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方言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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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地域方言权问题的缘起

语言是什么?从人类学、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的角度,同一现象注定有不同的解释。如在人类语言学家看来,语言是可交流思想和情感的语音符号系统,“是一个具有完美同质性载体的完美符号系统,它可以处理特定文化的所有意义所指,无论是在实际交流当中,还是在交流的理想替代形式中,如思考”。[1]在政治学家眼里,语言代表了任何社会对现实、对世界、对自然、对自身、对自身历史及奋斗目标的看法,通过“形象地描述和抽象的隐喻”表达了这些看法。[2]

统一国家的过程中,语言的发展演进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这其中的基本缘由是认同问题。正如有人所观察的那样:“认同问题和归属感似乎已经取代了物质权益问题。”[3]各国为了促进国家认同,都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示或默示地确立了以某种或某几种地域方言为基础的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的地位,造成了“通用语言”“官方语言”“标准语言”“国家语言”“民族语言”和“地域专有语言”“方言”“地域方言”等多种语言并存的局面。有人统计,目前世界上采取单一官方语言的国家约为3/4,采取两种以上官方语言的国家约为1/4,如印度有23种官方语言,南非有11种官方语言。[4]不同的语言之间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的此消彼长的平等竞争。国家强制力的干涉既带来了不同语言之间的借鉴和融合,也产生了不同语言之间的冲突,地域方言问题被提出。本部分内容包括:统一国家认同后的语言问题,解决基于特定的文化需求与个人的“母语情结”下的语言选择;法律对地域方言的界定;地域方言与通用语言的关系,阐述权力介入后通用语言的“国家方言”或“中央方言”优势与地域方言的“天然劣势”;地域方言的法律地位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