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操与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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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概念界定

一、所有制和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概念

清晰、准确地理解混改的概念、内涵是搞好混改研究和实践的出发点。目前,在混改已经成为强烈改革共识的情况下,一些质疑混改的声音和认识还存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些人对混改本义的认识和解读存在误区。因此,要对混改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要全面地理解混改,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混改基于此前提展开,(1)不在所有制层面上搞清楚,单独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研究是有局限的。

(一)所有制

所有制可以从宏观层面理解,也可以从微观层面把握。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出发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甚至将其提升到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的高度。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发展程度怎样。”(2)在谈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时,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从上述论断出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所有制的定义首先是基于某一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性质的反映,即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所有制主要是指一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占有和劳动产品分配的关系。因此,简单来讲,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是私人占有制,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是公有制。除了这种宏观视角,所有制还可以从微观视角去审视。所有制既然是一种总和,微观层面上就是由无数个生产个体所组成,这些个体在现代经济体系下构成了一系列的市场主体,其中最基本的单元就是企业,它们普遍以公司形式存在。

(二)所有制经济

企业的所有制是指企业采用何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来组织生产,它反映了企业的性质,甚至能决定一个社会的所有制性质。现代社会中,所有制性质不是各种企业在数量上的简单加总,重要的是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影响力。如资本主义国家中,大部分企业施行私人占有制,国有企业的存在仅是为了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总体上不改变资本主义的性质。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比重上有所降低,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领域占据着主导地位,所以我国经济性质仍然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概念

(一)混合所有制

所有制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来考察:从宏观层面看,所有制是社会基本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的总和;从微观层面看,所有制是企业的产权结构与组合形式。现实经济活动中生产关系的性质由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决定。历史经验表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体系和制度结构、社会发展目标等诸多因素决定了国家在某个时期何种所有制结构处于主体地位。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中占主体地位的经济成分决定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进而决定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发展道路和发展目标。其中,经济体制是指资源配置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如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等(3)。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社会主义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方面,决定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方式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实现形式。基本经济制度一旦确定,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资源配置过程就必然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上主导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

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我们认为同样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去界定。西方经济学中有混合经济的概念,1941年美国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阿尔文·汉森在《货币理论与财政政策》一书中提出了混合经济的概念,他认为西方国家自19世纪末期开始出现了二重经济,在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同时,政府越来越多地提供社会服务。不过,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西方混合经济的概念,两者有根本上的不同。西方混合经济的出现是由于私人占有制的自由经济时代结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加强,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关于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国有、集体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我们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实现形式,(4)使得多种所有制产权主体共同出资的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这就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看混合所有制经济。

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发展目标等共同决定的,是我们遵循生产社会化规律、资本社会化规律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所有制关系决定基本经济制度,而产权关系则反映一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具体包括各类资本在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管理运作方式的权利分配关系,包括企业资本谁来占有、谁来支配、谁来使用,企业剩余谁有索取权,等等。所有制性质相同的企业,可以有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比如国有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同理,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可以有相同的产权制度安排。混合所有制作为产权关系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对所有制、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了分析后,我们要对混改的定义有一个全面、精准的认识。目前,关于混改,不少人都把目光集中到了国有企业混改上面,认为混改是国有企业的改革任务,也有一些观点认为,混改就是搞私有化,还有观点认为,混改就意味着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越来越淡化,不会再出现“公”或者“私”的标签。我们认为,这样的理解都是片面的。

国有企业推进混改是改革工作的重要一环,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改革,不能认为国有企业推进混改就是国有企业单向地引进民营企业等企业的优势,单方面引资金、引机制、引人才。实际上混改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国有资本可以主动控股、参股民营企业等,民营企业等在混改中也可以汲取国有企业优秀的经验和做法,这就是“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就进一步指出,混改不仅是摆在国有企业面前的选项,也是其他类型企业的选项。

混改也不是搞私有化。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公有制为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改变。中央在做混改的顶层设计时已经明确:“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6)不搞全覆盖就是混改必须从实际出发,分类推进,不同的领域、行业有不同的混改要求,不要“一刀切”地推进,改革的目的是增强而不是削弱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的概念是有区别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指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加大改制上市力度,着力推进整体上市”,“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7)

上述文件中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的概念都有提及,按照中央文件和指示精神来看,股权多元化的概念大于混合所有制改革。首先,从文件政策界定视角看。《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指出“引入其他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股权多元化既包括引入“其他资本”,也包括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强调不同所有制资本的交叉持股。其次,从概念界定视角看。在广义的概念界定上,股权多元化应该涵盖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查阅国际资料,国外几乎没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说法,但是有股权多元化的概念。英国是“混合经济”改革,美国是“政府管理下的经济自由”模式,日本是“政府指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而这些模式,都更多的是从产权角度进行界定。因此,股权多元化是一个国际通行的概念,而混改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概念。最后,从方案实操的视角看。股权多元化是股份制改造,不同股权交叉持股就行,只需要考虑股东出资比例,对应相应的权责,但是如果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操概念会更小一些,不仅要考虑出资比例,还要考虑股东主体的所有制情况,所以从实操角度来界定,股权多元化的概念也要大于混合所有制改革。(8)

综上可知,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包括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可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治理机制的完善,实现各类资本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也可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