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理论与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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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生:毒品交易衍生的怪胎

在20世纪80年代,毒品交易在全球日趋猖獗。基于毒品交易所产生的巨大收益,贩毒分子与打击毒品活动的机构均将视野落脚在清洗毒品交易所得的关键环节,从而形成了双边拉锯的博弈关系:一方面,对于贩毒分子来说,毒品交易衍生出洗钱的巨大利益驱动力;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的遏制方针则有针对性地力求“打财断血”。

具体而言,在现实的毒品交易中,每当贩毒集团完成一宗毒品交易,就会在手头积攒一笔涉毒所得。以美国为例,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仅来自街头的毒品交易每年就高达570亿美元。10而在早期的毒品活动中,毒品交易所获取的大量收益通常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出现的,这对贩毒集团是一个巨大的尴尬问题。在国外,有学者估算过:如果以街头买卖毒品所经常兑现的5美元、10美元或者20美元面值的纸币为衡量基础,22磅(约10千克)的海洛因就可以换来256磅(约116千克)的纸币,即“毒品交易所得的纸币重量是毒品本身重量的10倍” 。11以100万美元的重量为例:若以100美元纸币出现,其重达12千克;如果以20美元面值的纸币称重,又高达50千克;若以10美元纸币体现,其竟然重达120千克。12由上述量化的情形可见,对于贩毒分子来说,其所得的纸币赃款是一个沉重和体积庞大的物体,很不易搬运和携带。因此,持有大量的现金,对贩毒集团来说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易于丢失、被窃、毁损或者被其他犯罪人抢劫。同时,赃款是贩毒集团犯罪的证据,易于被有关执法机构追踪、查获和没收。有鉴于此,为了逃脱缉毒机构的追踪并“合法地”取得、利用贩毒赃款,贩毒集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周转赃款,或者以房地产、企业投资等方式进行国际流转,有的还通过购买珠宝、古玩以及贵重艺术品等转变现金的形态,从而使贩毒所得的赃款披上一件防御的盔甲,得以“漂白”。这就是世界毒品交易所产生的怪胎,并且在毒品交易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13人们形象地将这一过程称为“洗钱”。

从内在机制看,洗钱的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给一笔赃款加上“保护壳”,使其变得秘密,直至完全匿名。例如,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施行的银行信息保密制度能使这个目的成为可能。 (2) 使这笔钱在法律上保密。这可以通过法律身份不透明的实体来实现,还可以通过改变资金的法律属性来实现。 (3) 罩上司法“保护壳”。实际上,洗钱行为人倾向于将其转入完全拒绝国际司法合作的国家。有此屏障,即使没有银行信息保密制度或者法律属性变更等防线,人们也无法获得有关这些财产来源的信息。从此时开始,赃款便可被视为“洗过”,就无法再追查其来源或者证明犯罪分子与其之间的联系。14由此可见,洗钱是毒品交易所衍生的怪胎,并且在毒品犯罪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贩毒分子为了使用贩毒所得的赃款和逃脱缉毒部门的追踪打击,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途径转移或者转换毒赃,掩饰或者隐瞒非法的来源和性质。

从毒品犯罪分子的对立方看,鉴于毒品的“非法生产、需求及贩运的巨大规模和上升趋势,构成对人类健康和幸福的严重威胁,并对社会的经济、文化及政治基础带来了不利影响;……非法贩运同其他与之有关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结合在一起,损害着正当合法的经济,危及各国的稳定、安全和主权”15,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必须对此予以打击和遏制。通过对长期实践的总结,美国的有关权威职能部门认为:有效地打击毒品活动的最佳方法就是追踪和查获与毒品交易联系在一起的赃款,从而剥夺其购买有关设施和腐蚀官员的物质能力。16在遏制和打击毒品犯罪的行动中,国际社会也普遍认为,应当“剥夺从事非法贩运者从其犯罪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从而消除其从事此类贩运活动的主要刺激因素”。17

国际社会对反洗钱的认识肇始于长期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总结。国际社会在继续沿袭以往多管齐下的高压打击背景下,开始反思和调整打击策略:以反洗钱为切入点,注重对毒品犯罪的“打财断血”和摧毁其经济基础,以切断毒品犯罪分子的利益驱动力,遏制处于上游的毒品犯罪活动,从而将打击毒品与反洗钱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联合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反洗钱国际公约,但首次将反洗钱“捆绑”于国际公约是在1988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以下简称《禁毒公约》 )中。其中专门设置了与打击洗钱活动密切相关的条款。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在国际层面提升了反洗钱的重要价值。

从协同打击的视角看,考虑到贩运毒品是一种国际性犯罪活动,根除贩运毒品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故必须迫切注意和最高限度地重视对此活动的取缔,有必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协调行动。18同时,鉴于贩运毒品与恐怖主义及其他国内和跨国犯罪活动,尤其是与洗钱等行为继续相互关联的情势,联合国将“打击洗钱”列为国际合作对付世界毒品问题的重要步骤之一,敦促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机构以及区域开发银行的支助下,酌情利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类似区域机构提供的支助来加强行动,特别是开展国际合作和提供技术援助,以防止和打击清洗贩运毒品和有关犯罪活动所得收益的行为,并制定和加强全面的国际制度,用以打击洗钱行为及其与有组织犯罪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可能联系,并改进金融机构与负责预防和侦查有关清洗这些收益的活动的机构之间的情报分享。19

10 David Marshall Nissman, “The Colombia Black Market Peso Exchange”, 47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Bulletin, June 1999, p. 34.

11 Drug Money Weighs 10 Times More Than Drugs Sold, 4 Money Laundering Monitor, No. 2 ( July-Dec., 1998). 转引自 Rebecca Gregory, “ The Lawyer's Role: Will Uncle Sam Want You in the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72 UMKC Law Review, 2003, p. 25。

12 Deborah Srour Politis, “Money Laundering, Terrorism Financing and Financial Networks”, 1 IDF Law Review, 2003, p. 217.

13 Alison S. Bachus, “ From Drugs to Terrorism: The Focus Shifts in the International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 after September 11, 2001 ”, 21 Ariz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2004, p. 837.

14 参见〔法〕让-弗朗索瓦·托尼:《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斗争》,王鲲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15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引言。

16 E. Nadelmann, “ Unlaundering Dirty Money Abroad: U. S. Foreign Policy and Financial Secrecy Jurisdictions”, 18 The University of Miami Inter-American Law Review, 1986, pp. 33-34.

17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引言。

18 参见《禁毒公约》引言。

19 参见《国际合作对付世界毒品问题》(2005年12月16日),U. N. Doc. A/RES/6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