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发生何种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终止调解?
案情介绍
2015年的除夕夜晚上,大家都到广场上看烟花,可谓万人空巷。在过了夜里12点人们都要散去的时候,王某骑电动车不小心刮倒了身边的路人郝某,郝某当即倒地受伤,郝某的丈夫报了警。郝某被丈夫送到医院,交警到达后,进行了现场调查,用简易程序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应当负全责。随后,经双方同意,交警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是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郝某却拒绝参加,不接受调解。交警遂终止调解,告知郝女士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什么情况下终止调解?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的情况有:当事人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经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本案中一方当事人郝某在调解的过程中拒绝参加调解,属于法定的终止调解的情形,调解终止后,郝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温馨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但发生法定的一些情形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终止对当事人的调解。例如当事人提起诉讼、无理由不参加或者退出调解等情况下,交管部门应当停止调解。生活中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未必愿意接受调解,调解也并非强迫,所以任何当事人都有权利依照自己的意志合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