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一起交通事故由多辆车造成,法院应如何界定各自的责任?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1日,余某驾驶的货车因为突然失控撞到了乔某的家用轿车,在施救过程中,路过的刘某驾驶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因刹车不及时与王某的别克车相撞,同时刘某的桑塔纳车因为惯性又撞到了行人焦某。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应该由刘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和焦某没有责任。焦某出院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焦某将刘某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刘某赔偿焦某人民币共计45万元。那么,一起交通事故由多辆车造成,法院应如何界定各自的责任呢?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如果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三辆车(余某、乔某、刘某)发生的事故与焦某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三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有责任和无责任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按各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占总损害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温馨提示
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为多人的,各个侵权人之间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各个侵权人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有责任和无责任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按各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占总损害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相互推诿。人民法院对被侵权人的上述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