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三 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向异地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结算注意事项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银行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办理,汇票人可持汇票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3)银行汇票在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
(4)遗失了可以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应立即办理挂失;不能提取现金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挂失。
(二)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银行汇票连同进账单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付款单位开出银行汇票,应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三)银行汇票结算的一般程序
(1)银行汇票结算的一般程序如下图:
(2)银行汇票票样如下:
(3)背书转让图示如下图: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于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保证兑付,所以具有见票即付、信用高、支付能力强、代替现金使用的特点。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根据签发金额是否固定,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一)使用银行本票注意事项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
(2)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在付款期内见票即付。
(3)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逾期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可持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5)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如若丢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
收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应连同进账单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付款单位申请开出银行本票,应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账户。
(三)银行本票结算的一般程序
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包括签发本票和款项结算两个阶段。
(1)申请签发银行本票。[1]申请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签发银行本票。[2]银行向申请人签发银行本票。
(2)办理结算,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3)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一并送存银行,办理收款。
(4)银行间划拨资金。收款人开户行收妥入账后,通知收款人。付款人开户行和收款人开户行办理资金划拨。
银行本票一般结算程序如下图:
(四)银行本票签发票样
(1)不定额银行本票票样如下图:
(2)定额银行本票票样如下图:
三、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按支付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3种。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付款期限为10天。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又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支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
(一)支票结算的注意事项
(1)支票的使用范围。按照规定,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营户以及单位所附属食堂、幼儿园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债务清偿和其他款项结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2)除定额支票外,支票一律记名。
(3)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4)签发支票要用墨汁或碳素墨水(或使用支票打印机)认真填写;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三处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签发缺印鉴或错账号的支票及签发的支票印鉴不符、账号户名不符、密码号不符的,银行处支票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5)签发现金支票须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凭现金支票收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即背书,同时,收款单位到签发单位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应按银行规定交验有关证件。
(6)付款单位必须在其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银行存款余额。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要处支票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如果屡次发生,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直至停止签发支票。
(7)不准签发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指签发当日以后到期收付的支票。
(8)不准出租、出借支票。
(二)支票结算的账务处理
采用支票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方法是:收款单位收到支票,应连同进账单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付款单位开出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三)支票结算一般程序
支票结算的一般程序如下图:
(四)签发支票票样
(1)转账支票票样如下图:
(2)现金支票票样如下图:
(3)普通支票票样如下图:
四、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是商业汇票票据中所特有的。商业汇票使商业信用票据化,具有稳定、可靠、兑付性强的特点。
(一)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承兑时,付款人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字。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汇票到期时,购货企业的开户银行凭票将票款划给销货企业或贴现银行。销货企业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汇票到期时,如果购货企业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还销货企业,银行不负责付款,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购货企业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开户银行,以备由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销货企业应在到期时将汇票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转账收款。如果购货企业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汇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商业承兑汇票是购销双方的票据交易行为,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只作为清算的中介;而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体现购、销及银行三方关系,银行既是商业汇票的债务人,同时又是承兑申请人的债权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有银行保证无条件付款,因而有较高信誉。
(二)商业汇票结算注意事项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5)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三)商业汇票的账务处理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财务处理如下:
1.收款单位
(1)收款单位收到付款人交付的商业汇票,发运货物后,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款单位将即将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编制银行收款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2.付款单位
(1)付款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收取手续费时,编制银行付款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2)付款单位将承兑后的商业汇票交给销货单位后,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转账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或材料采购或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
(3)到期付款。
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四)商业汇票的结算程序
(1)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程序图示如下图:
(2)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图示如下图:
(五)商业汇票票样
(1)银行承兑汇票票样如下图:
(2)商业承兑汇票票样如下图:
(3)背书转让操作样品如下图:
五、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其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它适用于同城和异地特约单位的购物和消费。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一)信用卡结算的注意事项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直接将销货收入存入卡内。
(2)持卡人可持卡在特约单位购货和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可在提现范围内取现。
(4)信用卡只适用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5)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方式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
(6)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二)信用卡结算的账务处理
采用信用卡结算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账户进行核算。本知识点将在任务四“其他货币资金”中学习,在此不再赘述。
(三)信用卡结算程序
信用卡结算程序如下图:
(四)信用卡样品
信用卡样品如下图:
六、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异地之间各种款项的结算。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电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
(一)汇兑结算的注意事项
(1)汇款单位派人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时,除在“收款人”栏写明取款人的姓名外,还应在“账号或住址”栏内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具体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
(2)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上“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接着再紧靠其后填写汇款金额大写。
(3)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4)汇款需要收款单位凭印鉴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第四联上加盖收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二)汇兑结算程序
汇兑结算程序如下图:
(三)汇兑结算设计的票据样品
机打电汇凭证回单如下图:
手工电汇凭证回单如下图:
(四)汇兑结算的账务处理
1.收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或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
2.付款单位的账务处理
(1)付款是为了进行款项的结算,应根据汇兑结算凭证回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2)汇款到外地是为了异地零星采购,开立临时账户,会计核算见其他货币资金核算章节内容。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委托收款按照收款方式不同可分为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自主选择。委托收款适用于收取电话费、电费、商业承兑汇票、债券和存单等有明确的债权债务证明的有关款项的收取。
(一)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注意事项
(1)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委托收款结算程序分为“委托”和“付款”两个阶段。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具体而言: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让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委托收款结算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5)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如下图:
(三)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涉及的凭证样品
委托收款电报划回凭证如下图:
委托收款邮政划回凭证如下图:
(四)委托收款的账务处理
(1)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书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等
(2)付款单位。
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八、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异地单位之间有购销合同的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算。委托代销、赊销、寄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结算金额起点为10000元。
托收承付款项的划回方式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销货单位收款人自主选用。
(一)托收承付结算的注意事项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等)。
(3)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的起点金额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起点金额为1000元。
(4)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一级、二级批发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补充在途占用的结算资金,可以向银行申请结算贷款。
(5)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对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项可作逾期付款处理,但对拖欠单位按每日0.0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6)托收承付结算分为委托和承付两个阶段。
[1]托收(或委托)。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结算款项的行为。销货单位按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盖章后连同发运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有关凭证寄往购货单位开户银行,由购货单位开户银行通知购货单位付款。
[2]承付。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购货单位应立即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查。承付货款分为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验单承付是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收款单位商品,验收无误后,才承付货款。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在承付期内,如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作为默认承付,于期满的次日由购货单位的账户将款项转出。
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拒付货款需要填写拒付理由书交银行办理,但拒付后的商品必须妥善代管,不能短少或损坏。
(二)托收承付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程序如下图:
(三)托收承付结算结算凭证样品
托收承付凭证回单如下图:
拒付理由书如下图:(四)托收承付结算的账务处理
1.收款单位
(1)收款单位销售商品,办妥委托收款手续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回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编制转账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时,根据收款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付款单位
付款单位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或材料采购等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全部拒绝付款,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绝付款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