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10余年对当代中国司法的研究中,我最深的感受仍然是对一个浅显常识的理解:司法作为国家政治建构的产物和一种社会存在,其基本特性决定于特定国家的具体条件以及国家治理的要求。简单地说,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司法;特定国家的社会条件,决定着该国司法的实践逻辑及内在机理。对当代中国司法的认知,固然不可依据达玛什卡对国家与司法类型的划分而“对号入座”,但达玛什卡有关国家与司法之间“面孔”具有一致性或对应性的结论则无疑是符合实际的。因此,对司法的研究以及研究中的司法必定是“地方化”的。由此所引出的思考是:当代中国法学应否、能否摆脱形式主义法治理论所刻画的司法模式的影响,而根据当代中国司法的实然状态及应然要求形成系统化的司法理论?或者说,应否、能否依据自己的理解,运用自己的学术话语讲述当代中国司法自己的故事?在这些年的研究过程中,这种思考时隐时现,在某些主题的研究中,我还曾尝试运用另一种叙事逻辑诠释我自己所理解的司法,试图为观察当代中国司法提供一种新的认识框架,但这种宏大的理论使命,显然应属于一代甚至几代中国法学人的担当。于我个人而言,最大的理论意图也只是希望自己的研究能够为践履这一使命作出些许个人的贡献。不过,如果说历史是残存于经历者记忆或记述中的某种镜像,那么,我仍然奢望我的这些研究和思考,特别是主题相对集中的这些文字能够为更多的人提供有关当代中国司法的一种识别和观照,而不独是我个人的社会感知与社会见解。
10余年司法研究的过程中,我一直都非常感动于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领导、法官对我的研究的支持。在此我无法一一列出姓名,但脑海中清晰地印刻着他们的形象。他们对司法现实的认知和判断给了我诸多启示,对研究的建议给了我最实在的指点,对我一些主张的认同则进一步坚定了我的研究自信,成为我研究中的重要激励。此外,这10余年中,我的几届博士生在不同时期相继伴随了我的研究过程。李鑫、刘磊、李振贤从读博到毕业后从教至今,一直参与我对相关主题的研究,从实务调研到资料收集,从观点讨论到文字切磋,我的研究与他们的学习及研究过程完全相融。在这种教与学、师与生的关系中,我们彼此受益,共享收获,在“内卷”的大环境下营造了一种别样的生存空间,用我们自己的方式享受着在小生态中“躺平”的舒适。没有他们,我这一段研究生涯也难以想象。
当下,中国司法的发展与改革仍处于快速推进的区间。虽然受年龄及身体状况所限,我在此领域的研究已很难有更长时段的延续,但我还将对司法发展与改革的现实保持关注和思考。这不仅是基于学人“吾思故吾在”的执念,更是因为,我对自己有关当代中国司法的某些观点与主张能够为实践所印证,有着深深的期待。
顾培东
二○二二年六月于成都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