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学习指导与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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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已于2011年发布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规划实施与评估等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规划,并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这也是对规划的制定提出的要求。城乡规划,是指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要求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主要是指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这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而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要求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安全生产因素。

(2)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3)支持、督促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国务院已于2003年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由安委会牵头的协调机制予以解决。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职责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县乡基层广泛分布着大量的中小企业,许多企业都是高危行业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安全基础差,容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本地情况,更能直接发挥作用,具有能够普遍监督的优势。因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必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监管。目前,许多省市都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在工作机构、人员等方面摸索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取得一定经验。

此外,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级各类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等)发展较快,且量大面广,但相当一部分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安全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薄弱,致使一些地方的开发区成为隐患集中区、政府监管盲区和事故多发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就要求乡镇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不要充当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的保护伞,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重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切实保证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