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知识传播与交流中的智识屏障
理想主义法治观、实用主义法治观以及它们当中的各个类型,其实质都是对法治这一现象的不同认知和理解。这种认知和理解与主体自身的多种因素相关,如政治倾向、社会地位、利益立场、生活经历、思维方式、职业状况、环境影响等等。就此意义来说,虽然社会成员个体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改变,但就社会整体而言,只要社会结构不发生太大变化,个体的这些因素差异化地存在,法治的共识就难以真正形成。然而,在此所要揭示的是,现实中能够穿透所有这些因素而影响不同主体对法治认知和理解的一个重要方面却往往被人们忽视,这就是人们对于具有一定客观性的法治这一现象的本相或者有关法治的基本知识的了解与掌握。换句话说,社会成员的法治观与他们对法治的基本知识或法治本相的实际了解具有很大的相关性。根据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论注54,持有不同观点或立场的人们,仍然可以以合理的态度或方式去探寻“视域融合”。因此,即便政治倾向、社会地位等诸种因素会影响不同主体在法治问题上的偏好与取向,但如果全社会对法治基本知识或法治的本相有相对全面而真实的了解,那么全社会法治共识的基础也会大大增强。注55
揭示这一问题的实践背景在于本书前面提到的一个事实: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法治知识传播与交流中存在着一定的偏失,在不同程度上遮蔽或扭曲了法治这一现象的本相,影响了全社会对法治全面而真实的了解。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法治知识在我国的传播中、法治共识的形成中存在着多个层次的智识屏障。
第一,西方法治国家与我国社会之间的屏障。尽管有信息高度发达、西方文献大量传播到我国等便利条件,但迄今为止,我国社会对西方法治理论及法治实践的了解仍然可以说是粗浅的。一方面,由于意识形态领域内渗透与反渗透的角力始终存在,在反渗透的过程中,作为被否弃对象的西方法治往往被标签化、简单化地抽象为“宪制”“三权分立”“多党轮流执政”“司法独立”等几个干瘪的概念,而西方法治丰富的实践形态并未能在这种语境得到全景化的呈现;另一方面,法学理论界(尤其是法治恢复建设的早期)在介绍西方法治时主要依据的也是被西方国家意识形态化了的西方法治的经典理论,这种理论不仅淡化了法治的复杂状态以及法治现象的多样性,更主要的是未能充分反映法治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变化和发展,尤其是未能系统地展示当代西方国家中社会发展与法治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这也意味着在当代中国社会很多人所认知的西方法治——无论其持批判、否弃的立场,还是持欣赏、向往的态度——往往是不真实或不全面的。
第二,新兴法治国家(或后起法治国家)与我国社会之间的屏障。或许与人们在潜意识中把美、英等西方国家作为法治的“正面样板”或“负面参照”相关,我们对域外法治的关注通常都主要局限在这些国家之上,而新兴法治国家在法治化道路中的实践以及在此基础上提炼的一些理论与知识则很少进入我们的视野,由此又形成了这些国家与我国社会之间的智识屏障。然而,无论是基于战后民族国家独立运动,还是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抑或一些国家强权专制的瓦解,近几十年来,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开启了法治化的进程。新兴法治国家在法治化道路过程中不仅提供了经验或教训,而且也贡献了不少理论与知识(尽管很大部分产生于西方学者的总结和提炼)。注56这些理论与知识对于同属于发展中国家、后起法治国家的我国来说,具有很重要的启示意义。尤其是如何在全球化趋势中自主地推进本国的法治进程,如何处理域外制度与本土经验之间的关系,如何在非西方式民主体制下实行法治等等,很多国家的经历能够拓展我们对法治的认知,深化我们对法治的理解,至少可以打破我们对某种确定的法治模式的想象。遗憾的是,由于关注焦点的偏失,很大程度上我们在法治认知中失去了这些可贵的知识资源的参照,也失去了对多元化法治样态的了解。
第三,国内法学理论界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屏障。在法治初创国家中,法学理论界无疑是法治知识的主要传播者,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也实际担当了这样的角色。但是,一方面,如前所述,我国法学理论界有关法治知识的启蒙与其他社会群体实际上同处于一个时点上,由其传导的法治知识难免粗略。近几十年来,尽管法学理论界对法治的认知在不断深化,但这种进步更主要体现在学术理论界内部的学术交流中,并未以恰当的方式与社会各个层面进行必要的沟通,法学理论界对法治的认知仍然属于法学知识精英的一种“私属”,未能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普遍性常识。另一方面,法学理论界在摆脱苏联国家与法理论的影响后,接受的法治理论和知识主要是西方法治的经典理论,此后虽然也逐步接触当代西方各种理论流派的主张和观点,但西方法治的经典理论已经牢固地根植于很多法学人的思维之中,成为一种确定化的知识见解,并在不同场合下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传递,由此释放的仍然是西方法治经典理论中的一些讯息或精神。
第四,社会管理层与普通社会成员之间的屏障。这一层屏障不仅仅产生于两个社会群体掌握法治知识的能力的差异,更主要产生于二者对法治知识汲取的不同偏向。无论宣传口径怎样,社会管理者更愿意强调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定的主要手段。在社会管理者的愿望和偏好中,法治的主要意蕴是社会公众能够自觉地服从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以形成社会管理者希望看到的某种社会秩序。而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普通社会成员(尽管在主流意识形态的叙说中,他们也是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但在现实中,他们更主要的身份是社会管理的对象),他们对法治的理想化期待是能够限制和规范社会管理者的行为,法治成为“治官限权(力)”的利器,并希望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法治都能够成为他们对抗社会管理者某些于己不利之行为的手段,维护其自身的权益。这种对法治功能的不同需求或取向同样构成了二者之间在法治智识上的屏障。
第五,法学理论界内部的智识屏障。虽然法学理论界面对的法治知识资源以及汲取这些资源的条件与能力几乎是相同的,但由于不同学者在学术偏好或社会主张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自对法治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并不完全一致,因而在法学理论界内部同样存在着一种无形的智识屏障。即便在与法治理论最为亲近的法理学界(也包括部分宪法学、行政法学、法律思想史以及司法理论研究者),也能清晰地看到这种屏障以及与此互为因果的内部分化。首先,近几十年来,一部分在法理学界具有重要地位的学者,依据“学而优则仕”的逻辑,先后进入权力阶层。由于在权力结构中获得了相当的地位,因而无论他们对法治的真实认识以及“入仕”前的学术观点怎样,其现实身份与地位决定了他们对法治的阐释必然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宣传保持完全一致。他们在法治问题上的公共表达与其说是一种学术研究,毋宁说是一种对公共宣传的强化,其话语立场及内容已很难被置入学术场域中进行讨论与交流。虽然这部分学者对于中国法治现实而言或许是不可或缺的,但他们与其他学者在知识汲取和利用方面的分界已然十分明显。其次,一部分学者执着地守持着他们的“法治梦想”,毫不妥协地维护着他们心目中法治的“纯洁性”,而他们念兹在兹的“法治”,其实仍主要是西方经典法治理论所勾画的法治图景。这部分学者虽然也知晓和接触法律实用主义、现实主义、社会法学派、法律经济学以及批判法学派等与经典法治理论所不同的理论与知识,但一方面,他们并不认为这些理论和知识已经(或可能会)成为法治理论的主流,另一方面,他们更警惕这些理论和知识会成为“法治”在中国发生异变的理论支撑,因而有意或无意地排拒这些理论与知识。面对法治现实,他们既是建构者,也是批评者,但无论是建构还是批评,他们都是在主流意识形态设定的可能空间内,顽强地维护着他们对法治的那种认知。最后,还有一部分学者,主要是中青年学者,他们更愿意关注和重视当代西方各国法治变化的趋势,同时关注并接受以实用主义为代表的新兴(相对于古典或经典)法治理论与知识。不仅如此,他们还广泛地运用这些理论与知识分析中国法治现实中的某些现象,在推动本土法治经验的理论论证和检验方面体现着自己的努力。然而,或许与这部分学者的资历较浅及学术权威不足有关,他们对中国法治现实的研究往往带有一定的碎片化特征,缺少对中国法治问题的系统分析和整体把握;同时,他们的声音在法学界也仍然较为微弱,其认同程度尚待提高。法学界的这种分化实际上也是对法治知识整体性的一种分割,其进一步的后果便是全社会很难从法治基本知识的主要传播者——法学理论界得到关于法治的真实而全面的讯息。
正是由于前述几个层次智识屏障的存在,造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对法治知识或法治本相的了解或掌握的偏误,并进而使各主体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失却了法治共识形成所必需的知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