的“羯磨四法”(又称“羯磨四缘”),不只是概括了羯磨的条件,同时也揭示了羯磨的内容要素,与《毗尼母经》的表述相比,显得更为周全。

一切羯磨都是靠人去运作的,故律典中特别强调同一界内的僧众都必须参加羯磨会议,并将是否达到规定的人数,视为羯磨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如《四分律》卷四十四说:

有四种僧,四人僧、五人僧、十人僧、二十人僧。是中四人僧者,除自恣、受大戒、出罪,余一切如法羯磨应作;是中五人僧者,在中国除受大戒、出罪,余一切如法羯磨应作;是中十人僧者,除出罪,余一切如法羯磨应作;是中二十人僧者,一切羯磨应作。(《大正藏》第二十二卷,第886页上)

这就是说,若同一界内有比丘(或比丘尼)四人,就可以作除“自恣”、“受大戒”(指受具足戒)、“出罪”羯磨以外的各种羯磨;有五人,就可以作除“受大戒”、“出罪”羯磨以外的各种羯磨;有十人,就可以作除“出罪”羯磨以外的各种羯磨;有二十人人,就可以作一切羯磨。在多数情况下,僧人都是集体居住和生活的,有关僧团的各种重要的僧事法务,也是集体讨论决定的,因此,“羯磨”本质上属于“众僧羯磨”、“众僧羯磨法”(又称“众僧法”),它是佛教特有的和合议决僧事的民主制度。

“众僧羯磨”依照议决的方式(据所决事情的简繁轻重而定),分为“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三种(又称“三类”)。《十诵律》卷五十说:“有三羯磨,摄一切羯磨: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大正藏》第二十三卷,第369页中)同书卷五十六解释说:

白者,白众是事,故名白。有僧事,初向僧说,故名白。白羯磨者,受具足戒、布萨说戒、自恣等,是名白羯磨;白二羯磨者,若白已一唱说,如是白二羯磨(此句似当作“是一羯磨并白为二”),是名白二羯磨;白四羯磨者,若白已三唱说,是三羯磨并白为四,是名白四羯磨。(《大正藏》第二十三卷,第411页下)

这里所说的三种羯磨是:(1)“白羯磨”(又称“单白羯磨”)。指羯磨师将事情向僧众报告一次(即作一次告白,又称“单白”、“白一”,其末句为“白如是”),不必征询意见,即为决议。(2)“白二羯磨”(又称“一白一羯磨”)。指羯磨师将事情向僧众报告一次(此为“白一”,其末句为“白如是”),再征询意见一次(此为“一羯磨”),若僧众同意则默然(默许),不同意则说,征询意见时皆默然,即为决议(主持者当众宣布结果,其末句为“是事如是持”)。(3)“白四羯磨”(又称“一白三羯磨”)。指羯磨师将事情向僧众报告一次(此为“白一”,其末句均为“白如是”),再征询意见三次(此为“三羯磨”),若僧众同意则默然,不同意则说,三次征询意见皆默然,即为决议(羯磨师当众宣布结果,其末句为“是事如是持”)。

“众僧羯磨”又称“百一羯磨”,因“众僧羯磨”中,“白羯磨”有二十二种、“白二羯磨”有四十七种、“白四羯磨”有三十二种,总计为一百一种羯磨而得名。刘宋失译《大沙门百一羯磨法》说:“白羯磨二十四、白二羯磨四十七、白四羯磨三十,因羯磨不限百一,以类相从,不出百一羯磨之法。”(《大正藏》第二十三卷,第489页上)在部派律典中,使用“百一羯磨”之名,主要是说一切有部的经典(如《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等),从而表明“百一羯磨”最初可能是有部编集统计的。

“众僧羯磨”要求同一界内的比丘(或比丘尼)达到四人,方可作羯磨。那么,假如同一界内没有四人,那还要不要作羯磨呢?律典上认为,若是法定的“说戒”、“自恣”等活动,即使是人少,还是要作的。以“说戒”为例,《四分律》卷三十六说:

若四、若过四,应先白已,然后说戒;若有三人,各各相向说:今僧十五日说戒,我某甲清净,如是三说;若有二人,亦相向说:今僧十五日说戒,我某甲清净,如是三说;若有一人,应心念口言:今日众僧十五日说戒,我某甲清净,如是三说。(《大正藏》第二十二卷,第821页中)

意思是说,若同一界内有比丘四人或四人以上时,应依僧羯磨的程序和仪式说戒;有三人或二人时,应各共面对说戒;仅有一人时,应口唱心念说戒。虽说译文中尚没有使用“众僧法”、“对首法”、“心念法”三个名词,但已经有了这三种羯磨作法的内容。

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之一《通辨羯磨篇》,首次提出了依参加者人数而定的“众僧法”、“对首法”、“心念法”三种羯磨作法的概念。说:

法(指羯磨法)有三种。一心念法、二对首法、三众僧法。……心念法者,事是微小,或界无人,虽是众法及以对首,亦听独秉,令自行成无犯戒事。……言对首者,谓非心念之缘,及界无僧,并令对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此指唯有“自恣法”中的“众僧法”要求有五人与会,若只有四人,则用“对首法”),如下说也,谓各共面对,同秉法也。言众法者,四人已上,秉于羯磨。(卷上之一《通辨羯磨篇》,《大正藏》第四十卷,第11页下)

这里所说的三种羯磨作法是:(1)“心念法”。此为同一住处仅有比丘一人时作的羯磨,采用一人口唱心念羯磨词的方式进行。(2)“对首法”。此为同一住处有比丘二三人时作的羯磨,或虽有多人,但只须对二人至三人作的羯磨(唯有“自恣法”中的“对首法”,对人数的要求是二人至四人),采用各共面对说羯磨词的方式进行。(3)“众僧法”。此为同一住处有比丘四人或四人以上时作的羯磨(唯有“自恣法”中的“众僧法”,对人数的要求是五人),依照“众僧羯磨”的程序和仪式进行。

南山宗提出的上述三种羯磨作法的概念,也得到了其他律宗人士的认同。其后,唐怀素撰《僧羯磨》、《尼羯磨》,爱同撰《弥沙塞羯磨本》,也在书中采用“对首法”、“心念法”的提法。唐义净在翻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随意事》、《根本萨婆多部律摄》时,亦采用了“对首法”的译名;翻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时,亦采用了“心念法”的译名。

至于“羯磨法”的总数,唐道宣《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上《集法缘成篇》的统计是:(1)“僧法羯磨”(又称“众僧羯磨”、“众僧法”)有一百三十四种。此中包括:“单白羯磨”三十九种、“白二羯磨”五十七种、“白四羯磨”三十八种。(2)“对首羯磨”(又称“对首法”)有三十三种。此中包括:“但对首法”(指本来就属于“对首法”)二十八种、“众法对首”(指本来属于“众僧法”,因“界中无人”,允许使用“对首法”)五种。(3)“心念羯磨”(又称“心念法”)有十四种。此中包括:“但心念法”(指本来就属于“对首法”)三种、“对首心念法”(指本来属于“对首法”,因“界中无人”,允许使用“心念法”)七种、“众法心念法”(指本来属于“众僧法”,因“界中无人”,允许使用“心念法”)四种。也就是说,以《四分律》为例,佛教“羯磨法”总计有一百八十四种。

佛教“羯磨法”的种类虽多,但就性质划分,不外乎“成善”和“治罪”二类。《十诵律》卷五十六说:

有二种羯磨。一治罪羯磨、二成善羯磨。治罪羯磨者,谓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驱出羯磨、下意羯磨、摈羯磨(包括“不见摈”、“不作摈”、“邪恶不除摈”),如是等苦恼羯磨,是名治罪羯磨。成善羯磨者,谓受戒羯磨、布萨羯磨、自恣羯磨、出罪羯磨、布草(指“七灭诤法”中的“如草覆地毗尼”)羯磨。如是等能成善法羯磨,是名成善羯磨。(《大正藏》第二十三卷,第410页中)

这里列举了七种治罪羯磨(均属于“僧法羯磨”中的“白四羯磨”)。一是“苦切羯磨”(又称“呵责羯磨”),指对犯罪者当众呵责并“夺三十五事”(即剥夺三十五项权利);二是“依止羯磨”,指责成犯罪者依止某大德学律受教;三是“驱出羯磨”(又称“摈羯磨”),指将犯罪者从住地驱出;四是“下意羯磨”(又称“遮不至白衣家羯磨”),指责成犯罪者向受损恼的俗家忏悔道歉;五是“不见摈羯磨”(又称“不见罪举羯磨”),指对不认罪者予以举罪并摈出;六是“不作摈羯磨”(又称“不忏悔罪举羯磨”),指对不忏悔罪者予以举罪并摈出;七是“邪恶不除摈羯磨”(又称“不舍恶见举羯磨”),指对不舍恶见者予以举罪并摈出(末三种“摈羯磨”均属于“举罪羯磨”)。

除此以外,羯磨法著作如曹魏昙谛译《羯磨·除罪法》、唐道宣《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忏六聚法篇》等叙及的,责令犯“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突吉罗”等罪者,作忏悔的各种“忏悔法”,实际上也是“治罪羯磨”。其实,“治罚制度”也是佛教僧团的重要制度之一,值得专题研究,以便从中吸取历史的经验,重振僧纪。

(六)衣食制度

早期佛教僧团的有关衣食住行的生活制度,是佛制立的“四依法”(又称“四圣种”)。(1)“依粪扫衣”。指穿着用冢间或巷陌拾到的废布,浣洗、染色后缝制的衣服(用以破除对衣服的贪著)。(2)“依乞食”。指每日乞食为生(中午之前乞食一次,用以破除对饮食的贪著)。(3)“依树下坐”。指常住于树下(用以破除对房舍卧具的贪著)。(4)“依腐烂药”(又称“陈弃药”、“尘弃药”、“残弃药”)。指用粪便药或废弃药治病(用以破除对医药的贪著)。“四依法”作为对出家者必须告知的僧团生活规制,起先是放在“白四羯磨”授具足戒之前的进行,由于它的要求比较严苛,即便是曾有“苦行”经历的“外道”,也望而生畏,直接影响僧众的扩大,因而后来佛又对“四依法”作了修订,在保持基本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放宽了一些限制,并将说“四依法”的顺序改在授具足戒结束以后。修订后的“四依法”,在“依粪扫衣”中,开许接受“檀越施衣”、“割坏衣”;“依乞食”中,开许受用“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四日食”、“十五日食”、“月初日食”、“僧众常食”、“檀越请食”;“依树下坐”中,开许住于“别房”、“尖头屋”、“小房”、“石室”、“两房一户”;“依腐烂药”中,开许服用“酥”、“油”、“生酥”、“蜜”、“石蜜”(以上见《四分律》卷三十五;《五分律》卷十七、《十诵律》卷二十一、《僧祇律》卷二十三等所列细项,与之略有出入)。

有关僧众的生活资具。佛教分为二种:一是“制物”,指佛制令必须随身受持的物品;二是“听物”,指佛开许随缘方便受持的物品。

“制物”,指的是“三衣一钵”。它们既是出家受戒的条件之一,也是出家后必备的生活用品。《僧祇律》卷八说:

出家离第一乐,而随所住处,常三衣俱,持钵乞食,譬如鸟之两翼,恒与身俱。(《大正藏》第二十二卷,第293页下)

“三衣”,指的是僧众必须受持的三种衣服,因它们是将布料割裁后缝缀的,故得名“割截衣”;因缝缀的形状如田畦一般,又得名“田相衣”;因它们须染成“青”(指铜青色)、“黑”(指黑泥色)、“木兰”(指赤而带黑色)三种“坏色”,通常又称之为“袈裟”(意为“坏色”、“不正色”)。(1)“安陀会”。又称“下衣”、“内衣”、“中宿衣”、“作务衣”等,指用五条布缝制而成的内衣,供日常作务或就寝时穿着。(2)“郁多罗僧”。又称“上衣”、“入众衣”等,指用七条布缝制而成的上衣,供礼诵、听讲、布萨时穿着。(3)“僧伽梨”。又称“大衣”、“重衣”、“杂碎衣”、“入聚落衣”等,指用九条布缝制而成的大衣(一说分上中下三品。九条、十一条、十三条为下品衣;十五条、十七条、十九条为中品衣;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为上品衣),供入聚落时穿着。“钵”,又称“钵多罗”、“钵盂”、“应器”,指盛食的器物。

佛制立的比丘尼必须受持的物品,为“五衣一钵”,也就是在“三衣”的基础上增加“僧祇支”(又称“掩腋衣”,用于覆左肩)、“覆肩衣”(用于覆右肩)二衣(此据《四分律》卷二十七;《五分律》、《僧祇律》所说的“五衣”,是指“三衣”加上“僧祇支”、“雨浴衣”)。

此外,《十诵律》、《大沙门百一羯磨法》、《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等还提到僧众必须随身携带“六物”,即三衣、钵、尼师坛(又称“坐具”、“敷具”、“随坐衣”,指坐卧时敷于地上或卧具上的长方形布)、漉水囊(又称“水罗”,指滤水去虫的布袋)。故南山宗也将“三衣六物”作为“制物”的代称。

“听物”,指的是“百一众具”,即三衣六物之外的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由于规定每一种物品只得蓄存一件,故又名“百一资具”(若超过一件,就为“长物”,必须“说净”)。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下《二衣总别篇》说:

何名为制(指制物)?谓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诸一化,并制服用,有违结罪(指不受持制物为犯戒)结罪。何名为听(指听物)?谓百一衣财,随报开许,逆顺无过(指不受持听物不犯戒),通道济乏也。就初分三,谓三衣、坐具、漉水袋也。后中分四,谓百一诸长、粪扫、俗施、亡五众衣,轻重等例。(《大正藏》第四十卷,第104页下)

属于“听物”的物品有:偏衫、裙、副裙、雨浴衣、覆疮衣、拭面巾、拭身巾、针筒、剃刀、伞、鞋、贮衣器、水瓶、澡罐、锡杖、扇、坐褥、卧褥、革屣等。

有关僧众的饮食。佛制立了“二食”、“四药”的受用规则。

“二食”,指的是“时食”、“非时食”,它是佛教对饮食时间所作的区分。《四分律》卷十四说:

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按此时为法四天下食亦尔。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大正藏》第二十二卷,第662页下)

也就是说,“时”,指的是每日黎明之后至正午,此为合适的受用正食的时间,在这一时间内受食,称为“时食”;“非时”,指的是每日正午之后至次日黎明之前(“明相未出”),此为不合适的受用正食的时间,在这一时间内受食,称为“非时食”。对“时食”,佛要求行施“一食法”,日中一食,坐下吃饱后,不得再食。对“非时食”,佛是禁止的。沙弥、沙弥尼“十戒”中,有“尽形寿不非时食”;比丘、比丘尼具足戒“波逸提法”中,有“非时食者,波逸提”;即便是优婆塞、优婆夷受持的“八关斋戒”中,也有“一日一夜不非时食”。之所以如此强调“不非时食”,究其原因,一是当时婆罗门修行者都是“过午不食”的,如东晋失译《舍利弗问经》所说“诸婆罗门不非时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二是为了僧众的修行,如《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七说:“比丘从晨至(日)中,是乞食时,应入聚落,往来游行,故名为时。从(日)中至后夜后分,应静拱端坐,诵经坐禅,各当所业,非是行来入聚落时,故名非时。”(《大正藏》第二十三卷,第551页下)

“四药”,又称“四种药”,指的是“时药”、“非时药”(又称“时分药”、“夜分药”、“更药”)、“七日药”、“尽形寿药”(又称“形寿药”、“终身药”、“尽形药”),它是佛教对饮食种类所作的区分。“四药”之中,除“尽形寿药”是真正的药物以外,其他三种其实都是食物,之所以也称为“药”,是因为在佛教看来,一切食物都不是用来满足口腹之欲的享受,而是僧众资养色身,疗治饥渴病的药物。唐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下之二《四药受净篇》说:

言时药者,从旦至中,圣教听服,事顺法应,不生罪累;言非时药者,诸杂浆等,对病而设,时外开服,限分无违;七日药者,约能就法,尽其分齐(指界限),从以日限,用疗深益;尽寿药者,势力既微,故听久服,方能除患。(《大正藏》第四十卷,第117页下)

(1)“时药”。指在每日黎明之后至中午可以食用的食物。分为二类:一是“五种蒲阇尼”(又称“五种蒲膳尼”、“五啖食”、“五正食”)。《四分律》卷四十二指“饭、麨、干饭、鱼、肉”;《十诵律》卷二十六指“饭、麨、糒、鱼、肉”。二是“五种佉阇尼”(又称“五种佉陀尼”、“五种珂但尼”、“五嚼食”、“五不正食”),《四分律》卷四十二指“根食、茎食、叶食、华食、果食、油食、胡麻食、石蜜食、蒸食(又称“细末食”)”;《十诵律》卷二十六指“根食、茎食、叶食、磨食、果食”。此中作为“五正食”中的“鱼”、“肉”,小乘佛教分为“三种净肉”(又称“三净肉”)、“三种不净肉”(又称“三不净肉”)二类,区别对待。“三净肉”,指“不见”、“不闻”、“不疑”是为我故杀之肉,这是允许食用;“三不净肉”,指“见”、“闻”、“疑”是为我故杀之肉,这是不允许食用的(见《四分律》卷四十二)。后来,大乘佛教“废前教”,废除了原先允许食用的“三净肉”的规定,对一切肉食均加以禁断。如北凉昙无谶译《大般涅槃经》卷四说:

(佛对迦叶说)从今日始,不听声闻弟子食肉。若受檀越信施之时,应观是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断大慈种。(《大正藏》第十二卷,第386页上)

汉地佛教自梁武帝断禁肉食以后,也不再食肉,并成为制度。

(2)“非时药”(又称“时分药”、“夜分药”、“更药”、“非时浆”)。指在每日正午之后至次日黎明之前可以食用的果浆。通常称为“八种浆”,《四分律》卷四十二指“梨浆、阎浮(一作“阎婆”)浆、酸枣浆、甘蔗浆、蕤果浆、舍楼伽浆、婆楼师浆、蒲桃(葡萄)浆”;《十诵律》卷二十六指“周梨浆、茂梨浆、拘楼浆、舍楼浆、说波多浆、颇留沙浆、梨浆、蒲萄(葡萄)浆”。

(3)“七日药”(又称“含消药”)。指因病可在七日内食用的药物。《四分律》卷四十二指“酥(熟酥)、油(指植物油和油脂)、生酥、蜜(指蜂蜜)、石蜜(指糖)”五种药;《十诵律》卷二十六指“酥、油、蜜、石蜜”四种药。

(4)“尽形寿药”(又称“形寿药”、“终身药”、“尽形药”)。指因病可终身随时食用的药物。《四分律》卷四十三指“不任为食者”,即一切咸苦辛甘等不能充任日常食物的药物;《十诵律》卷二十六、卷四十六指“五种根药”(指“舍梨、姜、赤附子、波提鞞沙、菖蒲根”)、“五种果药”(指“诃梨勒、阿摩勒、鞞酰勒、胡椒、荜钵罗”)、“五种盐”(指“紫盐、赤盐、白盐、黑盐、卤土盐”)、“五种汤”(指“华汤、叶汤、根汤、茎汤、果汤”)、“五种树胶药”(指“兴渠胶、萨阇赖胶、底夜胶、底夜和提胶、底夜和那胶”;卷二十六中“尽形药”各项的排序和译名与之略有出入)。

佛教的僧团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变化而不断演进的。其中,一些基本的思想原则和重要事项是不变的,而与社会物质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具体事项则是不断调整的。

四、律藏的结集与传承

佛陀晚年在摩揭陀国王舍城耆阇崛山,召集比丘众聚会,对他们讲述了能使僧团保持兴盛而不衰退的“七不退法”、“六不退法”,以后便开始了最后的游化。他带领弟子们,在巴咤厘村(阿育王时成为摩揭陀国的都城华氏城)渡恒河,进入跋耆国,经拘利村、那提迦村,到达吠舍离。在吠舍离,佛接受了庵婆婆梨女施与的园林,并在竹林村入雨安居,其间他患了严重的痢病。佛预感到年寿即尽,雨季结束后,在大林重阁讲堂召集吠舍离附近的比丘众聚会,叮嘱他们对他所宣说的教法,“应善理解、实践、修习、宣布”。行至负弥城,佛又对比丘们讲说了“四大教法”(又称“四大广说”、“四种墨印”,下详)。在末罗国的波婆城,佛食用了铁匠准陀(又称“纯陀”、“周那”)供奉的“栴檀树菌茸”,剧痛痢血,行至拘夷那竭(又称“拘尸那迦”)城外的娑罗林而入涅槃(以上见南传巴利文《长部·大般涅槃经》)。入灭前,佛告诫弟子:“汝勿见我入般涅槃,便谓正法于此永绝,何以故?我昔为诸比丘,制戒波罗提木叉,及余所说种种妙法,此即便是汝等大师。”(东晋法显译《大般涅槃经》卷下,《大正藏》第二卷,第204页中)

(一)口诵佛经的由来

佛陀二十九岁出家修行,三十五岁觉悟成道而创立佛教,至八十岁时入灭,在中印度恒河中游一带传教达四十五年之久。足迹所至,东到瞻波国,西至拘楼国,南到拘睒弥国,北至迦毗罗卫国、舍卫国。虽说早在公元前一千二百年至公元前一千年之间,古印度就以婆罗门教的根本经典“四吠陀”(《梨俱吠陀》、《夜柔吠陀》、《沙摩吠陀》、《阿闼婆吠陀》)上使用的“梵语”(又称“吠陀梵语”、“雅语”)为正统的语言,但这只有婆罗门祭司等少数人才能阅读和使用的,一般民众使用是的本地的方言(又称“俗语”)。作为各宗教和哲学流派的教说,在当时都是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传播的,这既是古印度的文化传统使然,也是因为用文字刻写抄录的代价过于昂贵所致(从后来的梵文经籍都是刻在贝叶、桦树皮上的,可以想见在无纸时代书写之不易)。佛陀一代言教,大致可以分为经法(通化内外)、戒律(唯制内众)二类,当时都是采用口诵的方式传播的,这便是“口诵佛经”(又称“口传佛经”)。“口诵佛经”使用的语种,主要是古印度十六大国中流传最广的摩揭陀语,这也是佛陀传教时使用的语言,此外,也有各地的方言,因为佛允许各地弟子使用方言,转述他的言教,前提是不违背原意。如同《四分律》卷五十二所说,“佛言:听随国俗言音所解,诵习佛经”(《大正藏》第二十二卷,第955页上);《五分律》卷二十六也说,“佛言:听随国音读诵,但不得违失佛意”(同卷,第174页中)。

“口诵佛经”最初是以零散无序的单本形式,在社会上流传的。而佛在最后的游化途中,行至跋耆国负弥城宣说的“四大教法”中,已经明确提出,佛弟子对从“世尊”(指佛)、“僧伽长老”(指僧团长老)、“长老比丘等”(指众多长老)、“彼长老比丘”(指一位长老)那里听闻获得的、不同来源的教法,都要一一与“经”(指佛说经法的口诵本)、“律”(指佛说戒律的口诵本)相比较、相对照,验其虚实,若相符合则应受持,若不符合则应拒绝。也就是说,“经”、“律”的权威是高于一切的,唯有它们才是判断各种教法真伪的标准。因此,“四大教法”的提出,本身蕴含着将佛说教法的口传文本,统一化、系统化的意向,这实际上也是佛的遗教(有的研究者认为,“四大教法”是部派佛教时期才有的说法,这有违于历史事件的时间顺序)。

(二)第一次结集

据南传巴利文《律藏·小品·五百犍度》等记载,佛在娑罗林入灭的时候,身边只有阿难等少数弟子(位列佛十大弟子之首的舍利弗、目犍连,已在佛入灭之前去世)。当佛的大弟子大迦叶等人闻讯从外地赶去时,佛已入灭七天。对于佛的逝世,绝大多数的佛弟子悲痛万分,但也有少数懈怠比丘感到高兴。有个名叫须跋陀罗的老年出家者对众人说,佛在世时,总是要求我等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作种种的约束,如今他去世了,我等得解脱了,可以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任意所为了。对此,大迦叶十分不悦。在主持佛的遗体火化仪式结束之后,他召集长老大德开会,提出“非法兴”则“法衰”、“非律兴”则“律衰”,在“非法”、“非律”的现象尚未兴盛之前,“我等宜先结集法与律”,作为僧众均须受持的行为准则。这里所说的“结集”,意为会诵,指以集会的方式诵出、审定佛说教法,将它们编集成统一的文本。这一意见获得长老们的一致赞同。

佛教史上的“第一次结集”,是在佛入灭的当年雨安居期间,于王舍城举行的(据斯里兰卡最早的巴利文编年史书《岛史》第五章记载,是在王舍城外毗布罗山的七叶窟)。参加集会的有经推选产生的五百比丘。会议由大迦叶主持。会上采用主持者问、诵出者答的方式,先由优波离诵出“律”(指戒律),后由阿难诵出“法”(指经法),经与会者以“羯磨”的方式一致表决通过后,作为统一的口诵文本确定下来。由此而产生佛教经典体系“三藏”中的“律藏”和“经藏”。有关“律藏”的结集情况是这样的:

具寿(指长老)摩诃迦叶言具寿优波离曰:友,优波离,于何处制立第一波罗夷耶?(优波离答)大德,于毗舍离城。(问)因谁耶?(答)因须提那迦兰陀子。(问)为何事耶?(答)为不净法也。时具寿摩诃迦叶问具寿优波离第一波罗夷之事,问因缘、人、制、随制、犯、不犯。……(摩诃迦叶问)友,优波离,于何处制立第四波罗夷耶?(优波离答)大德,于毗舍离城。(问)因谁耶?(答)因婆裘河边诸比丘。(问)为何事耶?(答)为上人法。时具寿摩诃迦叶问具寿优波离第四波罗夷之事,问因缘、人、制、随制、犯、不犯。由此方便,问二部律,具寿优波离随问而答之。(《汉译南传大藏经》卷四,第383页—第384页,台湾元亨寺妙林出版社版)

诵出经后,阿难在会上提出:“佛般涅槃时,曾对他言:阿难,我灭度后,僧伽若欲者,小小戒可舍。”(同上书,第385页)但究竟哪些戒条属于“小小戒”,可以舍除,他未曾问佛,与会者也众说纷纭。对此,摩诃迦叶提出,佛生前未制立的戒律不得制立,已制立的戒律不得舍除,并将“僧伽未制不得制,已制不得坏,随所制之戒而持住”的戒律受持原则,作为“羯磨”的议案,付诸表决,获得一致通过。

有关王舍城结集的内容,各部广律所传不一。归纳起来,有两种:

(1)结集“律藏”、“经藏”二藏。南传巴利文《律藏·小品·五百犍度》、《五分律》卷三十说,先由优波离诵出“律藏”,后由阿难诵出“法藏”(指“经藏”);《僧祇律》卷三十二则说,先由阿难诵出“法藏”,后由优波离诵出“毗尼藏”(指“律藏”)。上述广律虽说在先诵、后诵的顺序上,略有出入,但均没有提及“论藏”。

(2)结集“律藏”、“经藏”、“论藏”三藏。《四分律》卷五十四、《十诵律》卷六十说,先由优波离诵出“毗尼藏”,后由阿难诵出“经藏”和“阿毗昙藏”(指“论藏”);《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三十九、卷四十则说,先由阿难陀(即阿难)“简择结集如来所说经法”(指“经”),次由邬波离(即优波离)“简择结集如来所说毗奈耶”(指“律”),末由大迦摄波(指大迦叶)“自说摩窒里迦”(指“论”)。上述广律虽说在先诵后诵的顺序、“论藏”的诵出者上,略有出入,但都认为当时就结集产生“三藏”。

综合各种史料判断,大致可以确定:“第一次结集”时,结集产生是“律藏”、“经藏”二藏,而无“论藏”。但这并不是说“论藏”收录的论义类口诵本当时不存在,而是说它的数量和规模尚不足以独立构成一大部类。“论”是对“经”解释,佛在世时,不只是佛一人说法,也允许弟子说法,而说法必定要附带解释,否则听众就无法明白。当时,将佛对“经”的解释称为“摩得勒伽”,佛弟子对“经”的解释称为“阿毗昙”(又称“阿毗达磨”),性质都是“论”。后来将佛弟子对“经”的解释,也称为“摩得勒伽”。“诸圣弟子已见谛迹,依自所证,无倒分别诸法体相,此亦名为摩呾理迦(指“摩得勒伽”),即此摩呾理迦亦名阿毗达磨”(见《瑜伽师地论》卷八十一)。从《四分律》卷四十五、四十六等所记的佛言中,多次提到“知法、知律、知摩夷”、“持法、持律、持摩夷”来看,“论”早就存在并流传着。王舍城结集时,佛说“摩得勒伽”的全部和佛弟子说“阿毗昙”的一小部分,被编入“经藏”,成为“经”的组成部分之一。以后,随着部派佛教的出现,佛弟子撰作的理论著作大量涌现,原先编在“经藏”的一小部分佛弟子说“阿毗昙”,也从中分离了出来,不断充实扩展,新旧汇集,形成独立的“论藏”。从汉译原始佛经和律典使用“三藏”一词,累计达二千三百多处来看,“论藏”在部派佛教时期就已成立了。

(三)第二次结集

据南传巴利文《律藏·小品·七百犍度》等记载,佛入灭后一百年,佛教在毗舍离城举行了“第二次结集”。此次结集由长老耶舍发起,旨在裁定毗舍离城跋耆族比丘所行“十事”是否合法(符合戒律),参加集会的有七百比丘。由于人数众多,无法讨论,经协商,“东方比丘”(又称“波夷那比丘”、“旧比丘”,代表毗舍离、波夷那国比丘)、“西方比丘”(又称“波利邑比丘”、“客比丘”,代表波利邑、阿槃提、南路等国比丘)各推选四人为“断事人”(指处理僧事的全权代表),对“十事”进行审定。

跋耆族比丘所行的“十事”是:(1)“器中盐净”。指允许用角器贮藏食盐。(2)“两指净”。指允许日影已过正午两指仍可进食(《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等则指允许受正食饱足后,未作残食法而用两指抄食)。(3)“近聚落净”。指允许在一个聚落受正食饱足后,未作残食法而到别的聚落再受食。(4)“住处净”。指允许同一区域不同住处的比丘,各自举行说戒活动。(5)“后听可净”。指允许同一住处的部分比丘先作羯磨,尔后要求僧团认可。(6)“常法净”。指允许依照和尚(指授戒的“亲教师”)、阿阇梨(指教授的“轨范师”)的先例行事。(7)“不搅乳净”。指允许受正食后,未作残食法而饮用乳、酪、酥混合的乳品。(8)“饮阇楼伽酒净”。指允许饮用尚未酿熟的生酒。(9)“无缕边坐具净”。指允许使用不贴旧边、量度不限的坐具。(10)“金银净”。指允许接受施舍的金银。

由八位代表参加的最高会议,在离婆多长老(“西方比丘”的代表)的主持下,在婆利迦园举行,会上采用离婆多问、一切去(“东方比丘”的代表)答的方式,对“十事”逐一进行了审议和投筹表决。最后,一致认定:“僧伽决定此十事为邪法、邪律而离师教。”(《汉译南传大藏经》卷四,第411页)也就是说,跋耆族比丘所行“十事”为“非法”,应予以禁断。

有关毗舍离结集的情况,也见于《四分律》卷五十四、《五分律》卷三十、《僧祇律》卷三十三、《十诵律》卷六十至卷六十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四十。除《僧祇律》说,此次结集的结果,是“更集比(毗)尼藏”(指重集律藏),并将“无有方便,得求金银及钱”编入律文以外,其他各律都说是裁定“十事非法”,但各律均没有提及部派分裂之事。可见自佛创立佛教,至佛入灭后的一百年的原始佛教时期,僧团是统一的。虽说在佛陀晚年曾发生过提婆达多(佛的堂弟)“破僧”(破坏和合的僧团),图谋分裂僧团的事件,但持续的时间不长,在舍利弗、目犍连的劝说下,追随他的五百比丘不久均回归于佛,提婆达多本人也郁忿而死了。

(四)部派律典的形成

毗舍离结集以后,统一的僧团发生了“根本分裂”,形成上座部和大众部二大根本派系。有关分裂的起因,南传佛教和北传佛教说法各异。南传佛教说“根本分裂”是因“十事非法”而起。《岛史》第五章说,在毗舍离结集,离婆多等八位长老宣布“十事非法”以后,与会的七百比丘,还在毗舍离重阁讲堂,举行“最胜法之结集”,对原先传持的“经藏”和“律藏”作了再次审订,此次结集“经八月而完成”。而被上座斥为“非法”、遭到“放逐”的跋耆族比丘不服裁决,他们在其他人的支持下,“集合一万人”,也举行了“结集”。他们将“某处所辑录之经,移至其他之处”,修改原意,以适应自己的观点;同时“造作不同者”,将本派新编的一些经典增入“三藏”。由此,统一的僧团发生“根本分裂”,形成上座部和大众部二大根本派系。

而北传佛教则说,“根本分裂”乃是因“大天五事”而起。据《大毗婆沙论》卷九十九说,大天是中印度末土罗国商人之子,出家前,曾犯有“杀父”、“杀罗汉”、“杀母”三种极恶罪,后来他隐姓埋名,来到摩揭陀国波咤梨城(即“华氏城”),投鸡园寺出家。由于天生聪慧,很快就能诵持“三藏”文义,“言词清巧,善能化导”,受到城内民众的广泛信敬,阿育王(前268—前232年在位)也经常召他入宫,“恭敬供养而请说法”。大天称自己是“阿罗汉”,已经达到修行的最高果位(小乘佛教),但他平时的作为(如“遗精”)又引起弟子的疑惑。为此,大天将平时答问时所说的五事,编为一偈,在布萨日说戒时公开唱诵,提出“阿罗汉”并非圆满无缺。其偈为:“余所诱无知,犹豫他令入。道因声故起,是名真佛教。”(《大正藏》第二十七卷,第551页下)

此偈叙述了以下“五事”:(1)“余所诱”,指阿罗汉已断“烦恼漏失”,仍有“不净漏失”,在梦中会因魔女的引诱而遗精。(2)“无知”,指阿罗汉已无“染污”的无知,仍有“不染污”的无知。(3)“犹豫”,指阿罗汉已断“随眠性”的疑惑,仍有“处非处”的疑惑。(4)“他令入”,指阿罗汉仍需他人的授记或指点,才能知道自己已得解脱。(5)“道因声故起”,指阿罗汉仍有痛苦的感觉,也须通过发出“苦哉”之声,来现起对“四谛”的体证。

“大天五事”颠覆了传统的教理,引起轩然大波。为平息纷争,阿育王采用佛教的“多人语灭诤法”,将赞成者与反对者分作两处,加以清点,“贤圣朋内,耆年虽多而僧数少;大天朋内,耆年虽少而众数多”,于是,前者称之为“上座部”,后者称之为“大众部”,大天也因此而成为大众部的创始人。《异部宗轮论》也说,“因四众共议大天五事不同,分为两部,一大众部、二上座部”(《大正藏》第四十九卷,第15页上)。

但从《异部宗轮论》提到有两个“大天”,而两人的事迹大致相似,可以断定为同一人来看,“大天五事”实际上是佛教“根本分裂”之后,“于大众部中出家受具”的那个“大天”(原为“出家外道”)提出的,它是引发大众部内部第二次“枝末分裂”(分出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的原因,而不是引发佛教“根本分裂”的原因,“根本分裂”实因“十事非法”而起。至于《大毗婆沙论》将大众部创立者大天描述为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是不大可信的,很大程度上带有故意中伤的宗派情绪,因《大毗婆沙论》的编集者属于上座部系统下说一切有部,是大众部的对立派,故而忿出此言。

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上座部和大众部的内部又发生“枝末分裂”。据《异部宗轮论》记载,佛灭后二百年初至二百年末,大众部分裂四次,先后分出八部,连同根本大众部,而成九部;佛灭后三百年初至四百年初,上座部分裂七次,先后分出十一部,连同根本上座部,而成十二部。从而形成小乘佛教的“十八部派”或“二十个部派”。

部派佛教时期,佛教僧团对“三藏”作过多次结集。据南传佛教,佛灭后二百三十六年,在阿育王的支持下,以上座部目犍连子帝须(略称“帝须”)为首的一千比丘,在摩揭陀国华氏城举行了“第三次结集”,会上,结集了“法藏”(指“经藏”),并由帝须编集《论事》,批驳当时的各种部派异执,会后,派九支传教师到周边各国弘法,其中,摩哂陀(阿育王之子)率众将佛教传入斯里兰卡(见《善见律毗婆沙》卷二);公元前一世纪,达瓦伽摩尼王(公元前89—前77年在位)时,以坤德帝沙为首的大寺派五百比丘,在斯里兰卡马德勒(又译“玛杜勒”)镇阿卢寺举行“第四次结集”,第一次将审定的口诵佛经,刻写在贝多罗树叶上,由此实现了从口诵佛经到书面佛经的历史性转折(见《岛史》第二十章、《大史》第三十三章)。

而据北传佛教,佛灭后四百年,在迦腻色迦王(约128年—152年在位)的支持下,以说一切有部世友为首的五百比丘,在迦湿弥罗(又称“罽宾”,今克什米尔一带)举行了一次结集,会上编集了“三藏”的释论(注释)。由于北传佛教没有“华氏城结集”的记载,故它们将这次“迦湿弥罗结集”称为“第三次结集”(《大唐西域记》卷三没有明确说这是第几次结集;但藏传佛教史书根据自己独有的资料,都说此为“第三次结集”,见元布顿《佛教史大宝藏论》卷二、明多罗那他《印度佛教史》第十二章等)。缘此,有关“第三次结集”,存在着完全不同的两种说法。

由僧众集会,共同审定编集的佛教经典,在以后的年代,都是由各部派分别传持的。各大部派都有自己传持的律藏,即便到了唐代,在玄奘从印度带回的梵经中,还有许多部派佛教的“三藏”,其中包含它们的律藏,可见传承之久远(见唐慧立等《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六)。

五、本部大略

小乘律传译部,收录的是根据梵文、巴利文和其他西域文本翻译的小乘戒律类典籍,总计六十二部四百八十六卷。分为八门。

(一)法藏部律典

此类典籍总计有五部六十四卷。(1)姚秦佛陀耶舍等译《四分律》六十卷。法藏部的广律、汉地四分律宗的根本律典,下分“比丘戒法”、“尼戒法”、“二十犍度”(始“受戒犍度”,终“杂犍度”)、“集法”(包括“集法毗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毗尼”)、“调部”和“毗尼增一”,叙述比丘戒、比丘尼戒、僧团制度和其他戒律事项及其解释。(2)姚秦佛陀耶舍译《四分僧戒本》一卷。先于广律译出的《四分律》比丘戒本,收录比丘戒八类戒法,总计二百五十条。(3)曹魏昙谛译《羯磨》一卷。《四分律》羯磨本,收录“比丘羯磨文”、“比丘尼羯磨文”各九篇。(4)曹魏康僧铠译《昙无德律部杂羯磨》一卷。《四分律》羯磨本,收录“比丘杂羯磨”、“比丘尼杂羯磨”各九篇,内容与昙谛译本大致相近而稍显缺乏。(5)刘宋求那跋摩译《四分比丘尼羯磨法》一卷。《四分律》比丘尼羯磨本,今本实为昙谛译本后部分“比丘尼羯磨文”的别抄。

(二)化地部律典

此类典籍总计有二部三十一卷。(1)刘宋佛陀什等译《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三十卷。化地部的广律,下分“比丘律”、“尼律”、“十九法”(始“受戒法”,终“比丘尼法”)、“集法”(包括“五百集法”、“七百集法”),叙述比丘戒、比丘尼戒、僧团制度和其他戒律事项及其解释。(2)刘宋佛陀什等译《弥沙塞五分戒本》一卷。《五分律》比丘戒本,收录比丘戒八类戒法,总计二百五十一条。

(三)大众部律典

此类典籍总计有四部四十三卷。(1)东晋佛陀跋陀罗等译《摩诃僧祇律》四十卷。大众部的广律,下分“比丘僧戒法”、“明杂诵跋渠法”、“明威仪法”、“比丘尼戒法”(又称“比丘尼毗尼”)、“比丘尼杂跋渠”,叙述比丘戒、比丘尼戒、僧团制度和其他戒律事项及其解释。(2)东晋佛陀跋陀罗等译《摩诃僧祇律大比丘戒本》一卷。《僧祇律》比丘戒本,收录比丘戒八类戒法,总计二百十八条。(3)东晋法显等译《摩诃僧祇比丘尼戒本》一卷。《僧祇律》比丘尼戒本,收录比丘尼戒七类戒法,总计二百七十七条(《丽藏》本作二百九十条,系后人于“众学法”中增益十三条所致)。(4)东晋失译《舍利弗问经》一卷。大众部的律论,以佛在罗阅祇城(即摩揭陀国王舍城),答舍利弗之问的形式,叙述戒律的传承和奉持情况。

(四)早期说一切有部律典

此类典籍总计有七部一百卷。(1)姚秦弗若多罗等译《十诵律》六十一卷。早期说一切有部(罽宾国一带流传)的广律,下分“比丘律”、“七法”、“八法”、“杂诵”、“尼律”、“增一法”、“优波离问部”、“比(毗)尼诵”、“善诵毗尼序”,叙述比丘戒、比丘尼戒、僧团制度和其他戒律事项及其解释。(2)姚秦鸠摩罗什译《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一卷。先于广律译出的《十诵律》比丘戒本,收录比丘戒八类戒法,总计二百六十三条。(3)姚秦竺佛念译《鼻奈耶》十卷。梵本《十诵律》比丘戒的略释(性质上属于律论),所释以比丘戒的制立因缘、戒法条文为主。(4)刘宋失译《大沙门百一羯磨法》一卷。《十诵律》羯磨本,收录众僧羯磨法一百一种。(5)刘宋僧伽跋摩译《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十卷。《十诵律》比丘戒和“律事”的解说,但今本的主体部分实际上是《十诵律》中《增一法》、《优波离问部》、《比(毗)尼诵》的异译,其特有的内容主要是毗尼摩得勒伽“本母”的总目和“百一羯磨”的细目等,它是古代所传“五部律论”之一。(6)三秦失译《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九卷。《十诵律》比丘戒的解说,古代所传“五部律论”之一。(7)三秦失译《毗尼母经》八卷。僧团的制度和行事(“律事”)的解说,古代所传“五部律论”之一(此书原为未详部派的律论,从内容的同似性推断,当为说一切有部的律论,也有学者认为是“雪山部”或称“本上座部”的律论)。

(五)后期说一切有部律典

此类典籍总计有十八部一百九十八卷。(1)唐义净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五十卷。叙述后期说一切有部(摩偷罗国一带流传)所传的比丘戒及其解释。(2)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二十卷。叙述后期有部所传的比丘尼戒及其解释。(3)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出家事》四卷。叙述后期有部所传的出家受戒制度及其解释。(4)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安居事》一卷。叙述后期有部所传的安居制度及其解释。(5)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随意事》一卷。叙述后期有部所传的“随意”(又称“自恣”)制度及其解释。(6)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皮革事》二卷。叙述后期有部所传的皮革制品使用制度及其解释。(7)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药事》十八卷。叙述后期有部所传的饮食医药制度及其解释。(8)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羯耻那衣事》一卷。叙述后期有部所传的羯耻那衣(又称“迦絺那衣”、“功德衣”)制度及其解释。(9)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二十卷。叙述后期有部所传的佛陀传记,提婆达多“破僧”(指破坏和合的僧团)的始末经过,以及佛就此制定的规制。(10)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四十卷。叙述后期有部所传的僧众日常生活杂事制度及其解释,兼及佛陀晚年的行历和第一、二次结集的经过。(11)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摄颂》一卷。前述《毗奈耶杂事》中“摄颂”的摘编。

(12)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一卷。后期有部的比丘戒本,收录比丘戒八类戒法,总计一百九十三条(若将“众多学法”中的综合性戒条分拆计算,则为二百四十五条)。(13)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戒经》一卷。后期有部的比丘尼戒本,收录比丘尼戒七类戒法,总计三百二条(若将“众多学法”中的综合性戒条分拆计算,则为三百五十四条)。(14)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十卷。后期有部所传的羯磨法及其事缘的汇编,收录众僧羯磨法一百一种。(15)唐义净《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十四卷。《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比丘戒的解释(性质上属于律论)。(16)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颂》三卷。阐释《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比丘戒各戒要义的偈颂集。(17)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十卷。后期有部所传的律事的补充和解释。(18)唐义净《根本说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摄颂》一卷。前述《尼陀那目得迦》中“摄颂”(包括“大门总摄颂”、“别门总摄颂”和“子摄颂”)的摘编。

(六)南传上座部律典

此类典籍总计有四部二十五卷。(1)汉译巴利文《律藏》五卷。南传上座部的广律,下分《经分别》(包括《大分别》、《比丘尼分别》)、《犍度》(包括《大品》、《小品》)、《附随》三部分,叙述比丘戒、比丘尼戒、僧团制度和其他戒律事项及其解释。(2)汉译巴利文《比丘波罗提木叉》一卷。南传上座部的比丘戒本,收录比丘戒八类戒法,总计二百二十七条。(3)汉译巴利文《比丘尼波罗提木叉》一卷。南传上座部的比丘戒本,收录比丘尼戒七类戒法,总计三百十一条。(4)萧齐僧伽跋陀罗译《善见律毗婆沙》十八卷。南传巴利文《律藏》的略释(性质上属于律论),古代所传“五部律论”之一。

(七)其他部派律典

此类典籍总计有五部六卷。(1)陈真谛译《佛阿毗昙经》二卷。犊子部所传的广律(已佚)中犍度部的略释(性质上属于律论),叙述出家受戒制度及其解释。(2)陈真谛译《律二十二明了论》一卷。正量部所传的有关戒律事理的二十二首偈颂(每首由七言四句构成)的注释(性质上属于律论),古代所传“五部律论”之一。(3)北魏般若流支译《解脱戒经》一卷。饮光部的比丘戒本,收录比丘戒八类戒法,总计二百四十六条。(4)刘宋求那跋摩译《优波离问佛经》一卷。未详部派所传的比丘戒本的解释(性质上属于律论),收录比丘戒六类戒法(内缺“二不定法”、“七灭诤法”),总计二百十五条。(5)北宋法天译《苾刍五法经》一卷。未详部派所传的比丘戒本的解释(性质上属于律论),收录比丘戒六类戒法(内缺“二不定法”、“七灭诤法”),总计一百九十三条。

(八)小乘杂律经

此类典籍总计有十七部十九卷。(1)后汉安世高译《大比丘三千威仪》二卷。叙述比丘日常生活中的行仪规范。(2)北凉失译《大爱道比丘尼经》二卷。记述佛的姨母大爱道裘昙弥(即“瞿昙弥”)再三请求出家而获许的经过,以及佛为女人出家制立的各种行仪规范。(3)东晋失译《沙弥十戒法并威仪》一卷。叙述沙弥“十戒”和“威仪”。(4)刘宋求那跋摩译《沙弥威仪》一卷。叙述沙弥“威仪”,今本为《沙弥十戒法并威仪》部分内容的别抄。(5)北宋施护译《沙弥十戒仪则经》一卷。叙述沙弥“十戒”和“仪则”(行为规范)。(6)后汉失译《沙弥尼戒经》一卷。叙述沙弥尼“十戒”和“威仪”(行仪规范)。(7)东晋失译《沙弥尼戒文》一卷。叙述沙弥尼“十戒”和“威仪七十事”。(8)孙吴支谦译《戒消灾经》一卷。叙述受持优婆塞“五戒”而获佑消灾的故事。(9)刘宋求那跋摩译《优婆塞五戒相经》一卷。叙述优婆塞“五戒”的犯相(犯戒相状)。(10)北宋法护等译《八种长养功德经》一卷。叙述优婆塞一日一夜受持“八戒”的作法。

(11)东晋失译《目连问戒律中五百轻重事》一卷。分为十七品,以目连问、佛答的形式,解释戒律的各种事相(开遮、持犯、轻重等),共收录三百六十七个问答。(12)后汉安世高译《犯戒罪报轻重经》一卷。以目连问、佛答的形式,论述比丘、比丘尼犯戒的罪报问题,内容相当于前述《五百轻重事》中的《五篇事品》。(13)北宋法天译《目连所问经》一卷。为前述《犯戒罪报轻重经》的同本异译。(14)刘宋沮渠京声译《迦叶禁戒经》一卷。论述真伪沙门的区别和持戒问题。(15)北宋法天译《苾刍迦尸迦十法经》一卷。论述比丘度人出家、授人具足戒须具备的“十法”(指“得惭愧乐戒”、“得多闻法”、“得毗奈耶多闻”等十种条件)。(16)后汉安世高译《迦叶结经》一卷。以偈颂和长行(散文)相结合的形式,简述佛入灭后,在摩揭陀国罗阅祇城(即王舍城)举行的佛教史上“第一次结集”的情况。(17)东晋失译《撰集三藏及杂藏传》一卷。以偈颂的形式,简述佛涅槃后,在摩揭陀国僧伽尸城之北举行的佛教史上“第一次结集”的情况(于中所说的结集地点与众说不同)。

六、研究著作

有关佛教戒律的研究著作主要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佛教》第三辑,知识出版社1989年5月版;日本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东京山喜房佛书林1960年版;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台湾正闻出版社1991年5月版;印顺《戒律学论集》,中华书局2010年6月版;圣严《戒律学纲要》,宗教文化出版社2006年12月版;圣严《律制生活》,华夏出版社2010年5月版;智谕主编《南山律学辞典》,台湾西莲净苑出版社1996年5月版;李凤媚《巴利律比丘戒研究》,台湾嘉义新雨杂志社1999年2月版;劳政武《佛教戒律学》,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9月版;严耀中《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11月版;湛如《敦煌佛教律仪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3年8月版;湛如《净法与佛塔》,中华书局2006年12月版;王建光《中国律宗通史》,江苏凤凰出版社2008年7月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