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含义和特征
社区矫正工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主要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社区矫正工作评估是社区矫正机关通过自身或第三方依据一定的标准对社区矫正主体、社区矫正客体和社区矫正手段进行的评估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具有综合性、统一性、个别化、动态性、互动性和科学性的特征。
一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含义
(一)何谓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上是社区矫正的同义词,是社区矫正主体运用社区矫正手段作用于社区矫正客体而使之发生改变的活动及其过程。具体言之,狭义的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广义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外延更广的词,指以社区矫正为核心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围绕社区矫正主体(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机构等)的工作、围绕社区矫正客体(主要指社区矫正对象[1])的工作、围绕社区矫正手段(矫正手段、调查手段、评估手段等)的工作等内容。
狭义的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最初被作为一种司法工作,在职责上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事务,在学科上属于法学范畴。自从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后,社会工作者将社区矫正工作称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在学科上属于社会工作(社会学的分支学科)领域。当前司法工作与社会工作已呈现联姻的趋势,形成了司法社会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也可以归属于司法社会工作领域。
本书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而广义的社区矫正工作又包含了狭义的社区矫正工作,狭义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广义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内容。
(二)何谓评估
评估一般是指由权威部门和专业机构组织或派出的专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依照相关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分析、评价、测量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评估是测量与评定的有机结合。所谓测量,是依据一定的规则用数字对事物加以确定,也就是用定量的方法确定事物的属性。所谓评定,则是依据测量的结果,并结合评价者对事物的观察,从而对事物的属性赋予意义或做出价值判断。由此可见,测量是客观的观察过程,其结果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被测量者的属性而不受测量者个人的情绪或偏见的左右。但测量的目的并不限于了解属性,测量者常常希望进一步评判该属性的优劣、好坏,或价值的取向与高低,而属性的优劣、好坏及价值的取向与高低是根据评价者的标准而确定的,是一个主观的过程。因此,评估也是客观与主观的有机结合。
如果说测量是对事物加以量化,评定是鉴别、确定事物的性质,那么评估也就具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特征。定量是定性的基础,定性是定量的出发点和结果。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定量与定性功能互补,既要测定“多少”,又要查明“多好”。一般来说,对简单、重复、确定性较大的事物容易量化,而当评估的对象复杂、内潜和多变时,则较多地依赖于定性的方法。因此,如何实现定量与定性的互补,便是科学评估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三)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含义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是指社区矫正机关通过自身或第三方依据一定的标准对社区矫正工作及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一些情况进行的评估测量和诊断活动。具体言之,社区矫正工作评估是指社区矫正机关通过自身或第三方根据社会所信奉的社区矫正的价值观或社区矫正的目标,运用可操作的科学手段,通过系统地收集有关信息、数据资料,进行筛选、整理、统计分析,对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社区矫正活动、社区矫正手段的效度等做出价值判断,以不断改进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矫正提供决策依据的过程。社区矫正工作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对社区矫正主体的评估、对社区矫正客体的评估和对社区矫正手段的评估。
对社区矫正主体的评估涉及社区矫正主体是否胜任社区矫正工作的问题。社区矫正主体既可指社区矫正组织,也可指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组织要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具有经营社区矫正业务的资质(法定资格),必须具有一批专业、能干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者要胜任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
对社区矫正客体的评估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需要评估、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和社区矫正的质量评估等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的需要评估,一般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视角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需要及其满足情况,但有时还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需要”评估。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是基于社区矫正对象仍然属于罪犯的角色可能会给社会或自身带来各种风险的考量。而社区矫正的质量评估,又是以社区矫正对象的需要满足程度和危险程度作为衡量依据的。
对社区矫正手段的评估涉及社区矫正的矫正方式评估、社会调查评估等问题。矫正方式评估是要评估社区矫正方式是否科学,社会调查评估是评估罪犯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因此,社区矫正手段评估,是为了降低社区矫正对象的危害风险,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过程,是对社区矫正活动中相关事物、相关因素、相关人员的现实的、潜在的价值做出判断的过程。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实质是对社区矫正活动及其价值后果的价值判断,其目的在于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改善社区矫正的管理水平,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评估是一项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始终的活动。一般而言,无论人们从事怎样的工作,都存在工作的过程、工作的预期目标、达到工作目标的方法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贯穿整个工作过程的始终,因而评估也贯穿于人们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特征
(一)综合性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综合性,主要体现在宏观评估和微观评估上的综合性。一是社区矫正工作宏观评估的综合性。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坏,需要从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手段等方面来综合衡量。其中“目标指标”指向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改变,“主体指标”和“手段指标”是实现“目标指标”的必要条件。二是社区矫正工作微观评估的综合性。从目标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必须综合考量阶段目标和最终目标的实现状况;从主体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必须综合考量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者所发挥的主导作用以及社会支持系统带来的积极影响;从手段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必须注重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二)统一性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统一性,是指追求目标和衡量标准上的统一性。从追求目标来说,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将矫正对象改造或矫正成守法的、具有良好社会适应性的公民,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目的是评判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因此,两者在目标上具有同一性。从衡量标准来说,社区矫正工作能否成功,必须具有相对标准化的评价指标(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需要指标、风险指标和社区矫正的质量指标等)。社区矫正工作评估指标的确立,又必须以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指标为依据。当然,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统一性比社区矫正工作的标准化范围要广些,包括评估指标的统一性、评估标准的统一性、评估技术方法的统一性和数据处理程序的统一性等。为达到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标准化,就必须使评估专家对评估指标有一个统一的理解。为此,需要事先对评估专家进行集中培训,以确保质量的可靠性、评估指标含义理解的准确性、评估程序的合理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个别化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个别化,主要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评估和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的个别化。从社区矫正对象的个别化来说,每一个矫正对象的犯罪动机、价值观念、个性心理特征及社会适应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异,每一个矫正对象的年龄、刑期、经历、犯罪类型也有所不同,从而其矫正的起点、进程和终末的具体标准也就各不相同。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必须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个别化来设置个别化的评估指标。从社区矫正质量的个别化来说,就是将社区矫正活动转化成具体的、可量化的活动,通过变化的数值、曲线来反映矫正罪犯的效果。这种数值变化同时也能反映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可量化投入,从而更为客观地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绩效。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评估也必须根据社区矫正质量的个别化来设置个别化的评估指标。
(四)动态性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动态性,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过程、方案和标准的变化性。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动态的工程,矫正对象的个体情况及其所处的环境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当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发生很大的变化时,就需要对社区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当社区矫正方案的执行遇到了困难或者出现了新情况时,也必须对社区矫正计划进行调整。当社区矫正方案制定的精细化程度与罪犯的矫正实际有差距时,也需要及时地修正原来的社区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工作过程的动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动态性。评估对矫正对象来说不是“算账”,更不是“算总账”,不能将其看作一种“了结”,更不能将其看作“一次性了结”。评估应该是一种对矫正对象进行全方位、追踪式的动态评估,是一个连续发展和循环进展的过程,直至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标准化(包括制定标准、贯彻标准和修订完善标准)也是一个不断循环和螺旋式上升的运动过程,每经过一个循环,标准的水平就提高一步。社区矫正工作评估标准化的任务,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促进这种循环过程的进行,从而使评估标准不断提高到新水平。
(五)互动性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互动性,是指社区矫正工作评估注重评估主体与矫正主体、矫正对象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是注重评估对象的主动参与性。矫正主体和矫正对象之间的互动,乃是两者通过有效沟通,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的一种矫正和“我要矫正”的关系、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帮助和被帮助的关系。矫正主体通过对矫正对象基本信息的采集、通过有关量表的检验和测评,掌握矫正对象在心理、认知、行为等方面的缺陷,知道矫正对象需要矫正什么,如何进行矫正;矫正对象通过检验,认识到自身的缺陷,明确自己需要矫正什么,怎样去矫正。矫正主体与矫正对象都直接参与到矫正方案的实施中,实现矫正、服务与帮助的良性互动,从而有步骤、分阶段地完成矫正目标。[2]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评估,需要关注矫正主体与矫正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评估也是评估主体与矫正对象相互作用的过程,只有矫正对象从被动到主动积极参与评估,由被动地接受评估到积极主动地配合评估,从单纯地接受评估到在接受评估的同时也进行自我评估并评估他人,才能真正形成评估的互动性和整体性,才能发挥评估对社区矫正的激励作用,才能使矫正对象成为一个真正社会化的人。
(六)科学性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科学性,是指在制定评估方案、建立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时,遵循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客观规律。制定评估方案是评估工作准备阶段最重要的一项工作,评估方案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评估质量的高低和评估活动的成败。因此,评估主体必须认真研习并全面把握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要求、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设想、评估内容、评估范围、评估时空、评估进度、评估经费等评估要素,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案。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是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才有可能得出科学公正的评估结论。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反复统计、认真分析处理、综合归纳和权衡,才能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要始终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这样才能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质和规律。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评估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评估态度。对矫正对象的思想、行为的评定,必须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力求使对矫正对象评估结果的解释具有全面、深入、公正的客观性和科学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