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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英国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根据英国的相关法律,金融行为监管局针对八类市场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监管:

(1)从事投资活动(Dealing in investments):以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进行买卖、申购等行为。

(2)安排投资交易行为(Arranging deals in investment):为他人买卖、申购等行为做出安排。

(3)吸收存款(Deposit taking)。

(4)保管与管理财产(Safekeeping and administration of assets)。

(5)投资管理(Managing investments):管理他人投资组合,如各类投资管理公司。

(6)提供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ce)。

(7)设立共同投资基金(Establishing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8)利用电脑系统为基础发出投资指令(Using computer-based systems for giving investment instructions)。

其中,与募集共同基金相关的行为属于第七类,投资管理是第七类之外的投资管理业务,如全权委托、退休金、各种资金投资管理等。

从事以上工作的人员须获得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核准。根据所从事的不同工作,金融行为监管局将从业人员的职务分为有重要影响力的职务(领导职务、必要职务、功能控制、重要管理职务和重大管理事务)和普通职务,分别核准有重大影响力职务的人员和普通从业人员。核准的依据主要包括核准对象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和财务方面的稳健性,是否有能力称职、诚实并公正地开展有关业务,以及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等。值得一提的是,即便不是直接面对客户的市场和推广人员,也需要取得相应的核准资质。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投资顾问均须通过考试才有资格运营相关业务。英国有多家机构开展相应的资格考试培训业务,其中最为普遍的考试为国际金融理财师(Certificate in Financial Planning,CFP)资格考试。FPSB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英国取得CFP资格的人数为915人。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理财顾问分为独立顾问(Independent Advisers)和受限制的顾问(Restricted Advisers),两者需要同样的资格认证并获得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管,同时都不被允许收取相应的佣金。

两者的区别在于独立顾问需要考虑和推荐来自整个市场所有公司、所有类型的零售投资产品,并且需要给出没有偏见、没有限制的建议;而受限制的顾问只会推荐部分产品,这些顾问和产品提供方有可能为同一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