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现实生活中的相关财产已经经生效判决书判归某方当事人所有,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自判决书生效之时起发生转移。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情况属于物权变动的特例,与物权变动的一般性规定不太一样,应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