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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中央银行及中央银行法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是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我国中央银行法是确立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并调整我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提示: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正。该法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金融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起,共同形成了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