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法律顾问和法务的区别
一 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与单位内部法务部门的区别
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法律顾问业务是律师法明确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业务之一,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与单位内部法务部门有明显的区别。
(一)服务对象不同
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其服务对象面向全社会,既可以为公民个人服务,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服务,还可以为政府机关服务,其法律服务对象的范围非常广泛。而单位内部设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有的叫法律顾问处,也有的叫法律顾问部或法律事务部,大多简称为法务部,这些法务部门只能处理本单位的法律问题,不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二)服务范围不同
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服务范围是全科式的,几乎包括所有法律领域,凡是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都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的范围。而单位内部法务部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范围较为有限,只能处理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很难为单位提供全科式法律服务。
(三)所属关系不同
单位内部法务部门与本单位是一种隶属关系,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受单位的领导和制约,法务部门应服从单位的决策和决定,因此,法务部门无法完全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为单位提供法律建议。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单位是一种合同关系,律师事务所根据合同约定向顾问单位提供服务,服务期限届满时,双方合同关系结束,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与顾问单位不是从属关系而是服务关系,因而其服务更加客观、理性、全面,对单位具有更大的参考价值。
(四)履行职能不同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能是向法律顾问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参与法律顾问单位的决策,只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决策正确与否或市场风险大小,完全由法律顾问单位自己决定和判断,律师的意见或建议不是决策的唯一选择。而单位内部法务部门是单位的职能部门之一,特别是单位总法律顾问属于公司高管人员,参与公司决策全过程。
(五)职业定位不同
律师事务所属于依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中获取服务报酬;而单位内部法务部门是本单位设立的内设机构,是本单位的职能部门,不能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更不能从中获取除工资外的其他报酬。
(六)从业人员不同
首先,人员专业结构不同。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进行法律顾问工作,指派律师是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人员,普遍都在高等院校受过正规系统的法律专业培养训练,有较好的法律基础理论和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结构;而单位法务部门人员结构相对较为复杂,有的来源于不同的院校,也有的来源于律师队伍,还有的来源于其他行业,其专业水平往往参差不齐。其次,服务经验不同,绝大多数指派律师由于长期代理案件或从事非诉讼业务,探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应对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诉讼领域,更显得轻车熟路,游刃有余,这是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优势所在。
尽管律师事务所与单位内设法务部门有着明显的不同,但单位内设法务部门与外聘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并不矛盾。单位内设法务部门与律师事务所相比虽然有许多不足,但单位内设法务部门比指派律师更熟悉本单位情况,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和单位内设法务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共同承担起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任。
二 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岳成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法律顾问业务实践中,探索和积累了有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成功经验,本书后续章节即以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服务模式为基础,讲述法律顾问服务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