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立法过程
2004年,国务院连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开始提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着力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全面开展安全达标的要求。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提出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订了实施办法,同时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开启了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序幕。但是,至此,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直缺乏明确的成文法加以详细规范,也没有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明确表述。
2014年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根据各行各业对于安全生产标准的强烈呼吁和实践需要,增加规定,要求包括建筑业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推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这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一次明确写入成文法,意义重大,标志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经上升到法律高度,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进一步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依据。预计对于接下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将会产生以下影响: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会呈现快速推进的趋势;二是企业在标准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得以法定化;三是企业标准化建设资金投入得到保障;四是政府在企业标准化建设中的作用方式将更加规范;五是中介机构在企业标准化建设中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将更加明确;六是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在标准化建设中法律责任将更具约束力。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全部标准化工作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将安全生产工作引入并延伸到标准化工作中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就是使企业始终处于和谐的安全状态下运行,进而保证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的发展。具体来说,安全生产标准化就是企业生产经营全部活动过程中,依据国家颁布的规程、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起科学严格的企业内部技术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等基础管理工作。全国贯彻实行这些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按标准从事管理工作,按标准进行作业,按标准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同时,使企业的各项活动及每名员工的工作都有标准可供遵循,都在“标准”的指导和约束下进行工作,保证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而提高企业的工作质量,进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生产设备设施、科技创新与信息化、作业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三、安全标准的层级
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地方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