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方言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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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统一国家认同后的语言问题

(一)国家权力介入后的语言类型

什么是语言呢?最常见的概念往往也是最难定义的概念。《韦氏新世界字典》的解释或许是比较全面客观的一个定义:语言不仅包括通常理解的人类的言语、系统的文字表达、用来表达或交流思想和感觉的声音以及由这些声音组合而成的系统,还包括表达或交流的任何方式,如手势和标记,也包括用来传达信息的符号、字幕、数字、规则等特殊集合。语言的类型很多。早在195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按照语言使用的目的以及群体将全人类的语言作了分类,包括:特定地域原有居民的本土语言或原生语言(indigenous language);通用于地中海某些港口掺有法语、西班牙语、希腊语、阿拉伯语和土耳其语的意大利混合语(由具有不同的第一语言的人们为特定目的而沟通所惯常使用的语言)(lingua francas);一个人从孩提时代就掌握的语言——母语(mother tongue);作为一个政治、社会或文化共同体的民族语言(national language);用于官方场合的官方语言(official language);具有不同语言背景的人使用的混合语言(pidgin)以及由居住在特定地域的具有不同语言背景的人使用的地方语言(regional language)等。有人对这种分类标准提出了质疑,如土著人语言是处于最初状态的语言,但一种语言的“最初状态”要到什么程度才能够得上土著人的语言?这很容易产生分歧。因此有人提出了另外的语言分类,包括官方语言、地方语言、跨越种族界限在多语言民族使用的语言、群体语言、教育语言、文学语言、宗教语言等。[5]从这些语言的分类不难看出,分类的标准依据的不仅仅是语言学中的语言本身,如发音系统、语法、词汇等,而且也依据语言与权力关系的远近来划分。可以说,所有语言类型绝不仅仅是语言学上的语言类型,更多地体现为语言与权力的关系类型。依照这个标准,语言可分为通用语言(官方语言)、标准语言、国家语言、本土语言、地域方言、社会方言。它们之间的区别既有语言本身在形成、发展中产生的语言学上的分别,更有国家权力介入程度的区别。

一是通用语言:又称官方语言,是作为一个国家或实体用于官方以及公共场合的语言,通常由国家的法律或政策明示或默示地确立其地位,通用于国家权力所辖范围内。有人统计过,在联合国192个成员国的162部宪法中,有112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占69.1%。

二是标准语言:称为Standard Language,按照雷蒙·威廉斯的定义,标准本意是度量的尺度或准则、基准,语言之所以标准是因为“标准(standard)这个词汇从重量与长度的度量单位和标准尺度延伸到其他领域,具有普遍的指南或规范的意义。”[6]如果与标准不吻合或者有差别,那么就意味着不规范或不准确。一种语言的语音、词汇、语法等之所以成为衡量其他语言的标准,这其中不难发现权力的作用。本来语言就是自发形成、不断变化发展的,无所谓标准与否。虽然历史上的各种过往,偶然的或必然的都可以在特定语言的形成和发展中找到痕迹,甚至是很深的痕迹,但是形成和发展本身终归是语言自己。倘若截取语言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将其定为标准、作为权威来衡量其他语言,这是一种文化宰制,是权力对以语言为代表的文化宰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标准语言与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异曲同工。

三是国家语言:国家语言通常简称国语,这也是权力介入后才确立专有地位的语言,通常认为其在促进国家凝聚力与统一性,促进对国家和文化的认同以及忠诚方面有独到的作用。如澳大利亚在1987年《国家语言政策》宣布澳大利亚英语为澳大利亚的国语,是澳大利亚独特文化的表达方式,是民族认同的组成要素。

四是本土语言:这是一种与地域相关的语言,与国家领土有关,但与权力的密切关系远不如通用语言、标准语言和国家语言。本土语言通常是指在国家成立之前领土上实际通用的语言,本土语言可以作为通用语言、标准语言或国家语言,也可能因为权力关系与通用语言、标准语言或国家语言分离,如澳大利亚在1987年《国家语言政策》中承认土著语言是澳大利亚的本土语言。本土语言是一种统称,不是具体的语言语种如澳大利亚土著人的语言实际上又分为许多种相互独立的语言。

五是地域方言:地域方言又称地区专有语言(如《世界语言权宣言》所表述的就是地区专有语言),是在特定地域历史性沉淀下来并作为公共场合实际交流工具的语言,地域方言可以因权力的介入成为通用语言、标准语言或国家语言,如现代在英国作为标准语言的英语就来源于16世纪特定地域的方言,主要是伦敦的方言。当然,更多的地域方言因无权力的介入,或没有被权力选中而以原生态的形式存在。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地域方言是语言的最小单位,具有独立的语言地位,是浸润其中的个体和群体当然的母语。

六是社会方言:这是语言的一种变体,依据社会地位、阶层、行业属性或行业特点以及生活习惯的变体。

(二)统一国家认同中通用语言的确立

通用语言又称官方语言,其通常不是自发形成或者自行产生的,而是基本属于国家权力介入的结果。首先,“通用”不仅表明了语言的实际运用范围和状态,更表明了权力的一种期望和预期的目标,是权力确定的结果。其次,官方语言中的“官方”表明了语言使用的首要主体,表明政府在对内和对外交往中将某种语言作为正式使用的语言,这也是权力界分的结果。人类文明发展中,以明示方式如通过立法或者类似立法的举措来确立某种或某几种语言在政治统治中垄断地位的做法早已存在。例如,古罗马在奥古斯都屋大维时期,将恺撒时代确立的以速记方式抄录并公布元老院会议的内容和决策的做法再进一步细化,确切地说是发扬光大。屋大维根据元老院发言的内容,将元老院会议分为《每日纪闻》和《元老院记事》。其中《元老院纪事》仍然以速记方式记录内容,记录存在档案馆,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来翻阅。而《每日纪闻》则更接近官方消息,以记录国家政策、元老院议事以及公职选举的结果等内容为主,向本土内的地方自治体以及行省内的殖民城市发布官方消息。《每日纪闻》和《元老院纪事》均为表明罗马官方立场的记录,都要求使用拉丁语和希腊语。[7]因此,拉丁语和希腊语可以视为通过明示方式确立的罗马通用语言。

现代社会中,通用语言和官方语言的确立更为常见。据统计,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以明示或默示方式确立了自己的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其中明示是通过法律或政策对某种或某几种甚至多种语言在国家权力以内作为专门交流工具的地位进行确定,典型的如澳大利亚、英国、西班牙、新西兰、日本、泰国以及中国等。这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通过明示方式确立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的第一种情形是将原有的、在一定的地域流行的或某个特定语言群体的语言直接宣布为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这往往与特定地域内语言群体的实力,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实力相关,结果就体现为实力最强的语言群体的语言更有机会得以成为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例如,澳大利亚在1987年《国家语言政策》中正式确认澳大利亚英语的地位,正式声明澳大利亚英语是澳大利亚的官方语言,是联邦、州及地区议会及制定、颁布和解释澳大利亚法律所公开正式使用的语言,也是澳大利亚不同语言背景的人的通用语。

通过明示方式确立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的另一种情形为从国家共同体内本来存在的多样语言中进行选择,将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语言的部分,如语音、语义、语调、文法等进行重新组合,成为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这种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的特点是同国家共同体内的原有的某种或某几种地域方言有亲缘关系,即原来就在国家中存在,但仅仅在国家共同体的某些特定领域历史性沉淀下来、作为该地域专有交流工具的某种地域方言,因为权力的认可,成为国家共同体内其他地域公共领域内的交流语言。这实际上意味着,被通用语言选中的某种或某几种地域方言获得了一种“中央方言”的地位。如欧洲在19世纪,以语言为基础构建民族主义,于是“(方言)被加以汇编、标准化、一元化和现代化……”,[8]由此在原生的、并存的方言中介入了权力,“政治权力为方言的统一提供了驱动力,被印刷的官方语言文字在政治疆域内获得推广、普及;民族语言表现出通用化、专业化和疆域化的魔力”。[9]于是,一批以原生的地域方言为基础的通用语言得以产生。例如,法语是以奥依语区的巴黎方言为基础方言,西班牙语是以卡斯蒂利亚语为基础方言,英语是以伦敦方言为基础方言,中国现行的普通话也是如此。根据中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语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而确立的通用语言。其中,北方话仅仅是汉语方言中的一种。[10]

通过明示方式确立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的第三种情形比较特殊,特殊在所确立的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与国家共同体内原有的、历史性沉淀下来的语言可能没有任何关系,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完全是其他语系中的、在国家领域外其他地域形成和流行的语言。之所以如此,在于因某种缘由(这往往与被殖民或被附属的历史相关),使得本来与特定国家原有的各种语言毫不相干的某种语言以强势的姿态强行在特定国家内推行,最终造成了该种语言在国家共同体内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语言群体,这个语言群体的规模或许不大,但在国家共同体内的实力强大。于是,即便是某种缘由已经不存在,或者某段历史已经结束,该种语言也作为通用语言被特定的国家准许在公共领域内使用。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如印度将英语作为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11]

确立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的默示方式则是虽然国家层面没有法律或政策来对某种语言的专门交流工具地位进行确定,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经济来往以及文化表达中,某种特定的语言实际地被作为交流工具,典型的如美国。虽然美国在国家层面通过国会议员频频提出关于确立英语为通用语言的各种提案,特别是21世纪以来,这种提案更是多见。[12]从立法形式看,至今美国在联邦层面仍然没有明确的立法来确立英语的通用语言地位。但是在联邦政府层面,英语具有实际的官方语言地位,联邦政府的各级官员在执行公务和处理行政事务时必须使用英语;政府部门的历史文书、公文记录、政策法规、公开出版物以及任何形式的书面文函不得使用英语之外的语言。在国会中,虽然规则规定议员们可以用自己选择的语言包括非英语在内的其他语言来作为发言语言,但是国会没有义务为此提供翻译,这实际上迫使议员们使用英语来辩论和发言。[13]最重要的是,美国政治体制中联邦与州权力的划分,使得在州的层面上,各州有权自己制定法律、颁布政令。这造成一个局面,即虽然到目前为止,联邦层面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英语为美国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的法案还未能通过,但在50个州中,已经有30个州颁布了“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法律。虽然其中也有亚利桑那州关于“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法律被裁定为违反宪法,但是其他各州关于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地位没有动摇过。[14]更何况,美国还有其他政策来支撑英语的实际官方语言地位,如“历史上州政府边界的划定和它们加入联邦的时间都经过了精心的安排,以确保以英语为母语的人可以在美国联邦的50个州中都占大多数。”[15]此外,长期如一的学校教育尤其是公立学校教育和移民政策中的实际奉行的英语语言选择政策,更是实际巩固了英语的“通用语言”地位。

可见,用默示方式确立某种或某几种语言的官方语言地位表现为国家层面的立法虽然缺失或者不明确,但可以以不包括立法在内的多种方式明确或者隐含在有关政府行为的法规甚至惯例中。更为重要的是,默示方式确立的通用语言,如美国的英语在实际的政治统治、经济交往、社会生活和文化表达中占据的统治地位往往非常明显,或者实际不能被挑战。

不管是明示的方式,还是默示方式,通用语言在确立自己排他性专有地位的过程中,国家权力的介入是关键,而权力介入的方式多以教育、经济和兵役的方式,其中必然伴随着权力对其他语言的排斥。以法国为例,其位于欧洲大陆,即便在罗马帝国势力强盛时期,得益于罗马帝国对行省和殖民地宽松的语言政策,现在的法国属地在当时并没有通过语言被强行同化。其后,与罗马帝国势力相提并论的帝国不多,法国的发展总体应该是宽松的,语言也呈现出多元的局面。到19世纪中叶,法语在法国还没有普及,当时法国有四分之一的人不讲法语,而且还有四分之一的人不懂法语。其后,将法语教育与培养公民意识结合起来,将所谓的法兰西精神也与法语相联系,正如1994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法语使用法》所申明的一样:“根据宪法,法语是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法语是法兰西品格和遗产的基本要素。法语是教育、劳动、交际和公共服务部门使用的意愿。法语是法兰西共同体各成员国之间的特殊纽带。”可以说,正是通过权力确定教育,包括关于公民的教育和关于共和精神的教育,并通过权力打压其他语言(如禁止布列塔尼人说布列塔尼语,将其语言与随地吐痰并列;禁止泰罗亚人讲泰罗亚语,认为其语言不干净;禁止西班牙人讲西班牙语),[16]法语得以成为法国的通用语言。其间的过程体现权力强大的功能,权力所辖之处就是法语所扩展之地。同时也体现了权力的傲慢,表现为权力对其他语言和语言群体的贬低、排斥或歧视。其他国家,如英国、德国确立各自通用语言的过程也大致如此。[17]

至于确立一种、两种还是多种语言作为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这也与权力相关,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政治考虑。世界上目前实行多种语言为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的国家以欧洲一些国家居多,典型的如瑞士、比利时等。以瑞士为例,其以德语、法语、意大利语三种语言为官方语言,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对语言的中立态度,权力似乎没有介入,或者至少介入的程度不如确立一种官方语言的国家如法国等那样深。但是,联邦在对三种语言刻意平衡的背后,仍然是权力的角逐,只是这个角逐甚至超过了瑞士本身。因为瑞士在地理位置上处于欧洲的交叉口,文化上也处于交叉口,境内语言群体分别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以及混合语群体,而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背后都是欧洲的主要强权。有人为此总结道:“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是瑞士中立这个铜板的另一面。”[18]意思是三种语言在瑞士的平衡是权力平衡不得已的结果。

通用语言或官方语言的确立是权力直接干预或直接介入的结果,而权力与语言之间之所以能名正言顺地建立关系,或者建立的关系至少表面具有相当理性,这主要是借助了统一国家认同。

(三)统一国家认同中确立通用语言的缘由

毋庸置疑,统一国家认同中确立通用语言的理由首先在于语言是一种别的方式无法取代的、人类最为重要的交际工具。其次,语言是文化最为重要的载体,是文化群体经历的浓缩。但值得一提的是,统一国家认同中确立通用语言更重要的理由在于语言与思维直接相关,在某种程度上,语言甚至等同于思维模式,如沃尔夫提出了“萨丕尔—沃尔夫假说”,论证了语言与思维的关系,认为所有高层次的思维都依赖于语言。每一种语言都由特定文化规定了其形式和类别,人们不仅根据这些形式和类别进行交往,而且用以分析现实,梳理自己的推理并构建自己的意识。换言之,语言不仅仅是自我与现实之间的媒介,而且语言在思想中具有组成性,决定了思维的方式或模式,如特定词语在特定语境中产生,有特定的含义,这决定了浸润于其中的使用者思考、观察、反应和总结的角度和方式。处在特定语言环境中的人,既不能从语言中走出去,用其他的方式来准确地表达自己或者让他人理解自己,也不能脱离语言本身的束缚,以一种不受语言影响的超然视角来看待这个世界。有人曾经总结道:“一个民族所有的生活环境、气候条件,它的宗教、社会建制、风俗习惯等等,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跟这个民族脱离开来。然而有一样东西性质全然不同,是一个民族无论如何不能舍弃的,那就是它的语言,因为语言是一个民族生存所必需的‘呼吸’(Odem),是它的灵魂所在”。[19]这实际上表明了以地域方言为标志的原生态语言同人们的思维关系。语言的形成也是人们价值观的结果,用洪堡特的话说是“人类精神力量创造活动的结果”。[20]此外,语言与维持社会运转的各种系统,无论是政治的、法律的还是文化的以及社会系统等,它们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单纯地表达与被表达的关系,而是有着更加复杂更加交织的关系,语言在表达这些系统的同时也在改造着这些系统,[21]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语言和思维的关系之间也不是单纯的,可以说,正是借助语言、依靠语言,人们才得以认识自己、认识他人、认识社会和世界,认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自己与世界的关系,从而将自己定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同的语言本身代表或者意味着不同的思维方式。

基于上述考虑,顾及到语言在交际、交流中不可取代的地位,作为文化的核心部分甚至文化的标志,以及语言与思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无法切割的关系,国家在统一中才会对语言产生政治期望或政治顾虑,人们担心语言在成为民族黏合剂的同时,也会成为加剧民族冲突乃至分裂的导火线。现实中,激进的族裔政治运动往往又以某种特定语言为表达方式,这更加剧了人们对语言分歧的政治顾虑,以至于“争取文化承认构成了这个时代最危险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在这些斗争中出现的种族、语言、民族、族裔与性别关系的紧张对立几乎是现代社会所有社会关系都具备的一个面向。文化关系不能与其他社会关系分开单独处理。文化乃是所有社会互动中人际关系往来的方式,也是遵循或挑战社会规范的方式,因此成为所有社会关系的面向之一,从工场中的文化污名到民族之间的往来都包括在内”。[22]即便是由移民构建的所谓新国家,如美国,在语言与民族的问题上仍然存在顾虑。例如,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对英语与政治凝聚力,与民族和谐的关系曾论述道:“我们拥有旗帜,但只能是一面;我们必须拥有语言,但只能是一种。那种语言必须是《独立宣言》所用的语言、华盛顿总统告别演说所用的语言、林肯总统葛底斯堡演说和他第二次总统就职演说所用的语言。我们不能容忍以欧洲任何一个国家的语言和文化反对或替代从这一合众国缔结者那里传承下来的语言和文化的任何企图。这一民族的伟大依赖于她敞开胸怀欢迎登上海岸的异乡人的迅速同化。企图阻碍这一同化进程的任何势力就是我们国家最高利益的敌对势力。如果因为照顾某一集团利益而让其自由发展,这种势力将会破坏我们的国家机器,改变我们国家的理想”。[23]换言之,语言作为不可替代的交流工具,本身又是文化身份的标志之一,同一语言群体的成员因相同的语言而具有相同的文化身份,遵循大致相同或彼此能相互理解、心领神会的思维方式,相同的语言通过将每一个成员都网罗其中,在成员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连接,这种连接在相当程度上能形成国家内部的凝聚力,反之则疑虑丛生。

此外,基于提高交流的效率和加强社会流动能力的考量,统一国家认同中,国家通常也有确立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的理由。官方语言是指由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认可的、获准在国家共同体内的公共领域中作为交流(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语言。由于语言形成独有的自发性、历史性和地域性,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常常不是一种重新创造的语言,而往往是在原有的语言基础上的一种变通或选择,是通过权力的作用被确立为“社会母语”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