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自知力与自我救赎:面对精神疾病与犯罪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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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医院与监狱的规训方式与指向之比较分析

周昕楠

从精神病医院到监狱,社会用相似的禁闭方式划分出了人群当中的异端,其中精神病人是“理性”的异端,犯人则是“有序”的异端。异端之所以被称为异端,是因为他与普遍性不相容,凸显了与普遍矛盾的一面;而迫使异端回归正常,则体现了社会大众对小众的强权控制,其具体方式往往依托于“规训”的手段。规训存在的前提,其一在于有规训的指向,即有使异端回归的正常中对“正常”的界定;其二就在于拥有正常与非正常的区分标准,进而能提取出非正常的部分进行规训。值得注意的是,面向精神病人和犯人的规训手段存有惊人的一致性。本文就将比较精神病医院与监狱中实际运用的规训方式有何异同,并针对两者规训的指向提出一些问题。

一、精神病医院与监狱规训方式的异同

精神病人和犯人虽然都与普通人不同,甚至都会对普通人与和谐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但因为两者本身异端层面的不同,所以对两者实行禁闭的性质也是不同的。一般认为,精神病人是非理性的,他们的错误行为不源于他们坏的动机,而是由于他们缺失理性而必然导致的,而缺失理性的责任并不在于他们,所以错误行为的责任也不在于他们。但是犯人却是在理性的基础上做出了错误的行为,虽然存在一些无心之过的可能,他们还是要为他们在理智状态下做出的错误行为负责。所以监狱的禁闭是通过规训惩罚并改造犯人,而精神病院的禁闭是通过规训使精神病人回归理性。因为禁闭性质的不同,由禁闭本身体现出的规训手段——对自由的限制——也有不同的表现。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中接受治疗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规定,对精神病人自由的剥夺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是强制性的,但只要精神病人自身康复后便能自行出院,此时,院方没有干涉他们自由的权力。同时,医院没有完全掌控精神病人的自由,也没有权力完全控制病人的行为;精神病人除了有严格的活动范围的限制,他们自己仍能保留自身的隐私。甚至有一些精神病人能自行决定是否让渡自己的自由,例如我在广州市脑科医院见习的过程中就认识到一位抑郁症患者,他除了有抑郁症患者“负性自动化思维”的表现外,在其他理性方面没有任何与常人不同的地方,他就是自己主动要求入院进行治疗的。此时我认为这位精神病人始终保留着自身的自由本质,因为他的选择是自由做出的,只不过他的选择内容要求他遵守让渡自由的规定,他本身仍有选择的自由权,这就像普通人生病自由选择入院治疗一样。

但是监狱对犯人自由的剥夺是强制且彻底的,犯人本身并不是经由自主选择而生活在监狱里且被剥夺自由的,犯人自由的丧失是由国家力量强制执行的。并且,犯人犯罪的严重程度往往可以用“对被剥夺自由的时间长短”进行量化,所以他们不自由的时间有外在的规定,可以说是始终固定的。在这个时间段内,监狱对犯人有绝对的控制权,有权控制犯人的每一个行动,犯人也必须无条件地遵守监狱的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受到惩罚。

严格来说,监狱对犯人的禁闭才真正体现了规训的意义,因为犯人普遍渴望自由,渴望回归外部世界,而唯一能实现这一点的就是服从监狱的秩序与要求,禁闭的规训在这个意义上有对犯人的普遍作用力。但是精神病人是否能意识到自由,或者是否在意自身拥有自由是不确定的,此时禁闭的意义不在于对他们的规训,而在于避免他们对社会造成危害。但是,也有例子说明,精神病人对自由的追求能促使他们更快更好地按照医生理性的指示行动,实现规训的目的:有一个病人由于隐性基因遗传单基因突变而患了“类躁狂综合征”,他在接受了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已经与理性人的表现没有太大变化了,但他确实也在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例如想要伤害他人或自己。他就明确表达过想要出院回家的愿望,并且医生以此要求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方式也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所以通过禁闭对自由进行限制的规训方式虽然同时存在于精神病医院与监狱中,但两者的严苛程度及作用范围、力度都是不同的。禁闭对于监狱中的犯人有普遍有效的规训意义。但对于精神病人来说,一方面由于精神病医院并没有,也不需要实现对病人自由的完全控制,所以病人对自由被剥夺的感受并不明显;另一方面由于精神病人本身非理性的思维方式,自由传统上对理性人的吸引可能无法体现在部分精神病人的身上,故禁闭规训对他们是无效的。因此我认为,禁闭规训对监狱中犯人的规训作用普遍要强于对精神病人的作用。

除了精神病医院和监狱共同具有的禁闭规训的方式,两方都会对各自患者或犯人的生活作息有严格控制上的规训。在这一方面,虽然监狱对时间安排的控制此精神病医院更为强制、严苛,但这一规训起作用的原理和最终作用却是相似的。因为有规律的生活本身就是秩序的体现,而秩序能打破非理性无端无常的混乱状态,使人重归理性。对精神病人规训的最终目的在于使他们恢复理性,对犯人规训的目的就是使他们能遵守特定社会下的秩序,不做违反秩序的行为,而有规律的生活恰好能促进这些目的的实现,即产生规训的作用。当精神病人和犯人在特定的规律和秩序中生活,他们就会逐渐养成根据秩序生活、行动的习惯,这种习惯刚开始可能只是外在强制给个人的,而个人只是被动服从,但它逐渐能渗入人的内心,实现对人内在思想行为的本质影响。对于精神病人来说,这种影响使他们能恢复理性,能思考有秩序的世界;对于犯人来说,这种影响使他们不再钟情于反秩序的行为,而恢复遵守秩序的习惯。

概言之,虽然精神病人与犯人有不同的规训指向,且规训只有面向犯人时才有惩罚的意味,故其显得更严苛;但两种规训表现形式——禁闭的规训,控制作息的规训——都能实际应用于精神病医院与监狱的日常规训中,只不过前者规训的作用在精神病医院和监狱两方的效果有差异,后者的规训方式能同时覆盖两种指向的规训目的,所以控制作息的规训在两方的作用表现更为相同。

二、精神病医院与监狱的规训指向及分析

上文已提到,规训首先要有对回归的“正常”的定义,具体应用于精神病人与犯人方面,就是要有对“理性”与“秩序”的限定;并且,这些限定能用来区别、界定正常与非正常,即理性与非理性、秩序与非秩序能够被明确区分。但是规训在实际上却难以确认“正常”是否必定是“正确”的,即指向理性与秩序的指向都只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追求指向,理性和既定秩序并不必然与真理联系。同时,理性与非理性的界定其实也没能得到很好的区分、界定。接下来,我就将对精神病人“理性”的规训指向和对犯人“有序”的规训指向提出自己的疑问。

(一)对指向“理性”的规训的疑问

理性是近现代科学发展以来人们普遍追求的一个思维模式,它被认为彰显了人类的智慧,是合理的认识方式。而精神病人因其行为的无端、奇怪、无法被理性理解,也因其思维中夸大或抑郁且与理性相矛盾的内容,而被认为是非理性的代表。无疑理性是在对精神病人的规训中要追求的目标,即规训精神病人能使其重拾理性的思维方式,做一个正常的人。而这里我对指向“理性”的规训的疑问主要在于如何明确区分精神病人的非理性与正常人理性下的非理性,进而真正将规训作用在非理性的人上。

从与精神病人的交谈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思维通常是在非理性中夹杂了理性,又在理性中充斥着非理性,他的思想来源于对可能性的合理认识,却在发展推演时走向了对极小可能性或对不存在事物的夸大确信。但孩童的想象有时和精神病人的这种臆想有出奇的一致性,所以我们通常认为未成年人是不成熟的,至少不是完全理性的,法律也频频将这个人群特殊化;相似地,法律也将精神病人特殊化,他们和孩童一般不用负刑事案件的责任。儿童与精神病人两者在一些非理性的表现上面是如此相似,故福柯在其《疯癫与文明》的第九章《精神病院的诞生》中提到将精神病人视为儿童而实现家长权威式的控制。而且,我在自身对待精神病人的经历中也感受到了像对待孩子般的情感。然而,儿童的不成熟和精神病人(尤其是那些夸大妄想症患者)的不理性又确实被认为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被称为天真,后者被认为是不正常、不理性的。可是,我认为要明确这两者理性和非理性的界限并不容易,实际上理性与非理性的区别没有那么明晰,它们总是相伴相随,就像“伦理”在不同文化中有不同的体现,也许“理性”设立的“正确”边界也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若理性始终指的是做出合理、正确的行为,那么除了儿童,成年人也难以始终保持理性,而“正常人”的非理性其实与精神病人的非理性之间也有共同的表现形式:一些精神病人(以抑郁症患者为代表)和正常人都或多或少可以受到理性的控制,但在思维极端化后又会造成对自身肉体的迫害(自杀)。在社会中,确实有一部分自杀的案例来自抑郁症患者,但还有一大部分自杀的案例则来自我们所说的正常人。后者在我们看来与精神病人有质的差别,但是他们在做出自杀的决定和行为时则往往会被认为是不理智的;那么后者的不理性和精神病人的不理性又在何种意义上有差别呢?两者自杀的结果都是相同的,仅仅是时间持续长短的非理性可以作为划分理性和非理性的绝对依据吗?现代社会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将一部分人群视为需要治疗的精神病人,进而控制他们的死亡率和对民众造成的影响,却无法控制在理性人当中出现的不理性行为。那么,我不禁要问,这两种不理性真的有实质上的区别吗?我们为何单单用禁闭的方式控制精神病人,而不能用更好的方式教育或调整现代正常人的心理呢?也许后者才是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指向理性的规训的重要途径。

精神病人思想中理性和非理性的交融在另一位我在见习中遇到的双套精神疾病患者的身上体现了出来,这位病人的思想看似有多处自相矛盾和非理性妄想体现,但其中理性部分仍有保留。他相信自己有病,这样的判断应该是理性的,但是他认为他的病仅仅在于他不能控制的幻听部分;同时,他相信自己有“超能力”,且能通过超能力获得幻听,但这不被他认为是精神疾病,这又无疑是不理性的。他的想法对我来说非常奇特,就像他在其所处的那个与我们完全不同的世界里仍然保留或重叠着我们这个世界的部分理性因素。

总之,我认为理性与非理性往往是相伴存在的,精神病人的非理性与常人的区别可能在其非理性的持续长度和表现程度上,但不能说精神病人就完全不具有理性,正常人就永远是理性的。实际上,每个人都可能同时具有理性与非理性的部分,所以也许我们不能从整体个人的角度来直接区分这个人是理性的或是非理性的,而应从更细致的层面——例如具体思想、行为——加以分析,而现阶段于个体身上体现的理性与非理性的界限在我看来并不是非常明显确定的。那么,是否仅有精神病人需要指向理性的规训?或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接受禁闭等方式的规训呢?

(二)对指向“有序”的规训的疑问

秩序是每个社会能和谐发展的必要元素,但是每个特定社会的秩序都可能不同,所以监狱对犯人指向“有序”的规训的目的与其说是要认识秩序本身的内容,不如说是要求犯人能够按照特定秩序行动。但是按照秩序做出的行为并不必然是正确的,这里就有个人的正确意愿与遵守秩序之间的选择矛盾,一旦我们认为是正确的事与秩序的规定不符,个人就必须接受“有序”的规训吗?按照监狱的规训指向,对这个疑问的回答是肯定的。我对指向“有序”的规训的疑问,或者说批评,主要就在于规训指向本身错误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对所谓“正确”的反叛。

我以为现代社会的规训逻辑是如此发生的:首先,国家机器在服务于民的同时,被赋予了统治国家秩序的力量,这是国家的基本秩序;更具体的国家秩序进一步由少数人制定,虽然这些秩序往往无法得到国内每个公民的赞同,但每个公民都能够做到在行为上遵守秩序,至少不违背秩序;至此,国家秩序就开始运作,一旦人们在已有规定的领域做出不被认可的行为,且通常只要发生一个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有罪(当然罪的程度不尽相同,这在后文会进一步提到);因为这一个行为的过失,一个人就要被国家机器的力量控制,实行规训;规训的最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对行为错误的惩罚,让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控制他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强制调整他的思想。

可以看出,现代社会实行规训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要有确定可引的秩序条例,但秩序条例是由部分人设定的,所以这其实并不一定指向真正的善好,而可能只是在某一个社会、国家中用以维护稳定的工具。即使现代社会普遍将法律和道德结合,认为符合法律的就是善好的,但其结合本身并不是必然的,至少在一些方面法律和道德是难以融贯的。所以规训的目的、或者说真实的作用,就仅在于使个人养成遵守秩序的习惯,进而能使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社会的规则,不再作为社会的异端存在。但规训不能将人规训得在道德上更善,或在真理意义上获得正确行为。这不能不说是现代社会规训体制下的遗憾。

但不管如何,监狱对犯人指向“有序”的规训还是能够有效进行下去的,秩序既然是由人为规定的,那么遵守秩序与不遵守秩序的行为界定也可以由人为给出。因此,监狱能规训犯人遵守秩序,达成规训的目的。

三、总结

总结上文,我们可以看出规训作为一种指向“正常”的手段,能够在精神病医院与监狱中运用以实现精神病人和犯人向“正常”的回归,即分别回归理性或遵守特定秩序。其中,非理性也会导向不遵守秩序,但他因为不具有理性,所以不需要承担理性的责任——责任来源于理性认识,所以也只作用于理性,规训对于精神病人的目的就仅在于使其回归理性;但具有理性思维能力的犯人在理性的基础上做出了违反秩序的行为,要承担责任,所以规训对于犯人来说有惩罚与强制教化的双重意义。虽然规训的性质不同,但禁闭的规训与控制生活作息两种具体的规训方式都能运用在精神病人和犯人上,只不过前者相比后者对两方作用的效果存在较大差异。

而在对规训的指向的内在机制思考和分析中,我更倾向于认为理性与非理性界限不明晰,所以对精神病人的具体划分判定,并在此基础上对精神病人实行不同于常人的规训方式可能会存在一定问题。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对犯人实行的指向“有序”的规训与指向“正确”的行为之间存在链接的问题,所以该规训最终实际上只能引导犯人实现对既定秩序的遵守,而不能引导犯人做出真正正确的行为。若要弥补这个遗憾,进一步为人类行为做出正确的指引,也许我们应该在秩序的制定上就做出指向正确的论证,而这也是今后思想发展可以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