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投资法律指南:俄罗斯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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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抵押贷款如何实现证券化

2003年11月11日颁布的《关于抵押担保证券的第152-FZ号联邦法律》(以下简称《抵押担保证券法》)允许俄罗斯信贷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抵押贷款代理人)发行抵押担保证券,即抵押担保债券和抵押贷款参与凭证。

《抵押担保证券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抵押担保债券:

·直接从一家俄罗斯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发行的(担保债券)。

·由从发起人手中获取抵押贷款的俄罗斯特殊目的载体(即所谓的抵押贷款代理人)发行的(RMBS[18])。

2016年1月10日,《抵押担保证券法》修正案生效,允许制定RMBS债券计划。

为了发行担保债券,银行需要遵守俄罗斯银行规定的某些强制性比率,如流动资金比率、担保池与所发行的债券量的比率。然而,与发行RMBS不同,担保债券的发行不允许银行动用资本金和储备金。通常,对此种债券的评级会与对发行人的评级一并进行。

RMBS的发行意味着银行向抵押贷款代理人实际出售抵押贷款。根据《抵押担保证券法》,抵押贷款代理人具有有限的权能,可以从事与发行RMBS和购买抵押贷款相关的具体活动。抵押贷款代理人不能拥有员工,应由独立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其会计事务应由专业的会计机构负责处理(独立管理公司和专业会计机构不得履行彼此的职能)。此外还应注意的是,抵押贷款代理人无须缴纳企业利得税。此种RMBS结构能使评级得以提升,比出售抵押贷款的银行的评级高出五至六级。

抵押贷款参与凭证仅可由已被许可管理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金和非政府养老基金的商业机构以及信贷机构发行。与抵押贷款支持债券不同,抵押贷款参与凭证没有面值,不被视为可发行证券,也无须在俄罗斯银行进行国家登记。与共同基金的基金单位类似,抵押贷款参与凭证确认了其所有者对担保池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由于投资者对此类工具缺乏兴趣,以及俄罗斯银行对投资此类工具逐步施行更加严格的要求,迄今为止,俄罗斯只有几次抵押贷款参与凭证的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