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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可以获得赔偿吗?

案例重现

高某是一个学习成绩非常优秀的学生,学校和家长对高某的高考都抱有很大的期望。2020年6月,高某参加了高考。公布成绩后,高某非常开心,因为根据考试的分数,高某可以上一所重点大学。高某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填报了高考志愿,之后一直期待着录取通知书的到来。但是,高某始终没有收到任何录取消息。等到大家都高高兴兴地去大学报到的时候,高某只好去大城市打工。对于高某的遭遇,所有人都非常不理解。

之后,高某意外得知,自己没收到通知书的原因是董某利用其强大的背景,买通了高中校长和大学的招生办,伪造了董某的档案,让董某得以冒充高某,并顶替高某上大学。当知道这一消息时,高某感到异常愤怒。

本案中,董某顶替高某上大学使高某丧失了求学的机会,高某可以得到赔偿吗?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一方伪造另一方的档案,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顶替另一方上大学,导致另一方丧失求学机会,对给其带来的损失是否应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权之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现实生活中,不少侵权人是通过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了他人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具体的损害后果,给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据此,受害一方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董某的家庭通过非法手段收买了校方,并伪造了高某的档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也侵犯了高某的姓名权。同时,董某冒名顶替高某上了大学,还侵犯了高某的受教育权,使高某失去了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这必然会给高某的一生带来影响,改变高某的人生轨迹。高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