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权论:法理、政策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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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国在网络主权上的主张及展望

网络空间中的国家行为体按照权力分布可以划分为网络发达国家、网络新兴大国和网络发展中国家,由于在网络权力格局中的位置不同,这三类国家在网络主权上的立场和观点,既有矛盾也有相似之处。

第一,网络发达国家由于在强制性网络权和制度性网络权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倾向于减少网络主权对网络权的限制。以美国为例,其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国家不应当在网络空间中行使主权。但实际上,美国的战略目标是通过在全球公域中建立霸权,攫取这些没有明确国家属性的空间的资源与权力;同时,限制美国竞争对手进入有关空间,获取政治、经济、军事上的资源。Barry R. Posen,“Command of the Commons: The Military Foundation of U. S. Hegemony”,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28, no.1(Summer 2003), pp.5-46.没有了网络主权这层保护,美国就可以通过在强制性网络权和制度性网络权上的优势,在网络安全上威慑他国,并且随意进入并控制他国网络资源。“棱镜门”事件向世人展示了美国如何通过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和大型信息企业开展情报收集和信息监控工作。美国就像编织了一张张大网,拦截全球网络上的信息数据。The Guardian, Prism,11 June,2013, http://www.theguardian.com/world/prism.但在涉及具有国内属性的结构性网络权和解释性网络权方面,美国是积极行使网络主权的开创者和领先者。“9 ·11”之后,美国政府不顾企业和民众反对,加强了网络审查制度,特别是借反恐之名,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加大对网络和通信的监听力度,并且还在不断地推出诸如《网络情报共享和保护法案》(CISPA)、《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防止实时线上对经济创新能力的威胁和对知识产权盗窃法案》(PIPA)等,加强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简而言之,以美国为首的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属性上采取了“双重标准”。当美国在网络空间收集他国信息,干涉他国网络政策时,则宣称网络空间的“全球公域”属性。当需要加强网络监管,推动国内的公共—私营(Public-Private)合作时,则认为网络空间是主权领域,即使网络基础设施是私营部门所有,国家仍对网络空间有管辖权。

第二,网络新兴大国认为网络空间具有明确的主权属性,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应当在四种网络权的基础上建立并行使网络主权。网络新兴大国指的是一些在网络技术、网络能力和网络基础设施上具有强大实力的国家,这些国家正在通过加大对网络领域的投入,分享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支配地位。俄罗斯作为网络新兴国家之一,在网络主权上的认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俄罗斯认为,网络基础设施位于国家的物理疆域中,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国内法律管理网络空间,并且设定自己的网络标准。2011年,俄罗斯联合中国等上合组织成员国,向第六十六届联大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参见中俄等国向第六十六届联大提交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 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tytj/t858317.htm。认为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应尊重各国在网络空间中的主权,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多样性等。除此之外,网络新兴大国更注重通过竞争方式在网络技术、网络标准和网络技术上抵御网络发达国家对网络权的垄断;并且积极立法规范和限制境内外的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将其纳入政府的管理当中。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外国资本不能控股境内重要的信息企业、网站,如Yandex、Mail. ru,不能和社交网站“联系”等。王路:《世界主要国家网络空间治理情况》,《中国信息安全》2013年第10期。

第三,网络发展中国家在网络权力分配格局处于不利的局面,导致网络主权受到的挑战和侵蚀最为严重。网络权与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技术能力、网络使用能力直接相关,由于互联网及相关的技术都是在西方国家诞生和发展,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地接受相关的网络技术和标准,使得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伸张网络主权以应对不利局面,首先,发展中国家通过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寻求确立网络主权的合法性,以国际法律、法规来弥补自己在网络技术和网络能力上的短板。鲁传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0月21日第1版。其次,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等国际组织在网络空间建章立制中发挥作用,通过国际组织平衡和制约西方网络权力渗透导致的对主权的侵蚀。再次,加强与网络新兴大国之间的合作。两者同属于发展中国家阵营,在网络主权上的认知接近,在很多国际性的谈判中都拥有相同的立场。2012年在迪拜举行的国际电信联盟大会上,89个发展中国家与新兴国家协调一致,要求将“成员国拥有接入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力”和国家对于信息内容的管理权写入《国际电信规则》。BBC,“US and UK Refuse to Sign UN's Communications Treaty, ”14 December,2012, http://www.bbc.co.uk/news/technology-20717774.此外,双方在通过技术转移缩小数字鸿沟方面业已开展了诸多合作,并为今后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杨剑:《新兴大国与国际数字鸿沟的消弭——以中非信息技术合作为例》,《世界经济研究》2013年第4期。

当然,上述三个群体内部在观点和立场上也不完全一致,存在各种矛盾。然而,在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的大背景下,考察网络发达国家、网络新兴大国和网络发展中国家在主权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可以为当前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确立相应的基础,维护网络空间的开放、稳定、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