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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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区矫正工作评估的原则

为了使社区矫正工作评估获得理想的效果,就必须在评估过程中把握客观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原则。

一 客观性原则

矫正评估必须在坚持客观性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为评估而评估,更不能因人、因地、因评估者的好恶而异,而应该坚持客观、公正、可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完成评估工作。公正性体现了评估和评估者的信誉,避免在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和做出结论时避重就轻,做出不客观的评价。可信性取决于资料信息的可靠性和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其能够客观地反映出矫正工作的成效与不足。实行评估的独立性和透明性是评估的公正性与可信性的重要保证。独立性要求评估者应是第三方,即由与项目活动没有直接的业务和利益关系的专业人士进行独立评估,避免项目决策者和管理者自己评价自己的情况发生。透明性体现在评估的过程和结果上,它有利于资助者和社会公众对评估工作进行更好的监督,提高评估的公信度。

二 系统性原则

矫正评估必须以系统论的观点对评估中涉及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价,不能以偏概全。系统性的基本要求:第一,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不允许任何遗漏现象发生;第二,将评估对象作为系统来评价其绩效,包括矫正对象和矫正工作者的双重改变情况;第三,将评估对象放在宏观环境中来评价,既考察政策环境、社区环境等对评估对象的影响,也考察评估对象与同行矫正绩效相比的优劣;第四,采取动静结合原则对矫正对象进行完整分析,既要注意有的评价指标(如性别、民族等)的不变性,又要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的变化进行动态评估;第五,注重评估的多元参与性,不仅要接纳社区矫正工作者、矫正机构、政府机构、研究机构、督导等参与评估,还要让矫正对象参与到评估中来,因为矫正项目的评估如果缺少矫正对象的参与,就难以体现矫正的意义,也难以表现出矫正的效果。当然,不同的评估对象有着不同的系统性要求,如对社区矫正机构等级评估、社区矫正项目评估、社区矫正绩效评估、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等,都有其相应的系统性要求。

三 科学性原则

矫正评估是对社区矫正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调查、评价和总结的过程,它不是主观随意的,而是有科学基础的过程,其有一套完整的评估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无论是社区矫正工作者,还是研究者或各类机构,在实施评估时,都应按照矫正评估特有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否则,将会直接影响到矫正评估的效果。[4]科学化原则在社区矫正评估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标准化原则,即是指运用标准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工作的原则。标准化是科学化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控制效果评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误差,保证评估结果的信度和效度。标准化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评估体系的标准化,即根据统一、标准的效果评估量表进行检验和调研;评估方法的标准化,即评估时间、方法以及场景具有统一性;评估结果解释的标准化,即评估结果应当与统一的常模进行比较,对相应的评价标准,做出矫正效果或实际状态的评价。二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定量分析就是把由测验或其他途径得到的具有一定数量指标的资料,运用一定的数学方法加以统计处理,以使评估的结论更具有可靠性和精确性。定性分析是对信息资料的质的方面进行分析,找出这些资料中隐藏的规律性。只有进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我们才能全面认识被评估矫正对象的特征及其发展规律。

四 可操作性原则

矫正评估要求评估方法符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选择的指标评价体系应具有可行性,有较规范的数据做支撑,在科学化和标准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做到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不少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由专门的社会工作机构来承担。社会工作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的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后,需要对其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广州市某区在其《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社会适应指导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方案》中将评估原则概括为八个方面。

(一)项目公共属性原则

突出社会工作服务的公共性及福利性,社会工作专项承接机构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特点,遵循社会工作价值观及理念,结合目前广州市社会工作发展阶段及现行的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管理规范,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价方案及评估体系。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加强对评委的选择及培训,制定回避制度及公开机制,完善申诉机制,坚持第三方评估的原则,确保项目评估公平、公正、公开。

(三)专业规范原则

组建专业顾问委员会,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及流程,坚持社会工作的价值及理念,确保项目的专业规范运作。

(四)以评促建原则

评估是为了以系统、可靠的科学方式来改善服务,并提供公信力,帮助社会工作专项服务更符合要求及更高效。

(五)可比性原则

采用具有共性的多指标评价方法及权重,使评估结果更具有可比性。

(六)随机原则

评估机构将符合条件和经验丰富的专家组合成一个“专家库”,每位专家有自己的编号和代码,在评估前期可由被评估方随机抽选专家代码,组成评估小组。

(七)回避原则

根据随机原则抽选组成的专家小组里面如果有在被评估方机构担任督导或其他职位的,或与被评估方存在对立关系的等情况,则均不能参加该机构的专项服务评估工作。

(八)稳定原则

从前期对接到中期过程观察、末期评估,如无其他特殊原因,专家小组应保持100%人员队伍的稳定,如遇及特殊情况,专家小组至少要保持80%的人员稳定。