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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考试方式和内容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 》 (2007年11月6日 人事部令第7号)
第五章 考 试
第20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21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22条 笔试结束后,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 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 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23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