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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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研究动态

被害人学最早来源于西方国家,国外很多学者都对被害人学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汉斯·冯·亨蒂的专著《犯罪人及其被害人》(1948年版)以及亨利·艾伦伯格在《国际犯罪学及警察技术评论杂志》上发表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心理关系》(1954年)一文,加上之后本杰民·门德尔松发表在《国际犯罪学及警察技术评论杂志》的《生物—心理—社会科学的一个新分支:被害人学》(1956年)一文,这些论著标志着被害人学的产生。

国外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比国内要成熟,像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不仅在理论研究成果方面较为丰富,而且在环境犯罪被害人保护的实践方面也较为完善。德国是被害人学产生最早的国家之一,学者们对被害人这个群体给予了大量的关注。在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方面,德国也是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德国,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刑法典。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环境犯罪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诉讼参与权、上诉权等。这与我们国家目前的刑事立法规定有很大的区别。美国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被害人保护方面,对于环境犯罪被害人这个特殊群体应当享受的权利,美国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美国在犯罪被害人保护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2004年的《犯罪被害人权利法》,该法案被写入了美国联邦法律,目的在于加强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扩大被害人在联邦犯罪起诉程序中的角色,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给予了犯罪被害人更加明确的地位。但是当环境犯罪被害人逐渐进入联邦法院系统时,美国法庭和法律学者才开始意识到权利法案下的环境犯罪被害人问题异常复杂。特别是与被害人权利法案有关的三起影响较大的环境犯罪案件[4]得到法庭和法律界广泛的关注。针对这三起环境犯罪中的被害人是否应该适用《犯罪被害人权利法》,法院及法律界至今仍未得出一致意见。日本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起步较晚,主要依靠的是环境污染补偿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在环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特别是在救济内容、救济标准等方面。韩国对环境犯罪被害人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国家补偿制度中针对环境犯罪被害人进行了专门设计。此外,环境犯罪被害人还能从机构和团体获得补偿,包括物质补偿、医疗救助和心理疏导等。但是,由于并没有针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自诉制度进行规定,因此在韩国环境犯罪被害人还难以在程序上获得更好的救助。对于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国外学者并没有具体的界定,也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环境犯罪被害人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