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金融纠纷的解决途径
金融纠纷的解决途径有行政复议、仲裁、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金融行政复议,是指金融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行政决定,依法向具有金融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一般是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处理,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处理机关决定进行审议,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行为。金融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金融行政监督制度。
在监管金融活动或者处理金融纠纷时,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金融行政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仲裁
仲裁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仲裁的基本制度有以下几项。
(1)协议仲裁制度。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
(2)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一旦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排除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行政诉讼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五个方面,在《行政诉讼法》中直接表现为八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3]。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①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②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③行政复议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④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争议,争讼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审理依法解决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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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与延长有以下规定。
(1)诉讼时效的开始。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4)诉讼时效的延长。人民法院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关联案例
诉讼时效的中止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与某信用社签订了5万元的短期借款合同,还款期为1个月。到期后,甲公司没有还款,而信用社也因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22年6月10日,甲公司因一场意外事故导致生产设施和设备被严重损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迟至2022年8月10日才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2023年1月4日信用社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问题: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受法律保护吗?
解析: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为2019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10日。2022年6月10日甲公司因一场意外事故导致生产经营暂时停止,因此诉讼时效也暂时停止计算。2022年8月10日中止事由消除后,甲公司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时开始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剩余5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截止到2023年1月10日。所以该信用社诉讼请求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断
2019年1月15日甲企业与乙银行订立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到2019年6月15日还款。甲企业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个月时向甲企业发出“还款通知书”,甲企业未予理睬。乙银行于还款期满1年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还是中断?新的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解析: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
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限届满后1个月时向甲企业发出“还款通知书”,第一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这时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5日。
乙银行于还款期满1年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这时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
视野拓展
诉讼就在我们身边

2.民事诉讼的特征
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人民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如果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实施诉讼行为。我国诉讼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
3.与金融纠纷相关的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金融纠纷的诉讼管辖通常涉及参与金融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产品、投资协议、贷款合同、支付结算活动等产生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这里只对地域管辖作简要介绍。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地域管辖

视野拓展
2021年3月18日,我国第二家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202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创新之处有:①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②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③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北京金融法院设立的意义

关联案例
吴某某诉中国银保监会[4]某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2020年11月2日,吴某某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某监管局(以下简称某银保监局)投诉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主要内容为: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处办理信用卡,额度为20 000元,截至投诉日,账单欠款金额为19 000元,使用中一直正常还款。后因特殊情况无力偿还,吴某某多次跟被投诉人协商分期还款,对方一直不同意办理。故吴某某向某银保监局投诉,要求查处该中心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回复查处结果,同时责令该中心为其办理分期并减免全部利息费用。某银保监局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告知吴某某的举报事项实质属于消费者投诉事项,某银保监局已转相应机构处理。
吴某某不服该答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5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吴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吴某某不服被诉答复及被诉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吴某某的起诉。
吴某某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根据吴某某之前的正常还款以及多次与该中心协商分期还款的行为,反映其具有还款的意愿,且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同时法院方面也了解到国家有关部门针对该不可抗力出台过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受该不可抗力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可以灵活调整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北京金融法院最终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角度,协同某银保监局、相关银行深入了解案涉实际情况,从实质上解决了吴某某的诉求。后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解析:(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中规定:“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属于北京金融法院的受理范围。
(2)北京金融法院以合法性进行审查为基础,本着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高度重视回应原告的实质诉求,通过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为、加强司法释明、督促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责等方式,努力促使行政争议和相关争议在本案中得到“一站式”解决,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在涉金融行政案件司法审判中的获得感。
【节前引例分析】
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案中,作为金融机构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非法获取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反了金融法原则中的合法、合规原则和依法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原则以及维护金融公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