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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751法学基础理论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理论

科目代码:751

(注意事项:(1)此考卷适用于报考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专业的考生;(2)注意: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写在卷面上不计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60分。)

请阅读下列各题,从各题所给的A、B、C三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佳选项,并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1.以下选项属于准法律行为的是(  )。

A.招标公告

B.拒绝要约

C.设立遗嘱

2.以下选项属于支配权的是(  )。

A.肖像权

B.监护权

C.抵押权

3.自助行为的目的是允许权利人保护自己的(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属于(  )。

A.合伙企业的财产

B.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C.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5.采取类型强制原则的法律行为是(  )。

A.物权行为

B.债权行为

C.继承行为

6.不可以被撤销的意思表示错误是(  )。

A.将甲误认为乙而向其作意思表示

B.将买卖误认为租赁

C.误认为自己出差而购买机票

7.依《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为(  )。

A.法律行为生效之时

B.权利人占有该动产之时

C.义务人交付该动产之时

8.依《物权法》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

A.认定该决定无效

B.撤销该决定

C.判决重新作出决定

9.合同无效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货物,此种请求权属于(  )。

A.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B.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侵权返还请求权

10.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是(  )。

A.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和承揽人

B.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

C.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

11.因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诉讼,属于(  )。

A.指定管辖

B.专属管辖

C.一般地域管辖

12.在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应当(  )。

A.继续审理

B.裁定中止特别程序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13.以下关于普通的共同诉讼说法正确的是(  )。

A.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B.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C.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14.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程序是(  )。

A.开庭准备,宣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B.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辩论,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C.开庭准备,庭审调查,宣布开庭,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15.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

A.终结诉讼

B.中止诉讼

C.延期审理

16.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最早规定于(  )。

A.汉代

B.北齐

C.唐代

17.中国古代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朝代是(  )。

A.西周

B.秦代

C.宋代

18.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  )。”。

A.法律论

B.唐律论

C.本俗法

19.中国近代最早明确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的法典是(  )。

A.《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

20.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A.宋代“折杖法”规定所有刑种均可折杖行刑

B.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中确定首犯的一般标准是“造意者为首”

C.中国古代法家强调以严刑峻罚推行法治

21.与19世纪相比,自20世纪以来,过失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  )。

A.越来越强化了

B.越来越弱化了

C.既没有强化也没有弱化

22.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德国民法典》更多地受到(  )的影响。

A.《学说汇纂》

B.《法学阶梯》

C.《十二铜表法》

23.关于英国普通法(Common 1aw)的概念,以下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

A.是一种通俗的法律

B.是一种习惯法

C.是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24.布莱克斯通(B1ackstone,1723—1780)是(  )早期著名的法学家。

A.法国

B.美国

C.英国

25.美国历史上的重要的宪法判例一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由(  )担任首席法官时判决的。

A.约翰·马歇尔

B.汉密尔顿

C.罗杰·塔尼

26.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请辩护人辩护。这一规定属于(  )法律规范。

A.义务性规范

B.准用性规范

C.确定性规范

27.法对人们的行为可以反复适用,这体现了(  )的特征。

A.法的强制性

B.法的规范性

C.法的普遍性

28.《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不是一项(  )。

A.指导性规则

B.调整性规则

C.义务性规则

29.下列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中,错误的是(  )。

A.上位法无条件优于下位法

B.新法无条件优于旧法

C.新法有条件优于旧法

30.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通常划分为(  )。

A.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31.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和正义的西方法学流派是(  )。

A.古典自然法学派

B.历史法学派

C.分析法学派

32.当代中国成文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  )。

A.国际条约

B.判例

C.习惯

33.义务性规则不具有的特征是(  )。

A.强制性

B.任意性

C.必要性

34.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这可以被称为(  )。

A.法律自由

B.消极自由

C.积极自由

35.罚款和罚金(  )。

A.均属行政制裁

B.前者属刑事制裁、后者属行政制裁

C.前者属行政制裁、后者属刑事制裁

36.在某区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下列人员中的(  )依照我国《选举法》不具有选举资格。

A.精神病患者李某

B.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决定停止其选举权的王某

C.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被判处管制的张某

37.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规章的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38.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宪法意义在于,它开创了(  )的先例。

A.联邦法院审查州法律是否符合州宪法

B.联邦法院审查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C.联邦法院审查联邦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39.某公司对北京市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  )申请行政复议。

A.北京市人民政府

B.北京市海关

C.海关总署

40.关于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能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不能,因其不是独立法人

B.能,因其依法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

C.能,但其必须与中方联合以企业的名义

41.2011年7月9日,南苏丹根据全民公投结果,宣布独立。但北南苏丹双方仍存在边界划分、石油资源分配、阿卜耶伊地位、外债分担等未决问题,这种情况下下列关于承认南苏丹主权的陈述,错误的是(  )。

A.边界划分、石油资源分配、阿卜耶伊地位、外债分担等问题均不影响南苏丹的独立

B.如果北苏丹承认了南苏丹的独立,其他国家就可以承认

C.其他国家不应急于承认,应该观望一段时间

42.2011年8月21日,利比亚反对派攻入首都,总统卡扎菲去向不明。此时,利比亚的主权(  )。

A.由尚未被攻占的利比亚政府军所保护的卡扎菲政府行使

B.由反对派所成立的国家过渡委员会行使

C.应暂由联合国或者非洲国家联盟代理

43.中国尚未批准的人权条约是(  )。

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4.在外交活动中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是(  )。

A.国家总统

B.中共中央书记

C.外交部长

45.2011年5月30日,基地组织占领也门津吉巴尔市,宣布成立伊斯兰酋长国,定都津吉巴尔。关于这一情势,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没有联合国的授权,只有也门有权使用武力清除这个伊斯兰酋长国,其他国家只能坐视其发展

B.致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国家,如美国,可以自行打击该“伊斯兰联合酋长国”,不必事先征得也门的同意

C.也门竟然容忍在自己的境内成立一个恐怖主义组织,违反了其承担的《联合国宪章》下的责任

46.下列哪项不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

A.国际合作

B.平等互利

C.互不干涉内政

47.国际社会尚未就使用下列哪种武器达成普遍性的国际法规则?(  )

A.核武器

B.生物武器

C.化学武器

48.美国前总统克林在卸任前曾想在化解中东问题上有所作为。他曾邀请阿拉法特和沙龙到自己的戴维营,并让二人到戴维营的办公室内交谈,为方便二人畅所欲言,克林顿并没有参加二人的谈话,谈话内容完全保密。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属于(  )。

A.调解

B.磋商

C.斡旋

49.中国多次对外宣布“绝不率先使用核武器”,关于这一声明,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这一声明构成中国的一项国际义务,中国必须受该声明的约束

B.这是一种政治表态,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意义

C.这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非条约或者习惯法的规则,对中国没有拘束力

50.关于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露事故的叙述,正确的是(  )。

A.对于日本遭受的巨大灾难,国际社会有法律义务给予援助

B.如果其他国家自愿为日本提供救灾援助,为了日本人民的利益,日本政府不得拒绝

C.如果核爆炸引发的泄露给某个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该国可以向日本求偿,日本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51.针对《刑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停靠的国家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C.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辅的原则

52.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

A.一个单行刑法和七个修正案

B.两个单行刑法和七个修正案

C.一个单行刑法和八个修正案

53.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使到甲国境内时,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发生争吵,A将B打成重伤。则A的犯罪行为(  )。

A.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B.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C.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54.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55.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56.关于缓刑,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的?(  )

A.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B.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已满75周岁的人可以适用缓刑

57.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而实际上当时并不存在,行为人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犯罪,但未遂

C.是假想犯罪

58.甲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当场将行人乙、丙、丁撞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对甲应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59.对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必须是行为人(  )。

A.导致该婴幼儿死亡

B.出于出卖的目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60.依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

A.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

B.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C.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简述题(共4题,每题8分,共32分。)

1.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2.简述比较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3.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4.请以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例,说明我国公司法是否坚持资本充实原则?(提示:列举四个方面的规定即可)

三、分析论述题(共4题,每题14.5分,共58分。)

1.试述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2.试述抵押人的权利。

3.试述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的关系。

4.根据欧盟制定的《产品责任指令》,生产者可以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有哪些?

参考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名称:法学基础理论

科目代码:751

(注意事项:(1)此考卷适用于报考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专业的考生;(2)注意: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写在卷面上不计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60分。)

请阅读下列各题,从各题所给的A、B、C三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佳选项,并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1.以下选项属于准法律行为的是(  )。

A.招标公告

B.拒绝要约

C.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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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准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以外的,当事人实施的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的表意行为。A项,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既不属于准法律行为也不属于法律行为。B项,拒绝要约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实施的意思通知,即内心某种愿望或意思的行为。C项,设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2.以下选项属于支配权的是(  )。

A.肖像权

B.监护权

C.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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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其特点包括: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包括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支配权的实现仅需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就权利人而言,其权利的实现具有直接性,不需要他人的介入;就义务人而言,其所负的是不作为义务。权利人在他人妨碍其支配时可以请求禁止,因此支配权还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也是支配权。

3.自助行为的目的是允许权利人保护自己的(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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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保护自身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实施的扣押、破坏、毁损他人财产,拘束他人自由的合法措施。实施自助行为必须符合如下要件:存在请求权;情势紧迫;不能及时得到国家保护。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属于(  )。

A.合伙企业的财产

B.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C.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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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5.采取类型强制原则的法律行为是(  )。

A.物权行为

B.债权行为

C.继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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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亲属行为又称亲属法上的行为或亲属法上的法律行为,是指在亲属法领域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其中有单方行为,也有合同行为。亲属行为只能由本人亲自实施,不能由代理人代理,也不得附条件。亲属行为实行类型强制原则,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行为。本题中,只有继承行为属于亲属行为。

6.不可以被撤销的意思表示错误是(  )。

A.将甲误认为乙而向其作意思表示

B.将买卖误认为租赁

C.误认为自己出差而购买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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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意思表示错误是指对事物的不正确认识,即当事人的设想与现实不符。错误的意思表示应被撤销,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能导致撤销意思表示的后果,只有当错误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必须是重要的时候,意思表示才可以被撤销。《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A项,属于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属于可撤销的意思表示;B项,属于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属于可撤销的意思表示;C项,行为人购买机票的意思与其购买机票的行为并不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而对意思表示做出的原因的误解并未构成重大误解,不可以被撤销。

7.依《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为(  )。

A.法律行为生效之时

B.权利人占有该动产之时

C.义务人交付该动产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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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8.依《物权法》规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

A.认定该决定无效

B.撤销该决定

C.判决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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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9.合同无效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货物,此种请求权属于(  )。

A.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B.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侵权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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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A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特点而发生的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转移,因此,本题中货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就已转移,一方当事人无法基于所有权而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B项,《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由于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取得货物的合法根据消失,所以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项,本题中不存在侵权行为,也就不存在侵权返还请求权。

10.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是(  )。

A.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和承揽人

B.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

C.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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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特殊性质、双方的信赖关系以及不定期的合同而产生的。包括: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等。

11.因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诉讼,属于(  )。

A.指定管辖

B.专属管辖

C.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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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在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应当(  )。

A.继续审理

B.裁定中止特别程序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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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13.以下关于普通的共同诉讼说法正确的是(  )。

A.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B.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C.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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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在诉讼过程中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形式。其特征为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共同诉讼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其特征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

14.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程序是(  )。

A.开庭准备,宣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B.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辩论,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C.开庭准备,庭审调查,宣布开庭,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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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基本程序,依顺序分为以下几个诉讼阶段: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告判决。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5.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

A.终结诉讼

B.中止诉讼

C.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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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6.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最早规定于(  )。

A.汉代

B.北齐

C.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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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亲亲得相首匿。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董仲舒据《春秋》经义,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性。至宣帝时,正式把“亲亲得相首匿”作为刑法原则确定下来。《汉书·宣帝纪》说,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祖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个刑法原则不仅一直延续到清代,而且时有发展。

17.中国古代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朝代是(  )。

A.西周

B.秦代

C.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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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据云梦秦简记载,秦律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确定是以身高为标准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按《周礼》的贾氏疏文“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的说法,身高六尺五寸的男子,约十六七岁。主要还是与当时的战争年代背景相关。年龄很小但是如果身材达标了就得出征,同理以此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18.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  )。”。

A.法律论

B.唐律论

C.本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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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唐代国际交往频繁,境内有大量的外国人。唐律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所应适用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准据法”。“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即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准。“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不同国别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相侵犯时,适用中国法律。唐律的这一原则既给予外国法律以应有的尊重,又维护了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19.中国近代最早明确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的法典是(  )。

A.《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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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大清现行刑律》,在体例上删除六部总目;在刑制上将笞、杖、徒、流、死以及发遣、充军等刑名,改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和死刑五种。死刑只分斩绞两种,废除已奏请停用的凌迟、枭首和戮尸、刺字、缘坐等酷刑。

20.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A.宋代“折杖法”规定所有刑种均可折杖行刑

B.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中确定首犯的一般标准是“造意者为首”

C.中国古代法家强调以严刑峻罚推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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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A项,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袭唐代的五刑,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刑制,但《宋刑统》又有所改动,创制了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并不是所有刑种均可折杖行刑。B项,唐律明确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即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区分首、从的方法,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造意者,即倡首先言的主谋。C项,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便一直奉行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即强调以严刑峻罚推行法治。

21.与19世纪相比,自20世纪以来,过失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  )。

A.越来越强化了

B.越来越弱化了

C.既没有强化也没有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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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过失责任原则也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产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382、1383条以法典形式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此后,各国法律纷纷效仿之,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成为各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即使在英美法系也不例外。《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皆明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则由法院判例创设之。因为工业革命的发展,不能再采用严格责任标准,而要采用过错责任以此更好的让在工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保护。

22.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德国民法典》更多地受到(  )的影响。

A.《学说汇纂》

B.《法学阶梯》

C.《十二铜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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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德国民法典》更多地受到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同时带来了《学说汇纂》的优点和缺点。

23.关于英国普通法(Common 1aw)的概念,以下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

A.是一种通俗的法律

B.是一种习惯法

C.是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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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英国普通法是指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24.布莱克斯通(B1ackstone,1723—1780)是(  )早期著名的法学家。

A.法国

B.美国

C.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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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普通法方面的教授。

25.美国历史上的重要的宪法判例一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由(  )担任首席法官时判决的。

A.约翰·马歇尔

B.汉密尔顿

C.罗杰·塔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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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由约翰·马歇尔担任首席法官时判决的。

26.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请辩护人辩护。这一规定属于(  )法律规范。

A.义务性规范

B.准用性规范

C.确定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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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A项,义务性规范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规范。B项,准用性规范是非确定性法律规范中的一类,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C项,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十分明确、具体,不需要援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的法律规范。本题中,法条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具有明确的内容,不需要援用其他法律规定,不属于义务性规范也不属于准用性规范,而是确定性法律规范。

27.法对人们的行为可以反复适用,这体现了(  )的特征。

A.法的强制性

B.法的规范性

C.法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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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A项,法的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B项,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C项,法的普遍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法律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律效力的重复性;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法律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28.《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不是一项(  )。

A.指导性规则

B.调整性规则

C.义务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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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A项,依据指导性规则,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B项,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C项,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

本题中,法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模式,属于义务性与调整性规则。同时,法条中课以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的义务,国家机关必须照办,属于强行性规则而不是指导性规则。

29.下列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中,错误的是(  )。

A.上位法无条件优于下位法

B.新法无条件优于旧法

C.新法有条件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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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解决法的效力冲突,一般适用如下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这只有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才能适用,就是说,新法不能优于比其位阶高的法的效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这一原则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

30.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通常划分为(  )。

A.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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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31.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和正义的西方法学流派是(  )。

A.古典自然法学派

B.历史法学派

C.分析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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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

32.当代中国成文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  )。

A.国际条约

B.判例

C.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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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A项,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成文法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BC两项,不成文法主要包括三种:判例法;习惯法;惯例。

33.义务性规则不具有的特征是(  )。

A.强制性

B.任意性

C.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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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

34.自由就是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这可以被称为(  )。

A.法律自由

B.消极自由

C.积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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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B项,消极自由意味着从约束中解脱出来,不被干预、不被控制的状态。消极自由实现的条件就是没有外界的干预和控制。C项,积极自由与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不同,它是去做某事的自由。

35.罚款和罚金(  )。

A.均属行政制裁

B.前者属刑事制裁、后者属行政制裁

C.前者属行政制裁、后者属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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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

36.在某区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下列人员中的(  )依照我国《选举法》不具有选举资格。

A.精神病患者李某

B.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决定停止其选举权的王某

C.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被判处管制的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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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A项,《选举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李某只是不能行使选举权利,仍然具有选举资格。C项,《选举法》第3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张某虽被判处管制但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37.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规章的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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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38.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宪法意义在于,它开创了(  )的先例。

A.联邦法院审查州法律是否符合州宪法

B.联邦法院审查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C.联邦法院审查联邦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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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该案判决认为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反联邦宪法而被无效,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39.某公司对北京市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  )申请行政复议。

A.北京市人民政府

B.北京市海关

C.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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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0.关于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能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不能,因其不是独立法人

B.能,因其依法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

C.能,但其必须与中方联合以企业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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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1.2011年7月9日,南苏丹根据全民公投结果,宣布独立。但北南苏丹双方仍存在边界划分、石油资源分配、阿卜耶伊地位、外债分担等未决问题,这种情况下下列关于承认南苏丹主权的陈述,错误的是(  )。

A.边界划分、石油资源分配、阿卜耶伊地位、外债分担等问题均不影响南苏丹的独立

B.如果北苏丹承认了南苏丹的独立,其他国家就可以承认

C.其他国家不应急于承认,应该观望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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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既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因为国际法并未加诸各国承认新国家的义务,也没有赋予新国家获得别国承认的权利。一国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其根据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需要自由决定。

42.2011年8月21日,利比亚反对派攻入首都,总统卡扎菲去向不明。此时,利比亚的主权(  )。

A.由尚未被攻占的利比亚政府军所保护的卡扎菲政府行使

B.由反对派所成立的国家过渡委员会行使

C.应暂由联合国或者非洲国家联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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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主权是国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也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虽然有时国家内部会发生政府更迭,或者国家主权的行使会由于各种原因受到某些限制,但原则上,这不会影响国家的国际人格,也不会影响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继续存在。

43.中国尚未批准的人权条约是(  )。

A.《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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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A项,我国于1983年4月18日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B项,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仍未批准。C项,我国于2001年3月27日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4.在外交活动中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是(  )。

A.国家总统

B.中共中央书记

C.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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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中共中央书记不属于外交人员不享有外交特权。

45.2011年5月30日,基地组织占领也门津吉巴尔市,宣布成立伊斯兰酋长国,定都津吉巴尔。关于这一情势,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没有联合国的授权,只有也门有权使用武力清除这个伊斯兰酋长国,其他国家只能坐视其发展

B.致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国家,如美国,可以自行打击该“伊斯兰联合酋长国”,不必事先征得也门的同意

C.也门竟然容忍在自己的境内成立一个恐怖主义组织,违反了其承担的《联合国宪章》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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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A项,因为是基地组织,出于和平目的,其它国家也可以采取一定的行动;B项,美国也需要得到联合国授权才能开展反恐行动或使用武力。

46.下列哪项不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

A.国际合作

B.平等互利

C.互不干涉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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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内容。

47.国际社会尚未就使用下列哪种武器达成普遍性的国际法规则?(  )

A.核武器

B.生物武器

C.化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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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至1997年4月,已有165个国家正式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其中89个国家批准。1972年4月10日制订了《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不仅禁止使用生物武器,而且规定永远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储存、取得和保留这类武器。

48.美国前总统克林在卸任前曾想在化解中东问题上有所作为。他曾邀请阿拉法特和沙龙到自己的戴维营,并让二人到戴维营的办公室内交谈,为方便二人畅所欲言,克林顿并没有参加二人的谈话,谈话内容完全保密。这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属于(  )。

A.调解

B.磋商

C.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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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A项,调解又称和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B项,磋商是指发生争端的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没有第三方的参与。C项,斡旋是指第三方不介入具体的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成争端双方谈判以解决争端。第三方不直接参加谈判也不提供任何解决方案,所做的仅仅是劝告当事方及提供谈判场所、通信等事务性协助。

49.中国多次对外宣布“绝不率先使用核武器”,关于这一声明,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这一声明构成中国的一项国际义务,中国必须受该声明的约束

B.这是一种政治表态,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意义

C.这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非条约或者习惯法的规则,对中国没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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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共同签署的条约或公约产生国际义务。虽然不是条约也不是习惯法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态度,还是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

50.关于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露事故的叙述,正确的是(  )。

A.对于日本遭受的巨大灾难,国际社会有法律义务给予援助

B.如果其他国家自愿为日本提供救灾援助,为了日本人民的利益,日本政府不得拒绝

C.如果核爆炸引发的泄露给某个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该国可以向日本求偿,日本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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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国家应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国际不法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以免除国家责任。但是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时由于一个国家本身的行为所造成的,那么该国就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作为解除其不履行义务的非法性的理由。

51.针对《刑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停靠的国家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C.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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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AC两项,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这样的刑事管辖权体制。B项,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52.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

A.一个单行刑法和七个修正案

B.两个单行刑法和七个修正案

C.一个单行刑法和八个修正案

【答案】C

【解析】截至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增设和修订了一系列罪名。

注:我国于2015年已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至此,已有一个单行刑法和九个修正案。

53.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使到甲国境内时,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发生争吵,A将B打成重伤。则A的犯罪行为(  )。

A.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B.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C.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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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解析】本题中,犯罪行为发生在甲国境内,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典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犯罪行为人是甲国公民,因此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典中的属人管辖;案件中被害人是乙国公民也不符合我国刑法保护管辖的条件;另外,本案犯罪行为不属于普遍管辖要求的罪行,也不能依据普遍管辖来适用中国刑法。

54.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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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A项,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B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所会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C项,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又成为工具的错误,如行为人误把白糖、碱面等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投毒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射击杀人,从而未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

55.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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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

56.关于缓刑,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B.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已满75周岁的人可以适用缓刑

【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及第76条规定,一般缓刑的共通适用条件是: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A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具有较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B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C项,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

57.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而实际上当时并不存在,行为人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犯罪,但未遂

C.是假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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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如行为人误以野兽、牲畜、物品、尸体为人而开枪射杀的,应令其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58.甲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当场将行人乙、丙、丁撞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对甲应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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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A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本题中,甲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并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项,想象竟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多数学者认为是对危及公共安全持放任的心理态度。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致人重伤与死亡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主观上是过失。本题中,甲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C项,根据刑法典第l33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主要是指,实施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危以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按照相应犯罪论处。行为人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应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对甲不能数罪并罚。

59.对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必须是行为人(  )。

A.导致该婴幼儿死亡

B.出于出卖的目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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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同时刑法还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构成本罪。

60.依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

A.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

B.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C.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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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志。

二、简述题(共4题,每题8分,共32分)

1.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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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刑法将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规定为如下五种: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

2.简述比较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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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虚假行为、伪装表示、通谋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各方表意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都不相符;

表意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双方就非真意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通谋虚伪表示以各方表意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如果通谋虚伪表示是向第三人发出的,则第三人是否知道该行为属于虚伪表示,不影响其效力。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2)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不正当的利益而通谋。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2)二者的比较

通谋虚伪表示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恶意串通不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还指当事人通谋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恶意串通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而且包括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通谋。

通谋虚伪表示并没有对行为目的进行特殊要求;而恶意串通

无论属于何种通谋,均应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即存在目的违法性。

3.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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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的活动。其方法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清理法律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制定或发布该项法律的主体,清理的对象是一定时期或范围内发生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清理不对法律文件的内容作任何变动,只是就法律文件从整体角度进行审查、清点和整理。

(2)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它是对正在生效的法律的汇编,不能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因此不是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法律汇编和非官方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和法规汇编等。

(3)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大型、完备的法律。即对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的部分,增加适宜的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的、完整的法律。法典编纂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施行。

4.请以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例,说明我国公司法是否坚持资本充实原则?(提示:列举四个方面的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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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从我国《公司法》的下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坚持资本充实原则:

(1)《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1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项至第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分析论述题(共4题,每题14.5分,共58分。)

1.试述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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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缓刑制度的概念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说包括两类:一般缓刑,战时缓刑。

(2)一般缓刑

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一般缓刑的共通条件

a.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宜采用缓刑的方法置其于社会上。

b.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均是具有较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缓刑的宣告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拘役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必须根据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条件予以审查。

a.一般适用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b.特别适用

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一是不满l8周岁的人;二是怀孕的妇女;三是已满75周岁的人。

特定义务的附加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a.缓刑考验期的长短必须适中,应以原判刑罚刑期的长短为前提,可以等于或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不能短于原判刑期。

b.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时,应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适当的考验期。

c.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d.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期限内,确有突出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主要为以下内容: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第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第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第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b.缓刑的执行监督机构是被宣告缓刑者居住生活社区的矫正机构和组织。

c.缓刑考察的内容

是否具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并且情节严重等情形。

若不具有上述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的法律后果

a.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具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b.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c.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d.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即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都必须执行。

(3)战时缓刑

定义

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条件

a.时间条件,必须是在战时。

b.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c.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2.试述抵押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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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抵押人的权利是指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由于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故于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仍得对抵押物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因保障债权之考虑,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又不能不受一定的限制。

(1)设立数个抵押权

抵押人可以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即重复抵押。

数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已登记的,依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出租抵押物的权利

抵押权是价值权,抵押人并不因抵押权的设定丧失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抵押人能够将抵押物予以出租,以收取法定孳息。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

租赁在先、抵押在后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承租人可以  继续使用抵押物,即使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抵押物已转让给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原有的租赁关系也不当然终止,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承租权。

抵押在先、出租在后的,如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抵押在先、出租在后的,,如未办理登记的,则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关系。

(3)让与抵押物的权利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物权法》并没有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让与抵押物的权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抵押人的处分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转让抵押财产后,所得价款不能直接归抵押人,而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在抵押关系中,当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时,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试述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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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法律继承

概念

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特点

a.在法律演进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演进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b.从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看,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内容

a.法律技术、概念。

b.反映商品一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c.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d.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2)法律移植

定义

一个国家对其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法律的引进、吸收和摄取。其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范围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此两方面内容通称国外法。

法律移植的实践

a.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

b.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c.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

(3)二者的比较

联系

a.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都是法律演进的重要途径。

b.都以法律的既有存在为前提。

c.均不涉及法律制度的创新问题。

d.法律的继承、法律移植都属于法律的演进和发展中的量变模式。

e.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的着眼点在于健全或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属于法律的外在输入。

区别

a.法律继承指新法律对旧法律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律制度之间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在内容上的“影响——承受”关系;而法律移植表征一个国家对其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或国际法律的引进、吸收和摄取,体现的则是两种法律制度在空间上的顺序。

b.法律继承可以使一国现行法律制度保持与本民族法制文明的历史连续性,使新的法律制度在既往法制文明的基础上高起点进步;法律移植可以使一国法律体系在引进国外法、吸收先进法律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与世界法制同步发展。

4.根据欧盟制定的《产品责任指令》,生产者可以为自己辩护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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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欧盟于l985年7月25日颁布了《关于在有缺陷的产品责任方面使成员国的立法、条例和行政规章接近的指令》(简称《产品责任指令》)。《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对生产者进行了定义。它包括成品的生产者,还包括:原材料的生产者或者某一配件的生产者;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者其他独特的特征放在产品上,表明其是生产者的人;如果生产者不能被辨认,则提供某一产品的人;将产品投入欧盟市场的进口商。当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时,它们承担连带的和分别的责任。

根据《产品责任指令》第7条,生产者如果能够证明如下情形存在,将不承担责任:

(1)生产者没有负责将产品投入市场。

(2)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产品本身并不存在引起损害的缺陷,或者,这种缺陷是后来才出现的。

(3)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并不是供出售的或者为了其他的经济目的被投人流通,或者,产品并没有在商业经营中被制造或被投入流通。

(4)产品缺陷的产生是因产品为了符合公共机构颁布的强制性条例而导致的。

(5)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人市场时的科技知识水平,该缺陷当时不可能被发现。该款规定在实践中被简称为“发展中风险辩护”。该《指令》允许成员国的立法背离该款规定,即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判令生产者承担责任。

(6)当生产者是分包商时,缺陷是由成品的设计导致的,或者是由于成品的生产者给分包商发出的有缺陷的指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