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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下)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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