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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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股权众筹法律制度构建这一命题,肇始于股权众筹现象的出现,又以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背景为羁绊,延伸出不尽相同的内涵。研究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原因或称意义,无疑在于实现股权众筹本身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价值;法律制度对于股权众筹而言,更多的是为了开辟股权众筹合法空间、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等。

世界范围内,股权众筹以其独特的价值,已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股权众筹在满足中小企业、初创企业融资需求,丰富投资选择,克服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独特价值,受到许多发达国家市场的重视。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多个国家纷纷修改法律,为股权众筹活动开辟合法空间、调谐配套制度,鼓励这一新兴金融模式的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美国市场上,根据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的EDGAREDGAR,全称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检索系统(Electronic Data Gathering, Analysis, and Retrieval System),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管理运营的,用来自动收集、存储、检索、接受和传递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要求下需要递交材料的公司所提交的信息数据的系统。该数据系统的设立是为了更快地收集、分析和传递监管所需的信息,以加强美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平,进而保护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们。在SEC制定的股权众筹监管的最终规则中,经营股权众筹的平台被要求向该系统提交注册文件和相关监管信息。数据库中注册平台的数据统计,在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就有超过3580万美元资金通过股权众筹平台投向中小企业。数据来源:http://crowdsourcingweek.com/blog/top-10-usa-crowdfunding-platforms/, 2018年1月22日最后访问。英国市场上,根据研究机构Beauhurst的分析报告,英国股权众筹的融资规模在2017年的第一季度达到了4700万英镑,环比上升11%。Beauhurst.Crowdfunding index[R/OL].(2017)[2017-07-22].http://about. beauhurst.com/reports/crowdfunding-index-2017-q1.据统计,英国股权众筹平台已经成为英国中小型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来源,其融资规模甚至超过了传统的私募股权融资。Williams-GrutO.Startup investment in the UK iss till‘stagnant'—but crowdfunding is getting a boost[N/OL].(2017-05-07)[2017-07-22].http://uk.businessinsider.com/beauhurst-uk-startup-funding-stagnant-in-q1-2017-crowdfunding-growing-2017-5.股权众筹在世界范围内的持续稳定发展,是股权众筹客观价值的有力证明;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创新,则是股权众筹价值释放的必要前提。

在中国,政府对股权众筹的基本态度是规范发展,但立法进程十分缓慢。只在2015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将“‘互联网+’普惠金融”作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提出“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要求,制定了系列配套文件,用以确立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基调。

对中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讨论,应区分现实和制度两个层面。从现实层面看,一方面股权众筹对于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股权众筹业态在西风东渐的过程中,发生了具有中国特征的转变,与传统众筹活动、本土证券活动各有联系和区别。从制度层面看,股权众筹离不开证券法的基本约束,同时也受到公司法、刑法等法律的深刻影响。

在现实层面,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作为信息密集型产业的金融,在技术催化下出现了新模式、新业态。2013年以来,中国开始了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历程,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其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滞后和监管的空白。股权众筹现象伴随着对证券发行限制的突破——对发行人数限制的规避、对证券发行公开宣传禁令的规避。中国股权众筹活动在并不友好的制度框架下持续发展,昭示着其中不容忽视的经济原因。

首先,股权众筹填补了正规金融服务少有涉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领域。股权众筹的过程高度依赖互联网,其信息传播和交易履行的低廉成本是传统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模式所无法企及的,也是证券发行核准制下的较高的合规成本和业绩要求所无法竞争的。低廉的融资成本、较低的融资门槛、有限的融资额度恰好匹配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特征,使得大量缺乏融资渠道的中小企业产生了更强烈的股权众筹融资需求和倾向。

其次,股权众筹满足了大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投资并非一项生活必需的活动,投资者也很难被认为具有消费者的身份属性,对投资权利的支持往往退让于对金融风险的防范。由于法律父爱主义或法律滞后性的客观影响,缺乏特定资质或投资渠道的普通投资者长期处于投资需求被压抑的状态。股权众筹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具有多样化、低额度、无门槛的基本特征,其对普通投资者可以产生显著的吸引力。

最后,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的创新,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更加有效的配置。从市场整体的角度,经过市场检验的商业模式的创新,意味着对资源更有效的配置,在其出现的早期往往给创新者带来丰厚的超额利润,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股权众筹服务,带来市场规模的扩张。

本书从现实层面考察,分析了股权众筹现象出现的内在因素,解释了股权众筹现象出现的必然性、合理性。而在法律层面的考察,则是确定股权众筹法律制度构建研究的切入点,把握股权众筹立法的逻辑自洽、体系兼容的前置步骤。

在制度层面,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应当定位于证券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从法律关系上看,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股权融资的范畴。股权众筹又是众筹的分支概念,众筹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的活动,具有大众性的特征。股权众筹这两种特征交织,在许多国家往往意味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管制,因为在股权众筹模式出现之前,大众性的股权融资往往意味着更高的风险水平、更大的社会影响和更强的监管需求。

按照中国目前的证券法规定,大众性的股权融资只有证券(股票)公开发行一个途径,融资者需要满足证券发行上市核准制的严格要求,包括程序和资质两个方面。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公开发行证券的,很有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此,中国目前的股权众筹活动,难以在保持公开性、大众性的同时,实现股权融资,而且由此发生了向私募化的转变,背离了股权众筹公开性、大众性的根本属性。对股权众筹公开性、大众性的背离,也是对股权众筹核心价值——股权众筹在满足社会投融资需求、降低交易成本、弱化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独特价值——的压抑,依赖于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传播与交流,依赖最广泛大众的了解和参与。失去了公开性、大众性的股权众筹,其价值受到严重压抑,也无法为市场所选择。

有鉴于世界范围内股权众筹实践所展示出的客观价值,以及中国现行制度对股权众筹价值的压抑,应当构建股权众筹法律制度,实现股权众筹的价值释放,更好地满足社会投融资需求,让股权众筹这一新兴融资模式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贡献力量,让大众更直接、更深刻地参与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