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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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筑物的等级划分

1.4.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标准是依据房屋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的。组成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同,建筑物的耐火极限和耐火等级也不同。对建筑物的防火疏散、消防设施的限制也不同。火灾会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建筑设计、建筑构造等方面必须有足够的重视。我国的防火设计规范是采用防消结合的办法,相关的防火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燃烧性能

根据建筑材料在明火或高温作用下的变化特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可分为以下三类。

非燃烧体:这种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比如金属、砖、石、混凝土等。

难燃烧体:这种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比如板条抹灰墙等。

燃烧体:这种构件在明火或高温作用下立即起火或微燃。比如木柱、木吊顶等。2.耐火极限

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对任一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构件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构件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通常用小时(h)来表示。

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失去稳定性:构件在试验过程中失去支持能力或抗变形能力。

外观判断:如墙发生垮塌;梁板变形大于L/20;柱发生垮塌或轴向变形大于h/100

(mm)或轴向压缩变形速度超过3h/1000(mm/min)。

受力主筋温度变化:16Mn钢,510℃。

失去完整性:适用于分隔构件,如楼板、隔墙等。失去完整性的标志是出现穿透性裂缝或穿火的孔隙。

失去绝热性:适用于分隔构件,如墙、楼板等。失去绝热性的标志:试件背火面测温点平均温升达140℃;试件背火面测温点任一点温升达180℃。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仅决定于其材料,同时也与其他条件有关。例如墙体的厚度、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截面最小尺寸与保护层厚度等。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根据建筑物主要构件(如墙、柱、梁、楼板、屋顶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的。根据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多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两级。各级建筑物所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定的级别和限额。

3.多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多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除有另外规定者,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1.4.1的规定。

表1.1.4.1

建筑物构建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0.3h的不燃烧体。

4.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不燃烧体。5.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6.本表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建筑的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相关,见表1.1.4.2。

表1.1.4.2 多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续表

注 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

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本表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1.1.4.3的规定。

表1.1.4.3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 本表摘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根据高层建筑的高度、层数、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分类,我国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将高层建筑分为一类和二类,见表1.1.4.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群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的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群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表1.1.4.4

建 筑 分 类

注 本表摘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4.2 民用建筑设计等级

民用建筑设计等级与建筑类型和特征有关,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见

表1.1.4.5。

表1.1.4.5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续表

注 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