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令书制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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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释法书的源流

释法书,是由官府颁布的解释律法的令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177]即属此类,如“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盗,乙论可(何)殹(也)?毋论”[178]。这是秦国官府向审理盗钱买丝案件的官吏发布的,对不知情而受丝物的乙不论罪处罚的法令。我们根据其内容称之为释法书,意为解释法令的令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秦自商鞅变法,实行‘权制独断于君’,主张由国君制订统一政令和设置官吏统一解释法令。本篇决不会是私人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在当时应具有法律效力”[179]。既然不属于私人文书,又有法律效力,其必然具有公务性、命令性和强制性,完全符合令书的特性,无疑属战国令书。

成文法律解释,必然产生在成文法之后。虽然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法律答问》所引用的某些律文的形成年代是很早的。例如律文说‘公祠’,解释的部分则说‘王室祠’。看来律文应形成于秦称王以前,很可能是商鞅时期制订的原文”[180],但更早时期有无此类令书尚难证明。《周礼》中虽设置有专门向四方诸侯国解释刑法条文及制定刑法主旨的人员,即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181],不过,讶士依据的是否为成文法律解释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