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福利效应与政策优化研究:以农户分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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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户福利的影响研究

在我国,土地征收作为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途径,对于有效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不足问题,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供求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Ding, 2007;华生,2015;黄厅,张希斌,2017)。从1978年至2018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从7438平方千米上升到58456平方千米,扩大了6.9倍;然而,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8.3亿人,仅扩大了3.9倍。(1)土地城镇化明显快于人口城镇化,导致农户的生计出现负面效应。

一、现行征地制度与农户福利

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李红波等,2013;钱忠好,牟燕,2017;王亚坤等,2019),导致征收范围过宽、征地补偿费偏低、征地程序不够规范等一系列问题(钱忠好等,2007;范辉,2009;袁铖,2011;刘祥琪等,2012;刘向南等,2016)。征地过程中,由于过度采取政府机制,农户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农户的土地权益严重受损(范辉等,2016)。关于农户利益受损的问题,也有学者基于征地后农户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Craft, 1997;吴建,夏卫生,2017)、就业机会与就业质量(姚从容,2008;张学英,2010;戚晓明,2017)、社会保障水平(Overbye, 2010;Babiarz, 2012;冼青华,2011;陈浩天,2014)、生计能力与生计转换(胡初枝等,2008;丁士军等,2016)等方面展开研究。朱海莲和彭开丽(2013)、胡清华等(2019)认为,土地征收使处于优势地位权利主体挤占处于弱势地位权利主体的利益,导致农户福利梯度拉大。吴群和李永乐(2008)、李梓旗和陈新岗(2017)通过分析征地过程中社会福利损失和效率不经济现象,认为只有赋予农户“讨价还价”的权利,为农户建立征地“专用账户”,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土地资源,才能有效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

二、现行征地制度下的征地冲突与群体事件

征地冲突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谭术魁,张南,2016;贺雪峰,2018;祝天智,2019),在我国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因征地引起的事件约占总数的50%(楚德江,2013)。由于征地补偿标准通常是以地方政府财力与农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来确定的,所以征地补偿标准与土地的市场价值很悬殊,从而引发征地冲突与群体事件(Ding & Lichtenberg, 2011;黄东东,2016;柴国俊,陈艳,2017)。有学者认为,征地过程中农户土地权益受损,甚至出现“暴力征地”现象(刘兰勇,王震,2014),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产权残缺(刘兰勇,王震,2014)、征地过程交易费用高昂(姜海等,2018)、征地程序不透明等(刘祥琪等,2012;彭小霞,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