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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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框架

本书由八个章节组成。

第一章,导论,主要对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基本框架和创新之处进行了介绍。

第二章,对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的前提性基础进行研究,是对与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密切相关的一些基础问题的前序性交代,如界定环境犯罪和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分析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特征,阐述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等。其中有两个最主要的问题急需解决。一是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界定。犯罪被害人的概念极为重要,是确定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关键。二是对环境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础理论的阐述,包括社会保险理论、国家责任说、社会福利说等,这是证明环境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合理性的基础。

第三章,通过实地调研,搜集与环境犯罪被害人相关的实证资料,对我国目前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进行阐述。具体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环境犯罪被害人所面对的环境危机,二是司法实践中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的基本情况,三是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具体又分为诉内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和诉外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的不足,为下文中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奠定现实基础。当前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形式。其中,公力救济的不足表现为环境污染案件鉴定存在困难、环境犯罪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相关环境犯罪法定刑较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数量较少、环境犯罪被害人自诉权存在争议等问题。私力救济的不足表现为行为的合法性存疑和政府未让公众事前积极参与两个方面。

第四章,是对国外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的考察。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对美国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现状,尤其是对美国《犯罪被害人权利法》进行介绍;二是对德国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介绍;三是对日本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介绍;四是对韩国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介绍;五是对国外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情况进行总结并得出对我国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的启示。

第五章,针对环境犯罪被害人诉内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环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完善和环境犯罪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与传统的犯罪类型不同,环境犯罪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环境犯罪取证难、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人员,为环境犯罪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带来了阻碍。因此,应当建立专业的环境污损鉴定机构,综合适用多种因果关系理论,并在设立环保法庭的同时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在完善环境犯罪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自诉制度容纳了公民对于环境犯罪享有的自诉权。但是从环境权的复合性、环境侵害的社会性以及刑事自诉制度自身的逻辑来看,我国目前的环境犯罪被害人享有自诉权的制度设计在理论和实现上存在着多种弊端与障碍,甚至会引致负面的制度效应。此外,环境犯罪被害人在立案监督权、起诉权、量刑参与权及上诉权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构建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包括完善环境污染举报制度和环境项目立项听证程序,提升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完善因果关系的证明理论,将部分环境犯罪确定为严格责任的犯罪,赋予环境犯罪被害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方面。

通过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立案侦查阶段和审理执行阶段权利实现的现状分析,提出环境犯罪被害人自诉权存在的问题。在环境犯罪被害人自诉权行使方面,指出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还缺失对于环境犯罪被害人自诉权的专门规定,环境犯罪中被害人自诉权的行使还存在诸多障碍,面临环境犯罪被害人举证困难和环境犯罪侵犯法益的多重性等困境,难以实现制度预期。在环境犯罪公诉转自诉案件中,存在难以有效制裁犯罪,被害人难以提供证据,公诉转自诉制度本身逻辑混乱等问题。提出立案侦查阶段应明确立案标准,畅通控告渠道;完善救济机制,增强可操作性;规范回避程序,防止“权力照顾”。在审理执行阶段,将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赋予被害人有限上诉权。

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针对环境犯罪被害人诉外法律保护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环境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和我国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设计。《刑法修正案(八)》自实施以来,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卓有成效。但是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依然存在危险犯缺失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对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予以完善,包括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引入严格责任等。在构建环境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方面,第六章对环境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进行了探讨。通过对环境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实际情况进行述评,第七章对环境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环境犯罪被害人自身的特殊性,对国家补偿立法的可行路径进行了探索。此外,第八章对环境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设计进行了具体构想。包括国家补偿的原则、国家补偿的对象、国家补偿的路径、国家补偿的来源等。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的价值包括正义价值、公平价值、效率价值。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原则包括理念与社会相适应的原则、救济与损害相平衡的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的原则。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构建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其中,在事前阶段,要确立环境犯罪社会预防型的救济制度,形成环境犯罪情境预防型的救济制度,完善环境犯罪法律预防型的救济制度;在事中阶段,要进行观念层面、诉权层面、赔偿层面及执行层面的改革;在事后阶段,须明确环境犯罪被害人社会援助的主体,限定环境犯罪被害人社会援助的对象,规范环境犯罪被害人社会援助的程序,完善环境犯罪被害人社会援助的方式及实现社会援助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最后是结论和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图1-1 全文结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