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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对任期和离任村民委员会委员进行经济审计,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答: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6)本村1/5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