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现象的测量
犯罪现象的测量,是指运用定性与定量等方法,对于犯罪现象予以全面、深入、具体的把握。广义上来说,犯罪现象的测量包括个案调查、数理统计乃至犯罪预测。其中,个案调查,描述具有代表性的个案状况,并试图通过诸多个案展示犯罪现象的总体概貌。例如,我国著名犯罪社会学家严景耀先生,在其专著《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187]中,通过典型个案对于中国社会犯罪现象的展示。数理统计,是指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表述犯罪现象的一些指标,进行具体的测定与量化,使犯罪现象得以准确直观的体现。犯罪的数理统计,有助于较为确切地展示犯罪现象的总体状况,尤其是科学的犯罪统计,较具说服力。犯罪预测,是指基于犯罪形成与发生的规律,运用科学的统计与分析方法,对未来的犯罪现象予以推测和估计。包括个体犯罪行为预测(尤其是再犯预测)、社会犯罪状况预测,犯罪主体预测、犯罪类型预测,短期预测、中期预测、长期预测等。
相对而言,典型个案的表现较为直观,犯罪预测则是对未来状况的推测与估计,从而对于实然犯罪现象予以测量的较为核心的路径是数理统计。而这种测量犯罪现象的数理统计,又涉及实地调查方法与基本统计技术,对此本书在第二章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中已有阐述。本章着眼于犯罪现象的描述,对于数理统计测量犯罪现象的基本类型与重要指标作一概要阐释。
一、数理统计测量的基本类型
犯罪数理统计测量从主体的角度来说,基本上可分为官方犯罪统计和非官方犯罪统计。
1.官方犯罪统计
官方犯罪统计,又称刑事司法统计,是指刑事司法机关在其职能活动中,对犯罪现象数量方面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的全过程。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犯罪状况,以便更为合理有效地应对犯罪,各国的刑事司法部门均有相关的刑事司法统计的职责;当然,司法部门不同,司法统计的内容、侧重等也有所差异。在我国,就存在着公安、法院、检察[188]、监狱等方面的司法统计,具体包括: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分类统计、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类型统计、刑事案件各年龄段作案人员比重统计等;审判机关的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审理各类一审案件情况统计等;检察机关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统计、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提起公诉被告人统计等。在美国,联邦调查局、司法部、法院、检察、警察、矫正机关等也均各有相应的司法统计,尤其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一犯罪报告(The Uniform Crime Reports,UCR)在全美乃至全世界有着相当的影响。1930年UCR数据首次公布,其后一直延续至今。UCR内容包括每年度的犯罪总数、每10万人的犯罪率、不同地区的犯罪状况、犯罪性质及人员情况、犯罪逮捕率、执法人员情况等。
犯罪黑数,又称犯罪隐数,是指一定时空中实际发生的而司法机关未知或未予登记的犯罪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黑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它与官方犯罪统计相伴生。然而过量的犯罪黑数有损于官方犯罪统计的真实可靠性,进而不利于政府的犯罪对策。针对这一现象,20世纪40年代与20世纪60年代,分别在美国兴起了两种犯罪调查:自我报告;被害者调查。自我报告,是指通过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让被调查者匿名报告自己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犯罪行为,从犯罪者的角度补充官方犯罪统计的不足。被害者调查,是指从居民中抽样,调查他们在过去一段时期内受到犯罪侵害的情况,通过发现居民被害的数量确定实际发生的犯罪数量以及与犯罪相关的一些问题,从被害者的角度补充官方犯罪统计的不足。
2.非官方犯罪统计
非官方犯罪统计,又称犯罪研究专门统计,是指司法机关以外的犯罪学研究机构、人员,为了对犯罪问题进行科学研究,通过调查搜集一定空间、时间条件下犯罪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数量变化等统计资料的活动。根据犯罪研究课题的不同,非官方犯罪统计可以表现为多种多样。包括:犯罪本体统计、犯罪被害统计、犯罪因素统计等。
(1)犯罪本体统计,旨在描述犯罪本身的具体状况,测量犯罪及其侧面的数量特征与规律。例如,100例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所实施的犯罪共X起[189],各种犯罪类型占犯罪总数的比率分别为X1%,X2%,……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合法经济实体外衣的占组织总数的X3%;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受贿罪的占组织总数的X4%;全国1年内,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受贿罪占全部受贿罪的X5%,等等。
(2)犯罪被害统计,旨在描述被害人被害的具体状况,测量被害因素与犯罪之间关系的数量特征与规定。例如,日本学者佐藤等,对造成死亡与伤害的犯罪被害人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抽取1067例案件,分为四组,调查结果:被害人无过错的占伤害罪判决组的63.7%,占杀人罪判决组的40.3%,占伤害罪不起诉组的93.2%,占杀人罪不起诉组的93.4%;加害行为系由陌生人所为的占伤害罪判决组的58.6%,占杀人罪判决组的20.6%;等等。[190]
(3)犯罪因素统计,旨在描述犯罪的形成与发生的具体表现,测量致罪因素与犯罪之间关系的数量特征与规律。例如,关于犯罪人对财富、发展机会等重要生活的期望值,一项调查显示,按照“期望很大”“期望较大”“说不准”“期望较小”“期望很小”的顺序,关于财富犯罪人的选择比率分别为49.3%,29.9%,13.6%,3.4%,3.9%,关于发展机会犯罪人的选择比率分别为40.4%,42.3%,8.7%,4.7%,3.9%,等等。[191]
非官方犯罪统计不仅直接切合犯罪学研究,而且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弥补官方犯罪统计的不足。例如,上文所述,犯罪黑数是官方统计中常见的问题,而且难以避免,然而通过非官方的犯罪黑数调查统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官方统计存在的犯罪黑数的不利影响。
二、数理统计测量的重要指标
犯罪统计指标,是指反映具体时间、地点条件下犯罪现象数量特征的概念和数值,具体由指标名称和指标数值两部分构成。指标名称,表明所要研究的犯罪现象数量方面的科学概念,是犯罪现象的质的规定性。指标数值,表明所要研究的犯罪现象概念特征的数量,是犯罪现象的量的规定性。例如,犯罪率6‱,是一个犯罪统计指标。其中,犯罪率是统计指标名称;6‱是统计指标数值。犯罪统计指标,也可以视作一组经过操作化处理的犯罪研究概念。按照指标形式,犯罪统计指标分为总量指标、相对指标。
1.总量指标
总量指标,又称绝对指标,是统计资料经过汇总整理后所得到的反映犯罪现象总体规模和水平的总和指标,其表现形式是具有计量单位的绝对数。例如,发案数、人犯数等。对于总量指标,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由此使犯罪现象得以更为具体多样的描述。
(1)总体单位总量与总体标志总量:总量指标按其反映的内容不同,分为总体单位总量和总体标志总量。这里涉及几个基本概念:统计总体、总体单位、标志。统计总体,简称总体,是统计研究所确定的客观对象,它是由客观存在的具有共同性质的许多单位组成的整体。总体单位,简称单位,是指组成总体的各个单位,它是各项统计数字的原始承担者;标志,是指总体单位所具有的属性和特征,每个总体单位可以有多种属性和特征。例如,我们要研究某地在一定时间内抢劫案的情况,则该地在这一时间段内所有的抢劫案就组成为一个总体;每一起抢劫案构成一个单位;抢劫案的入室抢劫、拦路抢劫等可以作为标志。总体单位总量,是指总体单位的合计数。例如,在上例中,该地在这一时间段内所有抢劫案的总和,即为这一统计调查的总体单位总量。总体标志总量,是指总体各单位某一标志值的总和。就上例而言,这些抢劫案中入室抢劫、拦路抢劫等各自的总数,即为这一统计调查的总体标志总量。
(2)时点总量指标和时期总量指标:总量指标按其反映的时间状态不同,分为时点总量指标和时期总量指标。时点总量指标,表明总体在某一时刻的数量状态。例如,某一时刻的发案总数。时期总量指标,表明总体在一段时期内活动过程的数量状态,指标的数值随时期长短而变化。例如,针对1983年度新入监狱的再犯,日本法务综合研究所调查统计了这些再犯的再犯期(从出监到重新犯罪的期间),从而得出一系列以时段为特征的,表述该时段再犯占入监再犯总数(分为三种类型:全部总数;期满释放再次入监总数;假释再次入监总数)的比率(累积率)。详见表5-1:前刑出监事由及再犯期累积率(%)。[192]
表5-1 前刑出监事由及再犯期累积率(%)
2.相对指标
相对指标,总量指标的对称,也称相对数,是用两个有联系的指标进行对比的比值来反映犯罪现象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的综合指标。常用的相对指标可以分为结构相对指标、比例相对指标、比较相对指标、强度相对指标、动态相对指标。
(1)结构相对指标,是按一定的标准划分总体,由此将总体内某一部分数值与总体全部数值对比所得的比值,其反映总体内部的构成和类型特征,常用百分数表示。例如,某地一年内发生杀人案320起,其中图财害命150起、奸情杀人60起、报复杀人50起、其他杀人60起,可以求出这320起杀人案的结构相对指标:图财害命46.88%、奸情杀人18.75%、报复杀人15.63%、其他杀人18.75%。
(2)比例相对指标,是将总体内某一部分数值与另一部分数值对比所得的比值,常用系数或倍数表示。例如,2003年我国公安部门刑事立案4393893起,其中,杀人24393起,伤害145485起,抢劫40088起,盗窃2940598起……在上述刑事立案总数(4393893起)中,盗窃案是抢劫案的73.4倍,即为比例相对指标。
(3)比较相对指标,是将某一总体指标与另一总体同类指标对比所得的比值,其反映同类事物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等之间的差异程度,常用倍数或百分数表示。例如,甲地一年内发生盗窃案1200起,乙地一年内发生盗窃案1800起,则乙地一年内发生的盗窃案是甲地的1.5倍,即为比较相对指标。
(4)强度相对指标,是将两个有联系但不同的指标对比所得的比值,其反映现象的密集程度,常用复名数单位表示。例如,犯罪率,即指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总数与人口总数对比而计算的比率,包括发案率与人犯率,通常为万分比或10万分比,单位是“起/万人”或“起/10万人”。
(5)动态相对指标,是将总体不同时期的同类指标对比(报告期数值比基期数值)所得的比值,其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程度,常用百分数表示。例如,某地1998年度发生盗窃案1200起,而1999年度发生盗窃案1800起,则该地1999年度发生的盗窃案是上一年度的150%,即为动态相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