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关于吸引性经济权力的研究
1. 吸引性经济权力的概念
在给出吸引性经济权力的概念之前,本书首先梳理以往研究中相似的分类和概念。例如,鲍德温把经济治国术的形式分为消极制裁(negative sanctions)和积极利诱(positive sanctions)两大类,并列出了奖惩的具体手段(见表1-2、表1-3)。奈把制裁(sanction)定义为“旨在强化决策力量或赋予政策权威性的鼓励或惩罚措施”,他也认为制裁能够被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类。琼-马克·F.布兰查德(Jean-Marc F. Blanchard)等人把经济治国术的手段分为经济制裁(economic sanctions)和经济诱导(economic inducements),认为经济制裁是指“发起国干预目标国的经济,以强迫目标国服从自己的意愿的行为”,经济诱导是“发起国为了获得目标国的服从或者改变目标国的行为而给予它的好处”。与之相似的是,约瑟夫·M.格里科(Joseph M. Grieco)和G.约翰·伊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把外交中的经济手段分为经济制裁和经济激励(economic incentive),认为经济制裁是指“实施国为达到迫使目标国满足某种政治需要之目的而威胁中断或实际中断与目标国经济联系的行为”,经济激励是指“实施国承诺或实际给予目标国经济利益以换取其服从实施国政治要求的行动”。
表1-2 经济治国术的例子:消极制裁
资料来源:Baldwin D A. Economic Statecraft[M].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5:41.
表1-3 经济治国术的例子:积极利诱
资料来源:Baldwin D A. Economic Statecraft[M].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5:42.
总体来看,虽然不同学者对两种经济手段的定义有差异,但共同之处在于都从吸引和强制两个方面来研究经济权力的使用,并且把给予经济利益的手段视为吸引,把撤回经济利益的手段视为制裁。这种两分法的优点是简洁,缺点是过于笼统,忽略了经济权力在运用过程中的复杂性。比如,如果是撤回实际给予的存量利益,这算作制裁不存在争议;如果撤回的是允诺但实际并未给予的增量利益,这种撤回、暂停或者延缓允诺的利益并未给对象国造成实际的损失,而只是让对象国暂时失去一部分预期的增量利益,这可以促使对象国为了获得这些预期增量利益而考虑是否改变自己的行为,因而可以更恰当地被视为一种施压(即施压型经济激励,下文将详细阐述),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制裁。
本书对经济权力运用方式的分类包含三个维度,皆是围绕利益展开。第一个维度仍然是传统的区分方法,即本国如何使用经济利益——给予还是撤回;第二个维度是本国给予或者撤回的经济利益的性质——允诺的利益还是实际的利益;第三个维度是对象国拥有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性质——固有利益、存量获益还是增量获益。根据这种区分方法,凡是给予经济利益的手段,不管是给予允诺的利益还是实际的利益,均属于经济激励;而撤回允诺利益的手段属于施压型经济激励,撤回实际利益的手段属于经济制裁(见表1-4)。也就是说,相对于以往的研究把给予经济利益视为吸引,把撤回经济利益视为制裁,本书分类方式的特殊之处在于,从原有的制裁中分离出了一种特殊的经济吸引手段——施压型经济激励。这里需要界定的是,固有利益指对象国本身已拥有的非本国给予的利益,存量获益指对象国已获得的由本国给予的利益,增量获益指本国允诺或实际给予对象国的额外利益。
表1-4 经济权力的运用方式
根据以上分类,本书认为外交中的吸引性经济权力是指国家或者国家联合体使用激励的方式,通过利用在存量利益格局中其他国际行为体对本国的经济依赖,以及通过允诺或实际给予其增量经济利益或者撤回这些利益允诺来发挥影响力的一种权力形式。其目的或是影响与其他国际行为体的一般关系,或是影响其他国际行为体的特定政策与行为,从而实现权力主体的外交政策目标。在这里,激励的含义等同于吸引(attract),指行为主体运用经济权力的方式是“拉”(pull)而不是“推”(push)。当然,激励也包括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两种作用方式,如结构型经济激励、扩散型经济激励和指向型经济激励就属于正向激励,而施压型经济激励属于反向激励。尽管每种激励方式的作用路径不尽相同,但其方向和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朝着“吸”和“拉”的方向努力,而不是相反。
2. 吸引性经济权力的作用
经济权力的吸引性运用(积极的经济利诱)和强制性运用(消极的经济制裁)都是塑造国家行为的手段,但是学术研究中明显偏向强制性手段,而对吸引性手段的积极作用研究较少。例如,R.哈里森·瓦格纳(R. Harrison Wagner)认为,激励不如制裁有用,因为与同样数量的额外得到的好处相比(通过激励),接受国必然更加看重它被拿走的好处(通过制裁)。然而经济激励也不尽如此,支持者也很多。例如,格里科和伊肯伯里就认为经济激励有助于增进实施国的利益;威廉·朗 (William Long)也认为,激励是一个双赢(win-win)的工具,而制裁是一个两败俱伤(lose-lose)的工具。
对经济权力吸引性运用研究最为详细的,当数鲍德温的《积极利诱的力量》(“The power of positive sanction”)一文。他在文中首先厘清了积极利诱和消极制裁的概念。他最初对积极利诱的界定是,A对B实际的或允诺的奖励;反之,消极制裁是指实际的或允诺的惩罚。之后,他认为只关注A发出的行为还不够,还要关注行为接受者B对相应处境的感知和反应。所以,他修正了积极利诱和消极制裁的概念,认为积极利诱是指相对于B的期待底线(baseline of expectations),A实际或允诺给予B更多的利益;而消极制裁是相对于同样的期待底线,A实际或威胁剥夺B的利益。关于积极的经济利诱的作用,鲍德温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说明。一是行为接受者的即时反应(immediate response)。他认为,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焦虑和反抗;允诺使对方产生希望、再保证和吸引。消极的制裁向对方传递的是一种冷漠甚至是敌意的感觉;积极的利诱传递的是一种对对方的需要表示同情和关心的感觉。二是行为的后效应(after-effect)和副作用(side-effect)。从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来看,积极的利诱增加了B在其他问题上与A合作的意愿,消极的制裁会阻碍这种合作。从伤疤效应(scar effect)来看,A今天在积极利诱和消极制裁之间的选择不仅会影响到B今天的反应,还会影响到明天。由上可以看出,经济权力的吸引性作用值得在理论上深入研究以及在实践中进一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