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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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的背景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类社会也因此得以不断前进。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一定的环境基础上的,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往往依赖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消耗。自然资源的耗竭、污染物质的排放,都给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如果我们在发展的同时忽略了自身行为对于环境的破坏,就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在自然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不尊重自然、不遵守自然规则,自然资源被过度地开发,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1952年英国伦敦由于大气污染,好几天被毒雾笼罩,在这一段时间里有5000多人相继死亡,毒雾散去后两个月有8000人相继死亡;还有轰动世界的日本水俣病事件,工业污水不加处理地排放,导致水俣湾附近居民脑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被侵害,进而引发一系列身心疾病。另外,还有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北美死湖事件、墨西哥湾井喷事件等。在我国也出现过许多的环境污染事件,如2010年松花江事件,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发生爆炸,苯类污染物流入河中导致水体污染,使得河流两岸居民的正常用水受到严重影响;还有2010年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污水池发生泄漏,使得附近河水受到严重污染。这些事件都是由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污染造成的,最终受害的还是人类自身。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当时的技术或知识水平无法预知、预测到污染事件的发生,也有可能是因为天灾、不可抗力使得污染物得以扩散,导致环境污染。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企业或组织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存在不仅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也对我们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因而成为当前国际社会重点关注的对象。

在一定程度上说,我们现在进入了风险时代,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越来越没有征兆,很多时候是我们人类所不能控制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只有对其进行合理使用,在自然资源可承受的范围内优化配置,才能达到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的双重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要积极应对、共同应对。

只有具备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够积极有效地规制人们的行为。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包括现在倡导的“环境犯罪危险犯”、“环境污染行为犯罪化”、“环境犯罪严格责任”等,都是为了惩罚环境犯罪,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

为了防止人们的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破坏,许多国家在刑法中规定了环境犯罪。工业革命诞生较早,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十分重视,也有自身一套成熟的治理经验,尤其在环境犯罪问题上的研究走在前列。如美国早在1899年就颁布了《废物法》,对环境犯罪行为做出了规定,随后也相继出台了其他相关法律,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司法部门也很少提起环境刑事诉讼,原因在于当时的规定使得环境犯罪只是轻罪,即使提起了诉讼,犯罪人也很少会被监禁,采取诉讼这一方式不但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反而耗费了太多的精力,得不偿失。但是80年代后,由于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这一现象正在发生改变,环境犯罪的法定刑级在逐步提高,如1980年颁布的《固体废物处置法修正案》、1990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对于环境犯罪都加入了重罪条款。日本在“二战”之后也迎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当时政府只重视经济而忽略了环境问题,导致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如上面所谈到的日本水俣病事件,就是一个缩影。水俣病是最早出现的由污水排放而导致的公害疾病,但是即使如此,日本政府也是在发现该问题12年之后才明令禁止该企业继续排放污水。随着污染的加剧,环境问题逐渐成为日本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对此,日本相继出台了《空气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是惩治环境犯罪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作为特别法,与刑法典、附属刑法一起,形成了一主两辅的治理模式。可见,美、日等发达国家对于环境犯罪均做出了极其详尽的规定。

相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环境犯罪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工业飞速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问题日益凸显。面对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状况,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兴起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受到国家的重视,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的发生,打击导致环境污染产生的违法企业和个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不受损害,逐渐成为我国环境领域的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此之后,国家从立法、司法上都加大力度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但是,对于环境犯罪被害人,我们的关注却很少,也存在许多理论和实务争议。如环境犯罪被害人能否在公检法均不立案的情况下拥有刑事自诉的权利?环境犯罪被害人在何种限度内行使权利才是合乎规定的?环境犯罪被害人的行为能否被视为一种正当防卫?在企业无法完全赔偿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时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起偿付责任?像这类问题还有很多。可见,我国对于环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和相关问题研究仍然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这一领域亟待我们去拓宽和完善。

除了环境刑事立法的完善,针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救济制度也逐渐完善。美国、日本等国家都为环境犯罪被害人提供了社会救助,建立了环境犯罪被害人公益基金等。在完善事后惩罚制度的同时,各国也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救济提供了保障。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也逐渐超越了国界,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不仅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制环境犯罪,还在积极探索有效的国际合作方式,共同应对国际环境污染事件。

尽管各国在打击环境犯罪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不足之处依然很多。相比起其他犯罪类型,如暴力犯罪、金融犯罪而言,环境犯罪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尤其是在环境犯罪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传统观点中,有害的环境犯罪行为并未被视为像针对个人和财产的犯罪那样具有道德谴责性。我们这个时代的现实就是,经济的发展大都是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剥削之上。管理体制的建立都是为了支持工业发展,即便有人实施了侵害环境的行为,但是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就不被关注,也不会将犯罪被害人考虑在内,或者提供清晰的指导,告知哪些行为是应受惩罚的行为。但是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看,河里的污染物是由犯罪组织从实验室非法排出的还是由某个公司通过合法排污排出的,有什么区别吗?

尽管环境犯罪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环境犯罪并没有得到政府、执行机构以及公众所需要的回应。因为长期被视为“无犯罪人”,环境犯罪一般并不会造成立即的不良后果。这种危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很难被发现。此外,大部分的环境破坏都是依法实施的,是得到社会许可的。区分什么是环境犯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在人们对工作以及收入的利益需求和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之间寻求平衡。

在环境犯罪中被忽视的另外一个群体也在逐渐发声,即环境犯罪的被害人。美国其实很早就开始对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予以保护,如美国国会于2004年制定了《犯罪被害人权利法》,该法赋予了犯罪被害人极大的诉讼权利并且明确了其在法庭中所处的地位。但是,环境犯罪被害人又与普通犯罪被害人存在许多不同之处,是否适用《犯罪被害人权利法》存在分歧,但是无论探讨结果如何,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权利都将不断得到完善。

本文将从构建广义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和救济制度方面加以研究。对相关理论基础进行必要阐述,借鉴国际经验,结合相关调研结果,对我国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和救济制度进行设计,对环境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论述,并对环境被害人国家补偿救济立法进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