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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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更的,该物权变动何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现实生活中的相关财产已经经生效判决书判归某方当事人所有,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自判决书生效之时起发生转移。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情况属于物权变动的特例,与物权变动的一般性规定不太一样,应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