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别研究报告(摩洛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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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女性的家庭地位

1956年独立后,摩洛哥迅速投入国家建设和改革当中。而在此期间,女性杂志、学界和民间团体都对摩洛哥长期以来的性别分工模式提出了质疑。在此之前,女性在社会中的角色一直处于边缘化,完全附庸于男性权威之下,是不具备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的社会衍生品。

《家庭法》对于摩洛哥女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改革直接导致了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和转变。《家庭法》的改革和推进也并非只是时间推移的自然变化,女性主义者和妇女组织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正是这些个人和团体的不断努力,摩洛哥《家庭法》才朝着更符合人权和两性平等的方向发展。

1957年,独立后的摩洛哥废除了法国殖民时期制定的《柏柏尔人习惯法》(The Berber Customary Law),编纂并颁布了《家庭法》,这一举动被视为现代化的象征。《家庭法》是基于马立克学派的教义整理而成,尽管文字形式上更为现代,然而其实质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1957年《家庭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法典未曾涉及的内容,应当参考马立克学派的教法。[134] 同时《家庭法》中对于主要问题的规定和解释也都坚持马立克教法的原则。例如对婚姻进行指导;监护人有迫使子女按照监护人意愿结婚的权利;规定女性适婚年龄为15岁,男性则为18岁;丈夫有权单方面中止婚姻关系并且能同时至多与四名女性缔结婚姻关系;对女性的离婚请求进行专门的裁决等。[135] 这些原则对于当时的摩洛哥女性社会地位而言并没有带来新的发展和改善,女性依然处于消极的境地中。

同一时期,女性按法律规定享有投票的权利,同时宪法还规定女性有权接受义务教育。然而无论是女性政府官员还是女性企业家,都仍然被视作她们父亲或丈夫的家眷,是需要接受赡养的人。这意味着在当时的环境中,女性并没有获得独立的社会身份,无论其本身成就和作为如何,依旧无法得到个体价值的认同。丈夫是家庭的主导者和主要经济来源,因此对于摩洛哥女性而言,婚姻的基本原则就是对丈夫的绝对服从,而丈夫还可以不经过法官的准许随意抛弃妻子。

在这样女性依旧处于社会边缘的生活环境下,要求1957年《家庭法》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一些思想进步的乌里玛(Ulama)[136] 针对当时突出的两性不平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方案,例如废除一夫多妻制等。在此期间,社会上的进步人士都对改善当前女性社会地位做出了努力。1965年成立正式的官方委员会,用以调查《家庭法》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但是女性地位问题始终没有引起较大关注、成为社会讨论的重点之一。

直到1991年,一个名为女性行动联盟(Union de I'Action Feminine)的组织发起了一份全国范围内的请愿书,它希望改革《家庭法》中不公正的律条并确定女性的平等权利得到保护。该请愿书得到了社会大力支持,获得超过一百万人的签名,这也是摩洛哥历史上首次将性别问题纳入政治领域,而不再仅局限于宗教的范畴。1993年,摩洛哥国王发布谕令宣布对《家庭法》进行改革。

此次《家庭法》改革最主要的内容是,确定了女性对于婚姻的自主意愿,废除了父亲在婚姻问题上可以强迫女儿的权利。除此之外,《家庭法》改革还废除了男性对于成年女性的监护权利,减弱了男性对于女性的控制。对于一夫多妻和丈夫无条件离婚的权利不再是男性的自由意愿,需要受到法官的许可。与此同时,对于断绝婚姻关系后的财产分配问题,相关法规也制定得更为准确严格,不再一味偏向男性,维护了女性的物质利益。对于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法律条规也更有利于母亲的一方。

但是此次对于《家庭法》的改革仍然建立在马立克学派教法的基础上,与1957年《家庭法》的思想来源一致,这使得 1993年《家庭法》改革并无实质性成效。女性的权利早在马立克学派的教法体系中确定下来,基于该教法的《家庭法》改革也没有对法典既定的女性权利进行修正。因此1993年《家庭法》改革可以称为“流于表面”的行为,女性的社会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和提高。但是这次改革又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它使得女性问题成为摩洛哥社会关注的焦点,也使得国王和摩洛哥政治阶层明白给予女性平等权利的重要性。

摩洛哥女性争取权利的道路在不断引起社会和政府关注的同时,还受到来自极端伊斯兰主义者的阻碍。该群体对年轻失业的男性进行极端思想的传播,使得他们相信女性在外就业是对男性就业机会的掠夺。女性社会地位在这样的环境下受到了严重的压制,但同时推动了妇女组织和妇女运动的发展和高涨。

2004年,摩洛哥政府对《家庭法》进行了重大的修订,包括婚姻、赡养、抚养费、子女监护权和继承权等涉及公民个人地位的问题。如第十九条,将法定结婚年龄由15岁提高至18岁,且男女通用无差别;第二十五条,女性在达到法定年龄18岁后,可以自主选择婚姻,即使父亲或其他家庭成员持反对意见。[137] 这一系列的改革推动了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使得女性不再只与家庭事务相关联而止步于社会互动中,最为明显的改变是摩洛哥女性对于其经济资产拥有更多的控制权。

在法律的改革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之下,摩洛哥女性的家庭地位有了新的变化,主要由以下几方面体现。

1.婚姻与财产分配方面。改革后的《家庭法》赋予了丈夫和妻子同等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家庭事务上都是合法的负责人。就理论上而言,这一改革条例能够让女性在家庭决策中具有更大影响力。其次女性在家庭中不再被要求绝对服从丈夫,针对这一问题作出的改革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是极为重要的,这将摩洛哥女性从家庭关系中所处的从属地位逐步脱离开来。长期以来,“妻子遵从丈夫的要求”一直存在于西亚北非地区的《家庭法》典律令之中,在这样的规定下丈夫可以禁止妻子参与就业、外出旅行等自主行为,还可以掌控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并主导经济资产的配置。《家庭法》对于这一方面的改革,减弱了摩洛哥女性在家庭关系中受到约束与控制的现象。

以往男性监护人对于其监护的女性拥有必要的决断权,而现今摩洛哥女性对自己的婚姻有了自主权,可以自行缔结婚约,不用再受制于男性监护人的许可。同时婚约中会涉及很多关于经济和财产的问题,因此这一行为能够增强女性在婚前和婚姻关系中的谈判力。然而尽管《家庭法》做出了如此规定,但是事实上大部分适婚女性并未能自主缔结婚姻。2010年,有男性监护人的情况下,女性自主缔结婚姻的比例仅为21%,这一数据从2007年以来几乎没有发生变动。[138] 可以看到,社会规范和传统认知在某种程度上仍然限制女性实践法律赋予的新权利。

摩洛哥的默认婚姻财产制度仍然保留了私人财产,即配偶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中就某些资产签署了法定所有人的条约。在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各自获得署其名下的资产。新《家庭法》允许配偶双方在婚姻条约以外缔结新的条约,确定婚姻关系中可用于共同支配的资产。夫妻双方所规定的共同所有资产,会在离婚时进行平均分配。对于那些没有参与社会劳工和长期从事无报酬工作的配偶而言,共同资产政策会给予她们更多保障。就摩洛哥地区而言,就业率低下、以家务劳动为生活重心的多为女性,因此这样的婚姻制度也能够对女性的资产分配和经济自由权利提供保障。

摩洛哥女性还可以因男方的不当行为提请离婚,如被丈夫抛弃或是丈夫无法提供经济支持等。对于摩洛哥男性而言,不再允许单方面不经过法律程序的断绝婚姻关系的行为。除此之外,配偶双方达成共识也可进行离婚,即感情不和。

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所有权上,摩洛哥的女性和男性享有相同的权利,但是传统的观念和社会意识总是对女性这一权利进行着限制。即使法律上对女性的财产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事实上女性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获得总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几乎没有女性拥有自己的土地。[139] 而在为数不多拥有土地的女性中,能够自己独立管理的更是微乎其微,多是被其男性亲属管控。[140] 在非土地资产所有权方面,女性也遭受了许多阻碍。如在金融服务上,摩洛哥女性很难在传统银行申请信用卡,而相同条件下的男性则容易许多。摩洛哥政府针对这一情况设立了许多机制来支持女性的创业和经济生活,如专门培训、收入理财计划以及专门面向女性的信用借贷机制。[141] 政府的政策和重视对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起到了推动作用,使得女性实现经济自由的可能性增大。

即使在改革后的《家庭法》下,女性的继承权与男性相比也是不平等的。女性所能继承的财产是男性的一半[142],而如果家庭成员中没有儿子,那么女儿甚至无法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一部分由其父母亲属分得。新《家庭法》现已允许已故母亲的子女可以继承其外祖父母的财产,这对女性的继承权是一个提高,是对女性继承权利的认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与女性在继承权上受到的不平等相比,女性在继承权上得到的改善是较为不足的。除此之外,法律禁止非穆斯林女性获得其穆斯林丈夫的遗产。

可以看到,摩洛哥女性在婚姻上获得更多的自由和自主选择权,并且离婚后的相关经济保障也相较以往有了大幅提高,并且政府对于女性自身的经济生活也制定了针对性的政策,这对女性的经济地位而言是一种改善。但是涉及女性个人资产管理和继承权等问题,仍然反映出巨大的性别差距。

2.家庭暴力方面。2002年,摩洛哥政府发布一项国家政策,其目的旨在消除对女性的暴力行为。这一政策发布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于2006年发布的报告中称,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到了更好的保护并且有更多机会离开施暴家庭,因为摩洛哥政府设立了一些新的机构来确保受虐妇女的权益。[143] 然而事实上,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维权方面困难重重。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报警后如果不能向警方提供受害的证据,那么她们通常会被遣返回家,将其置于更糟糕的境地。[144] 2009年,摩洛哥高等规划署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全国 18—65岁的女性中,62.8%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根据报告内容来看,只有3%的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时会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并且几乎没有女性会报警或提请刑事诉讼。68%的受害女性希望能在家庭内部解决这一问题,而那些为数不多诉诸法律的女性更希望法庭可以准许离婚的请求,而并非对施暴方予以惩罚。[145]

摩洛哥法律对于家庭暴力问题一直存在诸多空白,例如《家庭法》中将强暴行为视作违法,但是对于婚内强暴却没有任何规定。女性遭受到家庭暴力后,若提请离婚,其办理程序会非常冗长和复杂,如女性需要提供两名目击者来证明其受害事实。因此比起受到保护,更为常见的是大部分家庭暴力事件都不为公众知晓。自2002年摩洛哥政府提出消除对女性暴力的国家政策以来,始终没有出台针对女性受到家庭暴力的相关法令和举措。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后的维权困难,是这一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改善的根本原因。

3. 生育与子女抚养方面。截至 2017年,摩洛哥女性的生育率为2.11%[146],在西亚北非地区中属于较低比例,摩洛哥女性的生育压力并不严峻。在子女抚养方面,以往的婚姻关系中,摩洛哥女性无权对其子女行使家长的权威。[147] 根据《家庭法》的规定,父亲是子女的合法监护人。只有在父亲缺席或无法行使监护权时,母亲才可以作为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改革后的《家庭法》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确定为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不区分性别,对父母双方一视同仁。同时,离婚后的母亲并不会自动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即使母亲改嫁或定居到其他地方后,对前一段婚姻关系中的子女也仍保留监护权。这大大肯定了女性作为监护人的权利,将男性和女性在子女抚养方面视作平等。不仅如此,女性获得平等的监护权利对于提升其家庭地位和保护子女(尤其是女儿)的权利都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